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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扣除項目(個稅扣除項目贍養老人可以填幾個)

前沿拓展:

個稅扣除項目

一、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有哪些
1、個稅費用扣除標準5000元/月。
2、社會保險費

3、按照《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內容,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住房公積金
按照《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內容,個人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根據《**、國家**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的規定,住房公積金允許扣除的最高繳費比例為12%,超過部分不允許進行稅前扣除。
4、年金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的規定,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準,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以下統稱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商業健康保險

根據《**國家****關于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文件的規定,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4、公益捐贈
根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內容,個人通過**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二、什么是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個人所得稅法》
第九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有**公民身份號碼的,以**公民身份號碼為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沒有**公民身份號碼的,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別號??劾U義務人扣繳稅款時,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個稅扣除項目(個稅扣除項目贍養老人可以填幾個)

為鼓勵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簡稱研發活動),稅法允許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簡稱研發費用)在稅前加計扣除,并為此出臺了一系列規范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政策文件。

本專題所稱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所稱研發支出是企業在進行研究與開發的活動過程中所使用資產的折舊、消耗的原材料、直接參與開發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開發過程中發生的租金等支出項目的總稱。

  一、基本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1.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2.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提示】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視同三新研發費用進行稅前加計扣除。創意設計活動是指多媒體軟件、動漫游戲軟件開發,數字動漫、游戲設計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設計(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為三星)、風景園林工程專項設計;工業設計、多媒體設計、動漫及衍生產品設計、模型設計等。

  二、加計扣除比例提高

  1.《** ** 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和《** **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2.《** **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13號)規定,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3.《** ** 科技部關于進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16號)規定,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提示1】除列舉的負面清單行業外的納稅人,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可以按照財稅〔2018〕99號文件規定,按75%的比例加計扣除研發費用。

  【提示2】制造業納稅人,可以按照2021年第13號公告的規定,按100%的比例加計扣除研發費用,且沒有截止時間限制。所稱制造業企業,是指以制造業業務為主營業務,享受優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的企業。制造業的范圍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574-2017)確定。收入總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

  【提示3】科技型中小企業,可以按照2022年第16號公告的規定,按100%的比例加計扣除研發費用,且沒有行業和截止時間限制。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和管理辦法按照《科技部 ** 國家**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執行。

  【提示4】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目的是為了鼓勵企業自主研發,而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門檻很高,不能因為企業未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就不鼓勵其自主研發,所以,無論是否為高新技術企業,企業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都可以加計扣除。

  三、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一)研發費用歸集范圍

  《** 國家**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研發費用的具體范圍包括:

  1.人員人工費用;

  2.直接投入費用;

  3.折舊費用;

  4.無形資產攤銷;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6.其他相關費用;

  7.**、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

  《國家**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對上述各項研發費用扣除項目包含的具體內容進行了詳細規范。

  1.人員人工費用。指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1)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研究人員是指主要從事研究開發項目的專業人員;技術人員是指具有工程技術、自然科學和生命科學中一個或一個以上領域的技術知識和經驗,在研究人員指導下參與研發工作的人員;輔助人員是指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技工。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或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接受勞務派遣的企業按照協議(合同)約定支付給勞務派遣企業,且由勞務派遣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等費用,屬于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2)工資薪金包括按規定可以在稅前扣除的對研發人員股權激勵的支出。

  (3)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外聘研發人員同時從事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人員活動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提示1】外聘研發人員(包括勞務派遣形式),無論是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勞務費),還是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工資薪金、福利),均納入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范圍。

  【提示2】符合條件的對研發人員股權激勵支出屬于可加計扣除范圍,但享受加計扣除的股權激勵支出需要符合**2012年第18號公告規定的條件。

  2.直接投入費用。指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1)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同時用于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儀器設備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租賃費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2)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產品銷售與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在不同納稅年度且材料費用已計入研發費用的,可在銷售當年以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額直接沖減當年的研發費用,不足沖減的,結轉以后年度繼續沖減。

  【提示】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但材料費用實際發生和產品對外銷售不在同一個納稅年度的,不必追溯到材料費用實際發生年度沖減研發費用。

  3.折舊費用。指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1)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同時用于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儀器設備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折舊費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2)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提示】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可以同時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加速折舊費用的歸集方法為就稅前允許扣除的折舊部分(稅收折舊)計算加計扣除,既不是會計核算的折舊額,也不是按照會計、稅收折舊額孰小原則確定加計扣除額。

