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標準(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標準扣分項010102)
前沿拓展:
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標準
納稅信用等級標準分為A、B、M、C、D五級。
A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90分以上的。
B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不滿90分的。
M級納稅信用:新設立企業,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且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的企業。
C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40分以上不滿70分的。
D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不滿40分或者直接判級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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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版《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關于納稅信用評價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公告2018年第8號) 提出新增M級,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納稅信用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同時廢止)
M級:未發生《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所列失信行為的下列企業適用M級納稅信用:(一)新設立企業。(二)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且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的企業。
M級的企業,稅務機關激勵措施:取消增值稅專用**認證,適時進行稅收政策和管理規定的輔導。
評價指標
(一)稅務登記情況
開業、扣繳稅款、稅務變更登記;登記證件使用;年檢和換證;銀行賬號報告;納稅認定情況。
(二)納稅申報情況
按期納稅申報率、準確率;代扣代繳按期申報率、準確率;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納稅資料。
(三)賬簿、憑證管理情況
報送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憑證,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的保管、開具、使用、取得;稅控裝置及防偽稅控系統的安裝、保管、使用。
(四)稅款繳納情況
應納稅款按期入庫率;欠繳稅款情況;代扣代繳稅款按期入庫率。
(五)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行為處理情況
涉稅違法**記錄;稅務行政處罰記錄;其他稅收違法行為記錄。
《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摘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納稅信用信息采集
第三章 納稅信用評價
第十五條 納稅信用評價采取年度評價指標得分和直接判級方式。評價指標包括稅務內部信息和外部評價信息。
年度評價指標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納稅人評價年度內經常性指標和非經常性指標信息齊全的,從100分起評;非經常性指標缺失的,從90分起評。
直接判級適用于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納稅人。
納稅信用評價指標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外部參考信息在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中記錄,與納稅信用評價信息形成聯動機制。
第十七條 納稅信用評價周期為一個納稅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不參加本期的評價:
(一)納入納稅信用管理時間不滿一個評價年度的;
(二)本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的;
(三)因涉嫌稅收違法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
(四)被審計、**門依法查出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正在依法處理,尚未辦結的;
(五)已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尚未結案的;
(六)其他不應參加本期評價的情形。
第十八條 納稅信用級別設A、B、C、D四級。
A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90分以上的;B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不滿90分的;C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40分以上不滿70分的;D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不滿40分或者直接判級確定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本評價年度不能評為A級:
(一)實際生產經營期不滿3年的;
(二)上一評價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為D級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個評價年度內增值稅或營業稅連續3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零申報、負申報的;
(四)不能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并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向稅務機關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本評價年度直接判為D級:
(一)存在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等行為,經判決構成涉稅**的;
(二)存在前項所列行為,未構成**,但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等稅收違法行為,已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
(三)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
(四)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或者拒絕、阻撓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務稽查執法行為的;
(五)存在違反增值稅**管理規定或者違反其他**管理規定的行為,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
(六)提供虛假申報材料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
(七)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稅資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戶記錄或者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九)由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十)存在稅務機關依法認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情形的。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響其納稅信用評價:
(一)由于稅務機關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納稅人未能及時履行納稅義務的;
(二)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造成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
(三)國家**認定的其他不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的情形。
第四章 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確定和發布
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每年4月確定上一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并為納稅人提供自我查詢服務。
第二十五條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級別實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七條 稅務機關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按分級分類原則,依法有序開放:
(一)主動公開A級納稅人名單及相關信息;
(二)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需要,以及與相關部門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備忘錄、協議等規定,逐步開放B、C、D級納稅人名單及相關信息;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具體辦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五章 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按照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對不同信用級別的納稅人實施分類服務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A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予以下列激勵措施:
(一)主動向社會公告年度A級納稅人名單;
(二)一般納稅人可單次領取3個月的增值稅**用量,需要調整增值稅**用量時即時辦理;
(三)普通**按需領用;
(四)連續3年被評為A級信用級別(簡稱3連A)的納稅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還可以由稅務機關提供綠色通道或專門人員幫助辦理涉稅事項;
(五)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激勵措施,以及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三十條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B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實施正常管理,適時進行稅收政策和管理規定的輔導,并視信用評價狀態變化趨勢選擇性地提供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激勵措施。
第三十一條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C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依法從嚴管理,并視信用評價狀態變化趨勢選擇性地采取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條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開D級納稅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名單,對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人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
(二)增值稅專用**領用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政策辦理,普通**的領用實行交(驗)舊供新、嚴格**供應;
(三)加強出口退稅審核;
(四)加強納稅評估,嚴格審核其報送的各種資料;
(五)列入重點**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發現稅收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適用規定處罰幅度內的最低標準;
(六)將納稅信用評價結果通報相關部門,建議在經營、投融資、取得**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價為A級;
(八)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懲戒措施,以及結合實際情況依法采取的其他嚴格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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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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