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費用包括哪些(財務費用利息費用包括哪些)
前沿拓展:
利息費用包括哪些
利息支出不是利息費用。
利息支出是指臨時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以收付實現制作為記帳基礎的前提條件下,所謂支出應以實際支付為標準,即資金流出,標志著現金、銀行存款的減少。就利息支出而言、給個人帳戶計息,其資金并沒有流出,現金、銀行存款并沒有減少,因此,給個人計息不應作為利息支出列支。
利息費用包括財務費用中的利息費用,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資本化利息。資本化利息雖然不在損益表中扣除,但仍然是要償還的。企業利息費用是企業在生產經營中進行債權性融資支付的資金占用費用。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企業發生的利息費用屬于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的費用,可以按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稅前扣除。
#平安虛假訴訟#?
河北省保定市中級****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冀06民終623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漢中路2號亞太商務樓13層B,C單元,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000717881554L。
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
委托訴訟**人:張云霞,河北恩為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新房,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滿城縣。
委托訴訟**人:崔超,河北滿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靳艷鳳,女,1963年12月6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區。
委托訴訟**人:張新房,系靳艷鳳之夫。
上訴人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安普惠公司)因與上訴人張新房、靳艷鳳追償權**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競秀區****作出的(2019)冀0602民初4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平安普惠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保定市競秀區****作出的(2019)冀0602民初46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改判第一項為判令張新房、靳艷鳳向平安普惠公司支付代償金額349138.96元(包括代償本金337785.81元,代償利息8875.08元,代償罰息2478.07元);第三項改判為張新房、靳艷鳳向平安普惠公司支付違約金(以代償金額為基數,自2019年1月9日起按照月2%計算至清償全部款項之日止);第五項改判為確認平安普惠公司就抵押物(位于保定市,產權證號:滿城縣房權證中山路字第××:20055641號)的處分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2、一、二審訴訟費均由張新房、靳艷鳳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判決第一項前后矛盾,一審**在本院認為中寫明應該支持平安普惠公司的代償本金、代償利息、代償罰息,但判決正文卻將利息和罰息從代償款中扣除,僅支持本金。張新房與小貸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就代償利息、罰息有明確約定,平安普惠公司支付代償款349138.96元是實際發生費用,符合雙方約定。依《擔保法》第31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按照《中華****物權法》第179條的規定,對于張新房、靳艷鳳已為平安普惠公司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涉案房產,平安普惠公司享有優先受償權,一審判決確認平安普惠公司享有優先受償權,卻在判決書正文中駁回了優先受償的請求,前后矛盾。二、一審判決第二項支持了平安普惠公司的擔保費卻在判決第三項將擔保費從違約金中扣除,屬于認定事實錯誤。擔保費發生在代償日前,代償日后產生違約金,二者時間節點不同,不應扣除。
張新房辯稱,一審**將利息和罰息從代償款中扣除符合法律規定,平安普惠公司基于與小貸公司借款合同進行的代償,小貸公司的利息、罰息超過法律規定,應當扣除。優先受償權一審駁回正確。本案系追償權**不應與擔保公司收取的擔保費混同,擔保費應與罰息和利息相加不超過法律規定,一審**認定事實清楚。
靳艷鳳答辯意見與張新房答辯意見相同。
張新房、靳艷鳳上訴請求:1、依法改判保定市競秀區****作出的(2019)冀0602民初461號民事判決;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平安普惠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認定事實不清,張新房、靳艷鳳與小貸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525000元,實際少收到15750元,一審對此事實未審查,屬于認定事實不清;一審**判決張新房、靳艷鳳給付擔保費用7630元錯誤,該費用屬于加收的不合理費用,應視為利息,已經繳納的應退還。律師費不是直接經濟損失,不應得到支持。
平安普惠公司辯稱,一、手續費是小貸公司收到的,在張新房與小貸公司的合同中有明確約定;二、平安普惠公司為張新房提供擔保,約定月擔保費率0.4%,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有效,月擔保費0.4%,借款合同年利率9.2%,兩者之和為年利率14%,未超過法律規定的年利率24%,收取擔保費合法;三、所產生律師費在雙方的《最高額委托擔保合同》6.1條明確約定,該項費用是平安普惠公司實際支付的費用,應當得到支持。
平安普惠公司向一審****請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償金額349138.96元(包括代償本金337785.81元,代償利息8875.08元,代償罰息2478.07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擔保費7630元;3、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3491.39元(以代償金額為基數,自2019年1月9日起,暫計算至2019年1月19日,之后以代償金額為基數,按照0.1%/天計算至二被告償清全部款項之日);4、請求****判決確認原告就抵押物(位于保定市,產權證號:滿城縣房權證中山路字第××:20055641號)的處分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5、判令二被告承擔原告需要支付的律師費10000元;6、判令二被告承擔原告為實現債權所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等費用,以上金額共計370260.35元。
