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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返還政策(合伙企業個稅返還政策)

前沿拓展:

個稅返還政策


個稅返還手續費政策,是指企業代扣代繳員工個稅時可以相應地從稅務機關按2%比例取得返還的手續費。

企業所取得的手續費返還收入主要涉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和車船稅四個稅種。

根據《******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19〕11號)規定,“三代”稅款手續費按年據實清算。代扣、代收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人應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稅務機關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稅款手續費申請相關資料,因“三代”單位或個人自身原因,未及時提交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上一年度“三代”稅款手續費。各級稅務機關應嚴格審核“三代”稅款手續費申請情況,并以此作為編制下一年度部門預算的依據。


12月14日,記者14日從國家**了解到,為貫徹****、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切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國家**起草了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公告(征求意見稿),于12月14日至26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隨著新個稅法實施,我國首次建立了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制度。匯算清繳是個稅制度由分類邁向綜合所必需的配套保障措施,是推動個稅改革落地的關鍵環節,也是國際通行做法。

根據新個稅法規定,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我國居民將迎來首次個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此次匯算清繳的范圍和內容,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將實行“查漏補缺、匯總收支、按年算賬、多退少補”,從而精準落實各項稅前扣除和優惠政策,更好保障納稅人權益。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3種無需辦理年度匯算清繳的情形及2種需要辦理的情形。在辦理方式上,納稅人可自主選擇納稅人自行辦理、請任職受雇單位辦理、委托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代辦中的其中一種方式進行辦理。在辦理渠道上,征求意見稿提出將為納稅人提供高效、快捷的辦稅方式和流程,最大限度方便廣大納稅人。

“征求意見稿細化了匯算清繳工作的基本遵循,明確了涉稅各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說。

國家**有關負責人表示,稅務部門將做好個稅匯算清繳各項準備工作,及時解答納稅人的各類問題,通過最大限度的便民舉措,切實幫助納稅人依法足額享受個稅改革紅利。

【相關鏈接】

國家**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為切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進一步落實好專項附加扣除政策,合理有序建立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制度,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現就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以下簡稱年度匯算)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2019年度匯算的內容

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2019年度終了后,居民個人(以下稱納稅人)需要匯總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并減去速算扣除數(稅率表見附件),計算本年度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2019年度已預繳稅額,得出本年度應退或者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并辦理退稅或補稅。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匯算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019年已預繳稅額

依據稅法規定,2019年度匯算僅計算并結清本年度綜合所得的應退或者應補稅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按規定可以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所得。

二、無需辦理年度匯算的納稅人

經國務院批準,依據《** **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 **公告2019年第94號)有關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不需要辦理年度匯算:

(一)納稅人需要補稅但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

(二)納稅人年度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三)納稅人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不申請年度匯算退稅的。

三、需要辦理年度匯算的納稅人

依據稅法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需要辦理年度匯算:

(一)2019年度已預繳稅額大于年度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包括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額不足6萬元但已預繳個人所得稅;年度中間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適用的預扣預繳率高于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預繳稅款時,未扣除或未足額扣除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以及未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惠等情形。

(二)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在400元以上的。包括取得兩處及以上綜合所得,合并后適用稅率提高導致已預繳稅款小于年度應納稅額等情形。

四、可繼續享受的稅前扣除

下列未扣除或未足額扣除的稅前扣除項目,納稅人可在年度匯算期間辦理扣除或補充扣除:

(一)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大病醫療支出;

(二)納稅人在2019年度未申請享受或者未足額享受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以及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三)納稅人在2019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

五、辦理時間

納稅人辦理2019年度匯算的時間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在此期限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年度匯算。

六、辦理方式

納稅人可自主選擇下列辦理方式:

(一)自行辦理年度匯算;

(二)通過取得工資薪金或連續性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納稅人向扣繳義務人提出代辦要求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辦理。由扣繳義務人代辦年度匯算的,納稅人應及時向扣繳義務人提供本人除本單位以外的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信息資料,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三)委托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以下稱受托人)代為辦理,受托人需與納稅人簽訂授權書并妥善留存。

七、辦理渠道

為便利納稅人,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網絡辦稅渠道。納稅人可優先通過網上稅務局(包括個人所得稅手機APP)辦理年度匯算,稅務機關將按規定為納稅人提供申報表預填服務;不方便通過上述方式辦理的,也可以通過郵寄方式或到辦稅服務廳辦理。

