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收管理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前沿拓展:
【導讀】:稅款征收的方式主要有查賬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定期定額征收等。我們常見到的就是查賬征收和查定征收。征收方式不同,其程序也會有所不同。那么,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來看一下如何變更稅收征收方式吧!
如何變更稅收征收方式
辦理條件
(一)根據納稅人的賬簿設立、會計核算、納稅資料提供以及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申報等各種情況,稅務機關可以對納稅人采用查帳征收或核定征收(含定期定應稅所得率、定期定率)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二)申請定期定額征收稅款方式的納稅人直接在“定期定額戶申請核定(調整)納稅定額”中**作,不在本項**作。
申報材料
《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2份
《企業收入(成本費用)分經營項目情況表》
辦事流程
(1)審核《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和《企業收入(成本費用)分經營項目情況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對于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通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審核無誤后將《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和《企業收入(成本費用)分經營項目情況表》信息錄入系統,制作《受理通知書》交給納稅人。
退稅規定
稅款在征收額度方面的要求是:依法征稅、依率計征、應收盡收、多退少補。《中華****稅收征收管理法》在稅款的退補方面作了如下規定: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有特殊情況的(指數額在10萬元以上),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
許多國家的稅收法律都規定了“稅收優先權”,如韓國的《國稅基本法》和《地方稅法》都明文規定了稅收優先權。**針對近年來拖欠稅款現象日益嚴重的情況,在第二次修訂后的《稅收征管法》第45條中也確立了“稅收優先權”制度。好了,關于“如何變更稅收征收方式”的問題,如果大家還有疑問,歡迎在線咨詢我們會計學堂的小編哦!
拓展知識:
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沒有規定的,依照其他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一律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其簽訂的合同、協議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一律無效。第四條 國家**負責制定全國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總體規劃、技術標準、技術方案與實施辦法;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的總體規劃、技術標準、技術方案與實施辦法,做好本地區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具體工作。
地方各級****應當積極支持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并組織有關部門實現相關信息的共享。第五條 稅收征管法第八條所稱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保密的情況,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不屬于保密范圍。第六條 國家**應當制定稅務人員行為準則和服務規范。
上級稅務機關發現下級稅務機關的稅收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下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上級稅務機關的決定及時改正。
下級稅務機關發現上級稅務機關的稅收違法行為,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第七條 稅務機關根據檢舉人的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獎勵,獎勵所需資金列入稅務部門年度預算,單項核定。獎勵資金具體使用辦法以及獎勵標準,由國家**會同**
制定。第八條 稅務人員在核定應納稅額、調整稅收定額、進行稅務檢查、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辦理稅務行政復議時,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有下列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夫妻關系;
(二)直系血親關系;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四)近姻親關系;
(五)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其他利害關系。第九條 稅收征管法第十四條所稱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是指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
國家**應當明確劃分稅務局和稽查局的職責,避免職責交叉。第二章 稅務登記第十條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同一納稅人的稅務登記應當采用同一代碼,信息共享。
稅務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家**制定。第十一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向同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定期通報辦理開業、變更、注銷登記以及吊銷營業執照的情況。
通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家**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制定。第十二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和個人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稅務登記證件的式樣,由國家**制定。第十三條 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稅務機關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可以只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第十四條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第十五條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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