一審**認定事實,原告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新房簽定的《最高額委托擔保合同》及原告與被告張新房、靳艷鳳簽定的《最高額反擔保抵押合同》均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該合同有效。原告按合同約定為被告張新房的借款進行了代償,被告張新房亦應償還原告代償的本金、利息、罰息及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擔保費、律師費。原告主張的違約金每日0.1%超過法律規定的月息2%,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張新房、靳艷鳳系夫妻關系,且被告靳艷鳳在反擔保抵押合同中簽字,原告主張被告靳艷鳳負償還代償款的責任,予以支持。被告張新房名下位于中山路宏昌園小區8號樓3單元101房產為借款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原告對此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依照《中華****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合同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判決:一、被告張新房、被告靳艷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代償款337785.81元;二、被告張新房、被告靳艷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擔保費7630元;三、被告張新房、被告靳艷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違約金(以代償金額337785.81元為基數,自2019年1月9日起,按照月2%計算至被告償清全部款項之日止再減去7630元);四、被告張新房、被告靳艷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律師費10000元;五、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一、關于15750元手續費、代償利息、代償罰息。最高****《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根據該原則預先扣除的費用,要在借款本金中扣除,張新房應還本金322035.81元(337785.81元-15750元);《借款合同》就代償利息、罰息有明確約定,應當支持,根據還款計劃表套用的表,結算到代償日當天應付利息為8608.82元(2512元+2406.74元+2300.68元+1389.40元);結算到代償日當天的逾期罰息2403.74元(1299.32元+795.83元+308.59元),以上三項共計333048.37元為平安普惠公司的代償金額。二、關于擔保費。平安普惠公司與張新房簽定的《最高額委托擔保合同》,平安普惠公司為張新房提供擔保,約定月擔保費0.4%,借款合同年利率9.2%,兩者之和為年利率14%,未超過法律規定的年利率24%,對于平安普惠公司的該主張本院予以支持。三、關于違約金。最高****《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雙方約定月擔保費0.4%,借款合同年利率9.2%,兩者之和為年利率14%,應當支持的違約金與擔保費、利率不得超年利率24%,故給付違約金按代償金額333048.37元為基數,自2019年1月9日起,按10%(24%-14%)的年利率計算至上訴人張新房、靳艷鳳償清全部款項之日止;上訴人平安普惠公司主張擔保費發生在代償日前,代償日后產生違約金,二者時間節點不同,不應在違約金中扣除,本院予以采信。四、關于抵押房產處分價款優先受償權。原審**認定張新房名下位于保定市產為借款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平安普惠公司對此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但在判項中未支持不妥。五、關于律師費。律師費在《最高額委托擔保合同》6.1條明確約定,該項費用是平安普惠公司實際支付的費用,原審**支持該筆費用無不妥。綜上所述,上訴人平安普惠公司、上訴人張新房和上訴人靳艷鳳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依照《中華****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2019)冀0602民初46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及訴訟費用負擔;
一、改判(2019)冀0602民初46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上訴人張新房、上訴人靳艷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上訴人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代償款333048.37元;
三、改判(2019)冀0602民初461號民事判決第三項為:上訴人張新房、上訴人靳艷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上訴人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違約金(支付代償金額333048.37元為基數,自2019年1月9日起,按年利率10%計算至上訴人張新房、上訴人靳艷鳳償清全部款項之日止);
四、上訴人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就抵押物(上訴人張新房名下位于保定市,產權證號:滿城縣房權證中山路字第××:20055641號)的處分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六、駁回上訴人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及上訴人張新新房、上訴人靳艷鳳的其他上訴請求。
本案二審受理費6854元,由上訴人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承擔3427元;由上訴人張新房、上訴人靳艷鳳共同承擔3427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王 冠
審判員 鄭 東
審判員 龔 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員 孟瑞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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