  4.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指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1)用于研發活動的無形資產,同時用于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無形資產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攤銷費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2)用于研發活動的無形資產,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縮短攤銷年限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攤銷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提示】無形資產縮短攤銷年限的攤銷費用歸集方法,與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歸集方法保持一致,就稅前扣除的攤銷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指企業在新產品設計、新工藝規程制定、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過程中發生的與開展該項活動有關的各類費用。

  6.其他相關費用。指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費,差旅費、會議費,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

  其他相關費用采取限額加計扣除的方式,其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國家**關于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第三條規定,自2021年度開始,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同時開展多項研發活動的,由原來按照每一研發項目分別計算“其他相關費用”限額,改為統一計算全部研發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企業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其中資本化項目發生的費用在形成無形資產的年度統一納入計算:

  全部研發項目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全部研發項目的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1-10%)×10%

  “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是指上述 “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和“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其他相關費用”扣除規則是,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小于限額時,按實際發生數計算稅前加計扣除額;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大于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加計扣除額。

  【提示】企業研發活動發生的支出,在會計核算上分為費用化研發支出和資本化研發支出兩種。所謂“費用化研發支出”,指研發支出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在發生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而“資本化研發支出”,指相關研發支出計入無形資產的成本,待其研發成功后,從無形資產達到預定可供使用狀態時起,通過分期攤銷的方式跨年度扣除。

  如果企業研發費用同時涉及費用化支出和資本化支出,按照下列案例的步驟對形成無形資產的資本化中的“其他相關費用”進行剝離調整,進而對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分期攤銷。

  比如,某公司2022年度有A和B兩個研發項目。項目A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為800萬元,“其他相關費用”為120萬元,全部費用化;項目B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為1000萬元,“其他相關費用”為180萬元,全部資本化,該項目在2022年形成無形資產。對于本案例資本化中的“其他相關費用”可按照下列“四步法”進行剝離調整:

  第一步,按當年全部費用化項目和當年結束的資本化項目統一計算出當年全部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

  匯總計算兩個項目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800+1000)÷(1-10%)×10%=200(萬元)。

  第二步,按孰小原則,比較“其他相關費用”限額與其實際發生數的大小,確定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金額。

  A和B兩個項目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為200萬元,實際發生的“其他相關費用”為300萬元(120+180),應按限額200萬元加計扣除。

  第三步,用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金額除以全部項目實際發生的“其他相關費用”,得出可加計扣除比例。

  計算出全部項目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比例:200÷300=66.67%。

  第四步,用可加計扣除比例乘以每個資本化項目實際發生的“其他相關費用”,得出單個資本化項目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與該項目其他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一并在以后年度攤銷。

  計算B項目中資本化費用中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180×66.67%=120(萬元),超出的60萬元(180-120)部分不允許加計扣除。

  經過上述四個步驟,計算出B項目資本化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中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后,B項目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總金額為1000+120=1120(萬元)。而A項目可加計扣除的費用化研發費用為800+120×66.67%=880(萬元),可在當期一次性加計扣除。

 (二)特別事項處理

  1.企業取得的**補助,會計處理時采用直接沖減研發費用方法且稅務處理時未將其確認為應稅收入的,應按沖減后的余額計算加計扣除金額。

  2.企業取得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計算確認收入當年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時,應從已歸集研發費用中扣減該特殊收入,不足扣減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按零計算。

  3.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其資本化的時點與會計處理保持一致。

  4.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5.企業符合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留存備查資料,追溯期限最長為3年。

  【提示1】2017年,**修訂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補助》。與原準則相比,修訂后的準則在總額法的基礎上,新增了凈額法,可將**補助作為相關成本費用直接扣減。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取得的**補助應確認為收入,計入收入總額。這樣,如果會計核算對**補助選擇凈額法,則稅會產生了差異。企業在稅收上將**補助確認為應稅收入,同時增加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應以稅前扣除的研發費用為基數。但企業未進行相應調整的,稅前扣除的研發費用與會計的扣除金額相同,應以會計上沖減后的余額計算加計扣除金額。比如,某企業(非制造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當年發生研發支出240萬元,取得**補助60萬元(按凈額法核算),當年會計上核算的研發費用為180萬元,未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則稅前加計扣除金額為180×75%=135萬元。

