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項目(企業所得稅免稅項目)
前沿拓展:
免稅項目
1.《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免稅項目:7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藥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古舊圖書,是指向社會收購的古書和舊書。
(4)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2.**、國家**規定的其他征免稅項目:15項
(1)資源綜合利用、再生資源、鼓勵節能減排的規定
①免征增值稅的自產貨物(如:再生水;以廢舊輪胎為全部生產原料生產的膠粉;翻新輪胎)
②免征增值稅的勞務(如:污水處理勞務)
(2)對宣傳文化事業實行增值稅優惠的規定
(3)納稅人生產銷售、批發、零售有機化肥免征增值稅
(4)融資租賃業務
(5)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6)從事熱力、電力、燃氣、自來水等公用事業的增值稅納稅人收取的一次性費用的增值稅政策。
(7)納稅人代行政管理部門的收費,對符合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
(8)納稅人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從事汽車銷售的納稅人向購買方收取的**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牌照費,不作為價外費用征收增值稅。
(9)納稅人銷**產品并隨同銷售一并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應按照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征收增值稅,并可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對軟件產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維護、技術服務費、培訓費等不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征收增值稅。
(10)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托,自行購買紙張,印刷有統一刊號(CN)以及采用國際標準書號編序的圖書、報紙和雜志,按貨物銷售征收增值稅。
印刷廠印圖書、報紙、雜志和書報,分為兩種情況:
①紙張是印刷廠提供,稅率為13%;
②紙張由出版單位提供,稅率為17%;
除此之外,印刷廠還可以印資料、信紙等等,無論是哪方提供的原料,稅率統一為17%。
(11)對增值稅納稅人收取的會員費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12)——(14)一般了解。
(15)新增:符合規定條件的國內企業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大型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設備等列舉貨物而確有必要進口部分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近期很多財務小伙伴關心增值稅免稅項目。
免稅分為臨時免稅、法定免稅和特定免稅。
現在提供家政服務還免稅嗎?
2021年捐贈扶貧貨物還免稅嗎?
……
本篇就帶著大家梳理一下到今天為止最新增值稅臨時免稅項目。
NO.1 社區家庭服務業
自2019年6月1日起執行至2025年12月31日為社區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 ** 發展改革委 ** ** 衛生健康委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 ** 發展改革委 ** ** 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
NO.2 扶貧貨物捐贈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增值稅。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政策依據:
《** **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55號)
NO.3 經營公租房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經營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稅。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應單獨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 **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 **公告2019年第61號)
NO.4 進口種子種源
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對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政策依據:
《** 海關總署 國家**關于“十三五”期間進口種子種源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16〕64號)
NO.5 邊銷茶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對邊銷茶生產企業銷售自產的邊銷茶及經銷企業銷售的邊銷茶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 **關于繼續執行邊銷茶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公告2019年第83號)
NO.6 國產抗**藥物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對國產抗**病**藥品免征生產環節和流通環節增值稅。
政策依據:
《**國家**關于延續免征國產抗**病**藥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公告2019年第73號)
NO.7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向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來水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 **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 **公告2019年第67號)
NO.8 科普單位的活動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 **關于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3 號)
NO.9 圖書批發、零售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增值稅。
政策依據:
《** **關于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3 號)
NO.10 **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金融機構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法之一適用免稅:
(一)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150%(含本數)的單筆**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高于****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率150%的單筆**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二)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單筆**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該筆貸款按照****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150%(含本數)計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稅;超過部分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
《** **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財稅〔2018〕91號)
《** **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公告2020年第2號)
