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制度(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性)
前沿拓展:
住房公積金制度
A、C、E
近年來,不只是黃奇帆提出廢除住房公積金制度,先后有不少人提出過類似觀點,且全社會對廢除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呼聲也相當之高。
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固然可讓民眾得到一塊福利,它惠及面廣,全國僅行政事業單位就有約6000萬人享受這一“蛋糕”。它讓受惠者在購房、裝修時可解決部分資金不足,還有不少人在購房時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那么,為何還有不少人呼吁廢除住房公積金制度?目前來看,住房公積金制度在管理、提取比例等方面日益暴露出設計不當、公平缺失、法律空白點多、管理混亂等社會問題,也帶來了一定負面影響。
具體來看,住房公積金制度主要存在幾大頑疾:
其一,有錢單位多提多繳,成了變相增加福利收入的“地下暗道”。之前這個現象相當嚴重,反復把公積金繳存肥瘦不均推向公眾視野,引來社會**一片嘩然。目前這種過分懸殊現象雖有所緩和,但不同單位之間提取的公積金差距依然較大。
其二,成了拉大收入差距的“催化劑”,造成了社會不公。盡管目前有統一規定不超過工資總額的12%提取比例,但不同單位之間員工住房公積金差距還是相當之大,一些民營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公積金通常按照最低繳存比例,一個月算下來,只有300多元,而一些國有大型企業動輒每月三四千的公積金。
其三,容易助長“劫貧濟富”現象蔓延。因為公積金提出有嚴格條件規定,一般買房、裝修等情況才有可能獲得提取許可,其他情況一概不能支出。在當前高房價之下,有能力購房通常為高收入人群,他們不僅能提公積金,而且還能獲得公積金低利率貸款,出現了“窮人補貼富人”現象。而且,公積金貸款因為樓市調控背書被步步收緊,作為以支持中低收入群體為主要目的的住房公積金,卻因門檻提高,面臨更難以適應低收入群體貸款的尷尬。對房價較高的一、二線城市住房公積金繳納者來說,公積金可貸額度不足、對購房支持力度不夠等問題讓其作用大打折扣,拉大了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與房價不匹配之間的矛盾。尤其,因公積金設置在行業、地區、職位級別的差距懸殊,不少聲音認為公積金成了拉大收入分配差距的“新推手”。如今,降低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等于提高了中低收入者購房門檻,不免再次引發對住房公積金公平合理的擔憂。如果公積金的公平合理問題不解決,那么公積金的存在價值真該大打問號了。
其四,公積金管理中心成了既不是**部門也不是企業的“社會怪胎”,容易造成公積金運用低效和風險。因為公積金管理機構玩的是金融,卻又不想承擔金融風險,并且是用別人的錢在為他人辦事,資金能否增值,能否安全運行,缺乏責任約束。尤其,公積金支取受到嚴格控制,而存在公積金賬戶所得到的利息較低,也使中低收入者財富在無形中嚴重縮水。對低收入群體來說,如果無法通過公積金貸款享受到低利率貸款,只能讓公積金躺在銀行賬戶“睡大覺”,繳納公積金便不免有得不償失之感。
基于此,目前住房公積金制度僅進行修修補補,已無濟于事,應痛下決心予以廢除。一方面,盡快廢止公積金制度,出臺相應替代政策。將現有公積金余額全部發放給繳存者本人,讓繳存者自由支配;從現在開始,每月由企業和單位提取的公積金直接轉入員工工資收入,增加公積金收入科目,國家同時對其征收所得稅;并嚴格規定單位繳存標準,加大**審計、**門的監管力度。另一方面,對公積金管理機構去行政化,進行市場化改革。可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改造成住宅政策性金融機構,專門從事職工購房信貸投放,助力國家城鎮化建設,也為規范房地產業健康發展創造條件。
莫開偉(財經評論人)
編輯 陳莉 校對 陳荻雁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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