離岸公司對(離岸公司對國內公司投資算外資企業嗎?)
[db:摘要]
前沿拓展:
離岸公司對
當今世界經濟日益一體化,商業越來越呈現跨國界的發展趨勢,企業也經常用跨國版經營來增強權企業實力,擴大企業經營區域。而注冊成立海外離岸公司是企業走向世界,開展跨國業務,提升企業國際形象的捷徑。在海外注冊離岸公司確實也是越來越多的外貿企業的選擇,對企業的好處有以下幾點:
發展跨國業務,提升企業形象
方便國際貿易,避開關稅壁壘
避開外匯管理、方便引資、加強海外融資能力
注冊程序便捷、開放,成本低廉
合法個人所得稅管理,降低財務、稅務負擔
簡便的公司管理
公司注冊資料及文件高度保密
無營業范圍和地區范圍的限制
對投資人、股東、董事沒有限制
企業向海外擴展、反向投資
擁有國際品牌、提高企業效益
方便外匯結算及信用證押匯
**及簽證便利
提 要
離岸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在**境內的,****有權根據《紐約公約》受理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案件。在認定離岸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時,只要有證據證明被申請人與**地存在一定程度的聯系,其確在該地經營或辦公即可認定。
案 情
申請人:東盛航運有限公司(ORIENTAL PRIME SHIPPING CO.,LIMITED)
被申請人:商行榮耀國際航運有限公司(HONG GLORY INTERNATIONAL SHIPPING COMPANY LIMITED,原譯為“宏達航運有限公司”)
申請人稱,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船合同,約定由被申請人租用申請人所有的船舶用于貨物運輸,雙方如有爭議由倫敦海事仲裁委員會(LMAA)仲裁解決。后雙方就該租船合同的履行發生**,申請人依據仲裁條款向倫敦海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由兩名仲裁員組成的臨時仲裁庭作出終局裁決,裁定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租金90790.28美元、仲裁費11400英鎊、申請人因該仲裁支出的費用以及上述各項費用的利息。因被申請人未履行裁決書確定的義務,故向上海海事**申請承認和執行上述仲裁裁決書,并承擔本案的案件受理費。
審查中,商行榮耀國際航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其登記注冊地為馬紹爾群島,在**未設立主要辦事機構,也沒有任何財產,申請人無權在****申請承認和執行涉案仲裁裁決,上海海事**對案件沒有管轄權。
裁判
上海海事**經審查認為,涉案仲裁裁決為外國海事仲裁裁決。依據《中華****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規定,申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海事**申請承認和執行本案仲裁裁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租船確認書載明被申請人的地址為**上海。涉案仲裁裁決書載明,被申請人系一家注冊在馬紹爾群島的公司,經營地在**上海。履行涉案航次期間相關業務往來郵件內容顯示,被申請人確認其與HONG GLORY SHIPPING CO.,LIMITED是同一家公司,而HONG GLORY SHIPPING CO.,LIMITED的辦公地址與租船確認書載明的被申請人地址一致。據此,**綜合認定被申請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在**上海。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故上海海事**對該案具有管轄權。
綜上上海海事**裁定駁回被申請人的管轄權異議。裁定作出后,被申請人向上海市高級****提起上訴,上海市高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評析
我國是《**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以下簡稱紐約公約)的締約國,根據《中華****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283條的規定,對涉案仲裁裁決是否予以承認與執行,應當依照紐約公約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查。近年來,隨著離岸公司的興起,被申請人注冊在境外,但主要人員、業務經營在境內的情況并不少見,使得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的**管轄權問題變得較為常見。
一、管轄權規定及最低聯系標準
紐約公約本身未就公約裁決承認和執行的**管轄問題進行統一規定,但依據該公約第3條的規定,公約裁決的承認和執行的**管轄問題應依據**地國家的訴訟程序法確定。因此,不同的國家對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管轄問題有不同的做法。美國在這方面的司法實踐有一定的參考意義。美國各州立法規定,對非本州居民或法人的被告,如果和本州存在某種聯系(如在本州擁有財產、從事商業活動、實施了侵權行為),則可以通過傳票送達的方式對其行使管轄權,即所謂的“長臂管轄”制度。美國**在行使紐約公約下裁決承認和執行案件的管轄方面也是以同樣的做法來考量**對被申請人是否具有管轄權。
美國**通常會基于美國憲法所規定的正當程序,要求進行一個案件與該國(州)是否有最低聯系(minimum contacts)的測試。如果不存在這種聯系,美國**則不會對案件行使管轄權。如在馬紹爾群島第一投資公司訴福建馬尾造船有限公司、**福建造船工業集團公司一案中,當事人在倫敦依據倫敦海事仲裁協會仲裁規則進行了仲裁。勝訴方馬紹爾群島第一投資公司在美國申請對仲裁裁決予以承認。美國第五巡回上訴**以**與被申請人之間缺乏屬人聯系[1]為由,拒絕對該案行使管轄權。該案裁決強調,任何人如果與**未建立起有意義的聯系、關聯或關系(purposeful contacts, ties or relations),或該聯系不足以使其可以預見他會受該**管轄,則其個人的自由利益不應受限于**判決。關于最低聯系(minimum contacts),美國**通過一系列判例逐步確立了相對固定的考量因素。在International Shoe v. Washington案中,美國聯邦最高**認為被告須與一州有某種最低聯系(minimum contacts)使該州**能夠行使管轄權,并且不違背傳統的公平與實質正義觀念。該案中,International Shoe未在華盛頓州設立辦事處,也未在該州簽訂任何合同,但該公司有十幾名銷售人員長期駐扎該州,為其產品進行宣傳。這些活動是持續性和經常性的,原告的訴因也來自于該些商業活動,因此構成最低聯系(minimum contacts)。在World-Wide Volkswagen Corp. v. Woodson案中,**概括了最低聯系(minimum contacts)的標準:(1)被告是否有意利用**地州的有利條件;(2)被告的訴因是否產生自被告在**地州的行為;(3)管轄權的行使是否公正合理。