  【提示2】根據《** 國家**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因此,企業既符合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條件,又符合享受其他優惠政策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三)三類研發費用歸集范圍的異同

  實務中,納稅人常常將會計口徑、高新技術企業口徑的研發費用與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口徑混淆。實際上這三類研發費用歸集口徑存在一定差異,形成差異的主要原因如下:

  1.會計口徑的研發費用。其主要目的是為了準確核算企業研發活動支出,而企業研發活動是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自行判斷的,除該項活動應屬于研發活動外,并無過多限制條件。政策依據是《**關于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財企〔2007〕194號)。

  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口徑的研發費用。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判斷企業研發投入強度、科技實力是否達到高新技術企業標準,因此對包括研發費用在內認定條件有一定的限制。政策依據是《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印發)。

  3.加計扣除政策口徑的研發費用。其主要目的是為了細化哪些研發費用可以享受加計扣除優惠,引導企業加大研發投入,主要包括研發直接投入和相關性較高的費用,對其他費用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因此政策口徑最小。

  會計、高新技術企業與加計扣除的三類研發費用歸集的具體范圍的異同見下表:

研發費用歸集范圍比較

個稅扣除項目(個稅扣除項目贍養老人可以填幾個)

  四、不得享受加計扣除的情形

  (一)負面清單行業

  《** 國家**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四條規定,下列行業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1.煙草制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行業。

  上述行業范圍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 -2011)》為準,并隨之更新。

  【提示1】《國家**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總局公告〔2015〕97號)第四條規定,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負面清單行業的企業,是指以上述業務為主營業務,研發費用發生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按《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計算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余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

  【提示2】不能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行業應當以實際經營情況來確定,而不是以工商登記或稅務登記行業范圍來確定。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行業與實際經營情況不一致的企業應及時對其經營范圍進行變更,以減少涉稅風險。

  (二)非研發性經營活動

  《** 國家**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除去以上行業限制以外,企業生產經營如有下列活動也不能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三)會計核算不合規

  《** 國家**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五條規定,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適用于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 國家**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國家**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總局公告〔2015〕97號)第五條規定,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研發項目立項時應設置研發支出輔助賬,由企業留存備查;年末匯總分析填報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

  【提示1】按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不能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非居民企業也不能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提示2】按照《國家**關于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第二條規定,對2015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進行了優化、簡化。具體說,2021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主要在以下方面進行了優化、簡化:一是簡并輔助賬樣式;二是精簡輔助賬信息;三是調整優化**作口徑。2021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發布后,納稅人既可以選擇使用2021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也可以繼續選擇2015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同時,納稅人在符合相關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自行設計輔助賬樣式。

  (四)不得稅前扣除的費用

  《國家**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97號)第一條第(五)、第(六)項規定,企業取得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不得計算加計扣除或攤銷。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不得計算加計扣除。已計入無形資產但不屬于財稅〔2015〕119號文件中允許加計扣除研發費用范圍的,企業攤銷時不得計算加計扣除。

五、加計扣除時間、方式及佐證資料

  (一)辦理方式

  根據《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印發)規定,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全部采用“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在年度納稅申報及享受優惠事項前無需再履行備案手續、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和享受優惠所需要的相關資料,原備案資料全部作為留存備查資料,保留在企業,以備稅務機關后續核查時根據需要提供。

  (二)辦理時間

  此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在年度匯算清繳時享受,按月(季)預繳時不得享受。根據《** **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13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預繳申報時可以選擇享受上半年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

  企業預繳申報當年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選擇就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企業辦理第3季度或9月份預繳申報時,未選擇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可在次年辦理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提示1】預繳時,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填報《中華****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享受稅收優惠,并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上半年)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只填不報,與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一并留存備查。

  【提示2】年終匯算清繳時,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的企業需填報《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

  (三)留存備查資料

  根據《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企業對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支出加計扣除的,應當不遲于第3季度(或9月份)預繳納稅申報和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留存下列主要資料備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3.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

  4.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包括外聘人員)和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及費用分配計算證據材料);

  5.集中研發項目研發費決算表、集中研發項目費用分攤明細情況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

  6.“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匯總表;

  7.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六、其他研發方式處理原則

  (一)委托境內外部機構及個人研發

  1《** 國家**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交易原則確定。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2.《國家**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開展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可按規定稅前扣除;加計扣除時按照研發活動發生費用的80%作為加計扣除基數。委托個人研發的,應憑個人出具的**等合法有效憑證在稅前加計扣除。