八、接受年度匯算申報的稅務機關

按照方便就近原則,納稅人自行辦理或受托人為納稅人代為辦理2019年度匯算的,向納稅人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有兩處及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可自主選擇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扣繳義務人在年度匯算期內為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的,向扣繳義務人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九、年度匯算的退稅、補稅

納稅人申請年度匯算退稅,應當提供其在**境內開設的符合條件的銀行賬戶。稅務機關按規定審核后,按照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在本公告第八條確定的接受年度匯算申報的稅務機關所在地(即匯算清繳地)就地辦理稅款退庫。納稅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銀行賬戶,或者提供的信息資料有誤的,稅務機關將通知納稅人更正,納稅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辦理退稅。

為使納稅人盡早獲取退稅,納稅人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額不超過6萬元且已預繳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機關在網上稅務局(包括個人所得稅手機APP)提供便捷退稅功能,納稅人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通過簡易申報表辦理年度匯算退稅。

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補稅的,可以通過網上銀行、POS機刷卡、銀行柜臺、非銀行支付機構等轉賬方式繳納。

十、年度匯算服務

稅務機關推出系列優化服務措施,加強年度匯算的政策解讀和**作輔導力度,分類編制辦稅指引,通俗解釋政策口徑、專業術語和**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開展提示提醒服務,分階段、分梯次引導納稅人錯峰辦稅,并通過個人所得稅手機APP、網頁端、12366自然人專線等渠道提供涉稅咨詢,幫助納稅人解決辦理年度匯算中的疑難問題,積極回應納稅人訴求。對于因年長、行動不便等**完成年度匯算存在特殊困難的,納稅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可提供個性化年度匯算服務。

特此公告。

個稅返還政策(合伙企業個稅返還政策)

關于《國家**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貫徹****、國務院個人所得稅改革決策部署,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切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確保納稅人順利完成新稅制實施后首次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以下簡稱“年度匯算”),**經過深入調研論證和廣泛征求意見,參照國際通行做法,起草了《國家**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公告》),現就《公告》主要內容和考慮說明如下:

一、什么是年度匯算

2019年1月1日,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全面實施。這次個人所得稅改革,除提高“起征點”和增加六項專項附加扣除外,還在我國歷史上首次建立了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這樣有利于平衡不同所得稅負,能更好發揮個人所得稅收入分配調節作用。

綜合稅制,通俗講就是“合并全年收入,按年計算稅款”,這與我國原先一直實行的分類稅制相比,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發生了改變。即將納稅人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合并為“綜合所得”,以“年”為一個周期計算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平時取得這四項收入時,先由支付方(即扣繳義務人)依稅法規定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年度終了,納稅人需要將上述四項所得的全年收入和可以扣除的費用進行匯總,收入減去費用后,適用3%—45%的綜合所得年度稅率表,計算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再減去年度內已經預繳的稅款,向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并結清應退或應補稅款,這個過程就是匯算清繳。簡言之,就是在平時已預繳稅款的基礎上“查遺補漏,匯總收支,按年算賬,多退少補”,這也是國際通行做法。

為便于公眾理解,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和第十一條規定,《公告》第一條解釋了年度匯算概念和內容。需要說明的是:

第一,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分為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兩者判定條件不同,所負有的納稅義務也不相同。《公告》第一條中所稱“居民個人”,是指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的“在**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也就是說,只有居民個人,才需要辦理年度匯算。

第二,年度匯算之所以稱為“年度”,即僅限于計算并結清本年度的應退或者應補稅款,不涉及以前或以后年度。因此,2020年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時僅需要匯總2019年度取得的綜合所得。

第三,年度匯算的范圍和內容,僅指此次個人所得稅改革納入綜合所得范圍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財產租賃、財產轉讓、偶然所得。按照《** **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收入,也不在年度匯算范圍內,如全年一次性獎金、解除勞動關系、提前退休、內部退養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以及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等等。

二、為什么要做年度匯算?