NO.11 文化企業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電影主管部門(包括**、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權限批準從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制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含數字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包括轉讓和許可使用)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稅。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和農村有線電視基本收視費,免征增值稅。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報、**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報、**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
4、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經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直接產品,確需進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進口關稅及進口環節增值稅的政策。
政策依據:
《** **關于繼續實施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7號)
《** 國家** **宣傳部關于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6號)
《**海關總署**關于動漫企業進口動漫開發生產用品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36號)
NO.12 **防控
1.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運輸**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3.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感染的肺炎**的,免征增值稅。
4.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適度擴大《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的免稅進口范圍,對捐贈用于**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5.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6.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按以下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7.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公司取得的農戶**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8.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上述融資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9.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構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稅。
10.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提供電影放映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國家**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公告2020年第5號)
《**?**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號)
《** **關于支持新型冠狀**感染的肺炎**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公告2020年第8號)
《**?**關于支持新型冠狀**感染的肺炎**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9號)
《**?**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13號)
《** **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 **公告2020年第22號)
《**?**關于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號)
《** **關于支持**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 **公告2020年第28號)
《**?海關總署?**關于防控新型冠狀**感染的肺炎**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6號)
《**國家**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
NO.13 債券市場
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對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
政策依據:
《** **關于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企業所得稅 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8 號)
NO.14 貨物期貨交割
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對經國務院批準對外開放的貨物期貨品種保稅交割業務,暫免征收增值稅。
政策依據:
《** **關于支持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公告2020年第12號)
NO.15 孵化服務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 ** 科技部 **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
NO.16 冬奧會
1.企業根據贊助協議向北京冬奧組委免費提供的與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測試賽有關的服務,免征增值稅。
2.對北京冬奧組委、北京冬奧會測試賽賽事組委會取得的分成收入免征增值稅。
3.對北京冬奧組委、北京冬奧會測試賽賽事組委會取得的贊助收入、特許權收入、銷售門票收入免征增值稅。
4.對北京冬奧組委、北京冬奧會測試賽賽事組委會取得的發行紀念郵票、紀念幣收入免征增值稅。
5.對北京冬奧組委、北京冬奧會測試賽賽事組委會取得的媒體收入免征增值稅。
6.對北京冬奧組委、北京冬奧會測試賽賽事組委會向分支機構劃撥所獲贊助物資免征增值稅。
7.對北京冬奧組委、北京冬奧會測試賽賽事組委會賽后再銷售物品和出讓資產收入免征增值稅。
8.對北京冬奧組委、北京冬奧會測試賽賽事組委會取得的餐飲服務、住宿、租賃、介紹服務和收費卡收入免征增值稅。
9.對國際奧委會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除轉播權收入)。
10.對國際奧委會取得的轉播權收入免征增值稅。
11.對**奧委會取得的由北京冬奧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12.對國際殘奧委會取得的與北京2022年冬殘奧會有關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13.對**殘奧委會取得的由北京冬奧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14.企業根據贊助協議向北京冬奧組委免費提供的服務免征增值稅(免稅清單由北京冬奧組委報**、**確定)。
15.免征參與者向北京冬奧組委無償提供服務和無償轉讓無形資產的增值稅。
16.對外籍技術官員取得的由北京冬奧組委、測試賽賽事組委會支付的勞務報酬免征增值稅。
17.對中方技術官員取得的由北京冬奧組委、測試賽賽事組委會支付的勞務報酬免征增值稅。
18.對奧林匹克轉播服務公司、奧林匹克頻道服務公司、國際奧委會電視與市場開發服務公司、奧林匹克文化與遺產基金、官方計時公司取得的與北京冬奧會有關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19.對國際贊助計劃、全球供應計劃、全球特許計劃的贊助商、供應商、特許商及其分包商根據協議向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北京冬奧組委)提供指定貨物或服務,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 國家** 海關總署關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60號)
《** ** 海關總署關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 **關于冬奧會和冬殘奧會企業贊助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9〕6號)
更多辦稅業務交流,政策資訊,資料共享,歡迎移步公z號:上海微辦稅。
拓展知識:
原創文章,作者:九賢互聯網實用分享網編輯,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www.uuuxu.com/202208294677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