  3.《國家**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第一條第(五)項規定,總局2015年第97號公告第三條所稱“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是指委托方實際支付給受托方的費用。無論委托方是否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計扣除。委托方委托關聯方開展研發活動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提示1】委托外部單位和個人,包括委托境外單位進行研究開發的,只有雙方存在關聯關系,受托方才需要向委托方提供研發費用明細。提供研發支出明細情況的目的是為了判斷關聯方交易是否符合**交易原則。因此,委托關聯方和委托非關聯方開展研發活動,其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歸集口徑仍然一致。

  【提示2】研發費用支出明細情況為受托方實際發生的費用情況。比如,A公司(制造業企業)2021年委托其B關聯企業研發,假設該研發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相關條件。A公司一次性支付給B企業100萬元用于研發的款項。B企業實際發生費用90萬元(其中按可加計扣除口徑歸集的費用為85萬元),利潤10萬元。2021年,A企業可加計扣除的金額為100×80%×100%=80萬元,B企業應向A公司提供實際發生費用90萬元的明細情況。

  (二)委托境外單位研發

  1.《** ** 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第一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上述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交易原則確定。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應簽訂技術開發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提示1】企業委托境內個人(非企業員工)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可以加計扣除,但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提示2】與委托境內研發活動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門進行登記不同,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因受托方在國外,所以由委托方到科技部門進行登記。

  【提示3】委托境外研發費用適用加計扣除政策時,以境內研發費用作為計算比例的基數,即境內發生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是委托境外研發費用適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前提。

  比如,某企業2021年發生委托境外研發費用140萬元,當年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為150萬元。按照政策規定,委托境外發生研發費用140萬元的80%計入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即為112萬元。當年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150萬元的三分之二的部分為100萬元。委托境外研發費用的80%部分(112萬元)與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100萬元)按照孰低原則確定加計扣除,因此最終委托境外研發費用100萬元可以按規定適用加計扣除政策。

  2.《** ** 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應在第3季度(或9月份)預繳和年度申報享受優惠時,按照《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印發)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留存備查以下資料:

  (1)企業委托研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立項的決議文件;

  (2)委托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3)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境外研發合同;

  (4)“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匯總表;

  (5)委托境外研發銀行支付憑證和受托方開具的收款憑據;

  (6)當年委托研發項目的進展情況等資料。

  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企業對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以及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三)合作及集中研發

  1.《** 國家**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2.《** 國家**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二條規定,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集中研發的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權利和義務相一致、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發費用的分攤方法,在受益成員企業間進行分攤,由相關成員企業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七、會計核算

  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應當區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其中研究階段的有關支出,應當在發生時全部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開發階段的支出同時滿足了規定條件的予以資本化,確認為無形資產,否則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無法區分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的支出,應當在發生時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研發支出具體會計處理如下:

  1.企業發生研發支出時:

  借: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

  貸:銀行存款

  原材料

  應付職工薪酬等

  2.期末將費用化支出轉入損益科目:

  借:管理費用——研發費用

  貸: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3.確認無形資產完工時:

  借:無形資產

  貸: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

  4.對于已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費用,從其達到預定用途的當月起攤銷:

  借:管理費用、制造費用等

  貸:累計攤銷

  八、風險提示

  (一)資料要準備充分

  根據規定,有研發活動的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需要留存眾多資料。因此企業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按要求及時收集、整理、歸檔留存與研發活動有關的資料,以備稅務機關檢查以及申報時使用。如果留存備查資料不齊全,企業就不能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二)分項目設置研發支出輔助賬

  企業應對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準確歸集、填寫年度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金額。企業應在研發項目立項時就設置研發支出輔助賬,按各個研發項目歸集研發費用,這樣有利于企業核算各個研發項目的成本費用,也方便審核。企業研究開發費各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歸集不準確、匯總額計算不準確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調整其稅前扣除額或加計扣除額。

  (三)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的研發費用區分開

  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和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發費雖然兩者均為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過程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但還是有所區別:

  一是目的、用途不同,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用于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而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用于判定企業是否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

  二是歸集口徑不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的研發費用歸集范圍大于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主要體現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委托研發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方面。

  三是政策依據不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依據《國家**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等文件執行,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依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印發)執行。

作者注:本專題的稅收政策截止2022年4月30日

來源于稅屋楊永義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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