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文件號)
前沿拓展: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余資產,其中相當于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應當分得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者低于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者損失。
擴展資料
納稅人按國家有關規定上交的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包括職工養老基金、待業保險基金等,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在規定的比例內扣除。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用,準予扣除。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待,應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納稅人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實扣除。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01:企業已經確認收入的售出產品發生退貨時,應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答:根據《國家**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的規定:“一、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的減讓屬于銷售折讓;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屬于銷售退回。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02:買一贈一組合銷售商品,如何確認收入?
答:根據《國家**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的規定:“三、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03:企業的租金收入如何進行確認?
答:根據《國家**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一條,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04: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所得如何進行確認?
答:根據《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05: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情形包括哪些?
答:根據《中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06:企業處置資產,如何區分是屬于內部處置資產,還是屬于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答:根據《國家**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
一、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一)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
(二)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三)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四)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五)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07:企業發生改變資產所有權屬視同銷售行為時,應按什么價格確認收入?
答:根據《國家**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公告2016年第80號)的規定。“二、企業移送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企業發生《國家**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企業發生《** 國家**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第三條規定的股權、資產劃轉行為的,應按照財稅〔2014〕109號文件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根據《** 國家**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規定,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后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1)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2)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
08:企業取得的各種**財政支付款項,什么時間確認收入?
答:依據《國家**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公告2021年第17號)第六條,“企業按照市場價格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等,凡由****門根據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的數量、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全部或部分資金支付的,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業取得的各種**財政支付,如財政補貼、補助、補償、退稅等,應當按照實際取得收入的時間確認收入。本公告適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匯算清繳。”
09:企業取得財政性資金,符合什么條件才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不征稅收入在企業所得稅上如何進行處理?
答:根據《** 國家**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
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企業將符合上述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0: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是否應計入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
根據《** 國家**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五、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 國家**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并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來源:沈陽稅務
拓展知識: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規定
16:18《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生產性生物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凈殘值。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根據《中華****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
(三)提取折舊的依據和方法
1.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應當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2.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比例在原價的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由于情況特殊,需調整殘值比例的,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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