一方面,年度匯算可以更加精準、全面落實各項稅前扣除和稅收優惠政策,更好保障納稅人的權益。比如,有的納稅人由于工作繁忙,可享受的稅前扣除項目在平時沒來得及享受;還有一些扣除項目,只有年度結束,才能確切地知道支出金額是多少,比如專項附加扣除中的大病醫療支出等,這些扣除都可以通過年度匯算來補充享受或正常辦理。為此,《公告》專門在第四條,分三類情形列出了年度匯算期間可以繼續享受的稅前扣除項目,既有平時可以扣除但納稅人未來得及扣除或沒有足額扣除的,也有在年度匯算期間可以正常辦理的扣除,提醒納稅人“查遺補漏”,充分享受改革紅利。

另一方面,通過年度匯算,才能準確計算納稅人綜合所得全年應該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如果多預繳了稅款,就要退還給納稅人。稅法規定,納稅人平時取得綜合所得時,仍需要依照一定的規則,先按月或按次計算并預扣預繳稅款,這幾乎是世界上所有開征個人所得稅國家的普遍做法。但由于實踐中的情形十分復雜,因此無論采取怎樣的預扣預繳方法,都不可能使所有的納稅人平時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完全一致,此時兩者之間就會產生“差額”。比如:年度中間,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的收入波動過大或時斷時續,在收入較高或有收入的月份按規定預繳了稅款,但全年綜合所得的收入總計還不到6萬元,減去基本減除費用6萬元后,按年計算則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時,平時已預繳稅款就需要通過年度匯算退還給納稅人了。

三、哪些人不需要辦理年度匯算?

一般來講,只要納稅人平時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不一致,都需要辦理年度匯算。為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持續釋放改革紅利,國務院專門明確了對部分中低收入納稅人免除年度匯算補稅義務的政策。據此,《公告》第二條列明了無需辦理2019年度匯算的納稅人,具體分為兩類:

一類是對部分本來應當辦理年度匯算且需要補稅的納稅人,免除其辦理的義務。包括:《公告》第二條第一項所列的,納稅人只要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則不論補稅金額多少,均不需辦理年度匯算;《公告》第二條第二項所列的,納稅人只要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則不論綜合所得年收入的高低,均不需辦理年度匯算。

另外一類是《公告》第二條第三項“納稅人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不申請年度匯算退稅的”。也就是說,如果納稅人平時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完全一致,既不需要退稅也不需要補稅,自然無需辦理年度匯算;或者納稅人自愿放棄退稅,也可以不辦理年度匯算。

很多納稅人都不太清楚地記得自己全年收入到底有多少,或者怎么才能算出自己應該補稅還是退稅,具體補多少或者退多少,是否符合豁免政策的要求,等等。對此,一是納稅人可以向扣繳單位提出要求,按照稅法規定,單位有責任將已發放的收入和已預繳稅款等情況告訴納稅人;二是納稅人可以登錄電子稅務局網站,查詢本人2019年度的收入和納稅申報記錄;三是2020年匯算前,稅務機關將通過網上稅務局(包括個人所得稅手機APP、網頁端),根據一定規則為納稅人提供申報表預填服務,如果納稅人對預填的結果沒有異議,系統就會自動計算出應補或應退稅款,納稅人就可以知道自己是否符合豁免政策要求了。

四、哪些人需要辦理年度匯算?

依據稅法和國務院常務會精神,《公告》第三條明確了需要辦理2019年度匯算的情形,分為退稅、補稅兩類。

(一)平時多預繳了個人所得稅,需要申請退稅的納稅人。依法申請退稅是納稅人的權利。從充分保障納稅人權益的角度出發,只要納稅人因為平時扣除不足或未申請扣除等原因導致多預繳了稅款,無論收入高低,無論退稅額多少,納稅人都可以申請退稅。實踐中有一些比較典型的情形,將產生或者可能產生退稅,提醒納稅人關注,比如:

1.2019年度綜合所得年收入額不足6萬元,但平時預繳過個人所得稅的;【如,某納稅人1月領取工資1萬元、個人繳付“三險一金”2000元,假設沒有專項附加扣除,預繳個稅90元;其他月份每月工資4000元,無須預繳個稅。全年看,因納稅人年收入額不足6萬元無須繳稅,因此預繳的90元稅款可以申請退還。】