早在加入紐約公約的次年,最高**發布了《關于執行我國加入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通知》,其中就受理**規定,“……2.被執行人為法人的,為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3.被執行人在我國無住所、居所或者主要辦事機構,但有財產在我國境內的,為其財產所在地”。我國民訴法及《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規定了被申請人住所及其財產所在地兩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案件**管轄的連結點。若被申請人住所地及其財產所在地均不在我國內地,《最高****關于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則規定,只要外國仲裁裁決與**審理案件存在關聯,受理關聯案件的**亦可管轄外國仲裁案件的承認案件。與之相比,美國“最低聯系”標準在確定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管轄時顯示出相當的靈活性。
二、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認定及證明標準
一般而言,勝訴仲裁裁決的當事人申請承認外國仲裁裁決的主要目的是執行裁決。隨著我國民事執行制度不斷完善,存在諸如限制消費令等非間接性強制執行措施,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實際控制人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在這種背景下,勝訴仲裁裁決的當事人除通過尋找被申請人財產這一連結點外,還嘗試通過證明被申請人的住所地在**來尋求我國**對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案件的管轄。
《最高****關于適用〈中華****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中華****民法典》第36條也規定,“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可見,法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是確定其住所的核心標準。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法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認定標準尚未統一,但是已經出現通過證明被申請人與**地存在“密切聯系”來認定**地即是被申請人住所的趨勢。這點和美國的實踐實際上異曲同工。
通常情況下被申請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可以通過申請人的舉證來證明,舉證證明只要達到高度蓋然性,即可認定辦事機構所在地。只有在未能證明的情況下,以法律推定來確定住所,即以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當法人存在多個辦事機構,尤其是公示的注冊地址與主要辦事機構不一致時,就如何認定主要辦事機構,當事人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舉證:(1)官方機構的文書;(2)租賃合同、租金付款憑證及**,物業費、水電費付款憑證及**;(3)納稅憑證;(4)業務往來合同所記載的地址,公司人員名片所記載的地址,對外網站、郵件或宣傳中所稱的地址;(5)實地調查。在目前的公司經營實踐下,多營業地或多辦事機構的公司普遍存在,很難區別“主要”與否。對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主要”可不作條件限定,包括規模、時間等等,只要當事人能夠證明其確在該地經營或辦公即可。
本案的情況即是如此。考慮到該類離岸公司的特點,事實上申請人也只有證明被申請人與**地的“密切聯系”來認定**地即是被申請人住所這一較為現實的選擇。涉案被申請人為注冊在境外的離岸公司,在司法實踐中對該類公司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認定標準可以適當降低,只要有證據證明被申請人與**地存在一定程度的聯系即可。對于離岸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認定標準適當的降低,防止那些在我國境內經營的離岸公司通過其外國公司地位逃避法律監管,破壞市場公平交易環境,是**保障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應有之義。
本案對市場主體有一定的規范和指導意義,提示其遵守我國法律規定,誠信經營,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通過對辦事機構所在地的認定,對該類案件積極行使管轄權,也正是紐約公約的立法宗旨和精神所倡導的。
[1]所謂屬人聯系/屬人管轄權,是指**對被告一方行使管轄的依據或合理性。
拓展知識:
離岸公司對
1,運用離岸公司進行貿易往來,利用離岸賬戶進行海外結匯
2,方便快捷,管理商場,合理個人所得稅管理
3,海外公司回國內再投資,享受國家三免兩減半的國稅政策,以便更加優惠的地方稅務政策
4,通過離岸公司為產品申請國內涉外商標,提高品牌形象
5,通過離岸公司為產品申請外國商標,打開海外市場,保護產品品牌權益
6,通過離岸公司為引進的外國產品申請商標,擁有**的注冊地產品市場和權利
7,離岸公司可以使繁瑣的海外投資過程變得簡單而合法,并且得到嚴密的資料保密
8,離岸公司開讓您并購海外企業的戰略計劃變得現實,以及保密效果
9,離岸公司管理方便,經營范圍寬松,離岸公司的維護費用相對較少,并不需要浪費過多的人力物力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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