2.2019年度有符合享受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預繳稅款時沒有扣除的;【如,某納稅人每月工資1萬元、個人繳付“三險一金”2000元,有兩個上小學的孩子,按規定可以每月享受2000元(全年24000元)的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但因其在預繳環節未填報,使得計算個稅時未減除子女教育附加扣除,全年預繳個稅1080元。其在年度匯算時填報了相關信息后可補充扣除24000元,扣除后全年應納個稅360元,按規定其可以申請退稅720元。】

3.因年中就業、退職或者部分月份沒有收入等原因,減除費用6萬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六項專項附加扣除、企業(職業)年金以及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等扣除不充分的;【如,某納稅人于2019年8月底退休,退休前每月工資1萬元、個人繳付“三險一金”2000元,退休后領取基本養老金。假設沒有專項附加扣除,1-8月預繳個稅720元;后4個月基本養老金按規定免征個稅。全年看,該納稅人僅扣除了4萬元減除費用(8×5000元/月),未充分扣除6萬元減除費用。年度匯算足額扣除后,該納稅人無需繳稅,因此可申請退稅720元。】

4.沒有任職受雇單位,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通過年度匯算**稅前扣除的;

5.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年度中間適用的預扣預繳率高于全年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的;【如,某納稅人每月固定一處取得勞務報酬1萬元,適用20%預扣率后預繳個稅1600元,全年19200元;全年算賬,全年勞務報酬12萬元,減除6萬元費用(不考慮其他扣除)后,適用10%的綜合所得稅率,全年應納稅款3480元。因此,可申請15720元退稅。】

6.預繳稅款時,未享受或者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惠的,如殘疾人減征個人所得稅優惠等;

7.有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捐贈支出,但預繳稅款時未辦理扣除的等等。

(二)少預繳了個人所得稅,應當補稅的納稅人。補稅是納稅人的義務。但如上所述,從有利于納稅人的角度出發,國務院對年度匯算補稅作出了例外性規定,即只有綜合所得年收入超過12萬元且年度匯算補稅金額在400元以上的納稅人,才需要辦理年度匯算并補稅。有一些常見情形,將導致年度匯算的結果需要或可能需要補稅,提醒納稅人注意,比如:

1.在兩個以上單位任職受雇并領取工資薪金,預繳稅款時重復扣除了基本減除費用(5000元/月);

2.除工資薪金外,納稅人還有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各項綜合所得的收入加總后,導致適用綜合所得年稅率高于預扣預繳率等等。

五、納稅人可自主選擇哪些辦理方式?

《公告》第六條明確了辦理年度匯算的三種方式:即自已辦、單位辦、請人辦。

(一)自己辦,即納稅人自行辦理。

納稅人可以自行辦理年度匯算。稅務機關將推出系列優化服務措施,加大年度匯算的政策解讀和**作輔導力度,分類編制辦稅指引,通俗解釋政策口徑、專業術語和**作流程,通過個人所得稅手機APP、網頁端、12366自然人專線等渠道提供涉稅咨詢,解決辦理年度匯算中的疑難問題,幫助納稅人順利完成年度匯算。對于因年長、行動不便等**完成年度匯算存在特殊困難的,納稅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還可以提供個性化年度匯算服務。

(二)單位辦,即請任職受雇單位辦理。

考慮到很多納稅人主要從一個單位領取工資薪金,單位對納稅人的涉稅信息掌握的比較全面、準確,為更好地幫助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公告》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可以通過取得工資薪金或連續性取得勞務報酬所得(如保險營銷員或證券經紀人)的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且納稅人向這些扣繳義務人提出代辦要求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辦理。這樣有利于繼續發揮源泉扣繳的傳統優勢,盡最大努力降低納稅人辦稅難度和負擔。同時,稅務機關將為扣繳單位提供申報軟件,方便扣繳義務人為本單位職工集中辦理年度匯算申報。

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通過扣繳義務人辦理年度匯算的,應將除本單位以外的2019年度全部綜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信息資料如實提供給扣繳義務人,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三)請人辦,即可以委托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代辦。

納稅人可根據自己的情況和條件,自主委托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個人(以下稱受托人)代為辦理年度匯算。選擇這種方式,受托人需與納稅人簽訂委托授權書并妥善留存,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六、納稅人可通過什么渠道辦理年度匯算?

《公告》第七條明確了辦理年度匯算的渠道。為方便納稅人,稅務機關提供了高效、快捷的網絡辦稅渠道,納稅人可通過網上稅務局(免費下載注冊個人所得稅手機APP或登錄注冊網上稅務局WEB端)辦理年度匯算,稅務機關還將按一定規則給納稅人提供申報表預填服務,因此建議納稅人優先選擇使用網絡渠道辦理。如果納稅人不方便使用網絡,也可以通過郵寄方式或者到辦稅服務廳辦理。

七、納稅人向哪里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年度匯算?

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則,《公告》第八條明確了接受年度匯算申報的稅務機關。需要說明的是,這里的稅務機關,是指接受納稅人提交的年度匯算申報并負責處理年度匯算相關事宜的稅務機關,比如對納稅人提交的申報表進行必要的審核,給納稅人辦理退稅等等,并非等同于年度匯算“物理上的辦理地點”。比如,納稅人若通過網絡遠程辦理年度匯算,則可以不受物理空間的限制,在辦公室、家里、旅途中都可以辦理,但要在信息系統的提示幫助下,按照《公告》第八條的規定,在辦稅軟件中正確選擇稅務機關并向其提交年度匯算申報,以便稅務機關更好提供服務并處理后續相關事宜。當然,在網絡辦理不方便的情況下,納稅人也可以前往《公告》第八條規定的稅務機關辦理,此時,《公告》第八條規定的稅務機關就是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的“實際地點”了。

負責接受納稅人年度匯算申報的稅務機關,主要分為兩種情形:

一是納稅人自行辦理或受托人為納稅人代為辦理年度匯算。(1)居民個人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其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有兩處及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2)居民個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居民個人已在**境內申領居住證的,以居住證登載的居住地住址為經常居住地;沒有申領居住證的,以當前實際居住地址為經常居住地。主要考慮是,上述判斷標準清晰確定,且能在沒有網絡的情況下,最大程度上為納稅人提供就近辦稅的便利,而采用居住證的確定原則,還便于同納稅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務等事項相銜接,有利于包括稅務機關在內的**各部門共同為納稅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務服務。

二是若由扣繳義務人在年度匯算期內為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則可向扣繳義務人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八、納稅人如何辦理年度匯算退稅、補稅?

《公告》第九條明確了納稅人獲取退稅、辦理補稅的方式和渠道。如果年度匯算后有應退稅額,則納稅人可以申請退稅。只要納稅人在申報表的相應欄次勾選“申請退稅”,即完成了申請提交。稅務機關按規定履行必要的審核程序后即可為納稅人辦理退稅,退稅款直達個人銀行賬戶。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為避免稅款不能及時、準確退付,納稅人一定要準確填寫身份信息資料和在**境內開設的符合條件的銀行賬戶。

其中,對2019年度綜合所得年收入額不足6萬元,但因月度間工資薪金收入不均衡,或者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偶發性被預扣預繳了個人所得稅,稅務機關將提前推送服務提示、預填簡易申報表,納稅人只需確認已預繳稅額、填寫本人銀行賬戶信息,即可通過網絡實現快捷退稅。同時,為讓納稅人盡早獲取退稅,建議這部分納稅人在3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通過該簡易方式辦理退稅。

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需要補稅的,稅務機關也同樣提供了多種便捷渠道,納稅人可以通過網上銀行、POS機刷卡、到銀行柜臺、非銀行支付機構(即第三方支付)等轉賬方式繳納應補稅款。

最后需要說明的是,閱讀本《公告》及說明后,在辦理年度匯算的細節方面,納稅人可能還會有諸多疑問。稅務機關后續將會推出一系列的辦稅指引,通俗解釋有關政策口徑、專業術語和**作流程,并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公益廣告、個人所得稅手機APP、12366自然人專線等渠道,不斷加大年度匯算的政策解讀和**作輔導力度,幫助有需要的納稅人順利完成年度匯算,請大家及時予以關注。

(來源:新華社)

拓展知識:

個稅返還政策

個稅返還即個稅手續費返還,是指企業代扣代繳員工個稅時可以相應地從稅務機關按2%比例取得返還的手續費。今天小K就為大家介紹個稅返還的具體規定,一起往下看吧!
《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對于該筆手續費的用途也是有明確規定的:
1、《**國家******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05]365號)“(六)‘三代’單位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該單獨核算,計入本單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適當獎勵相關工作人員” 。
2、《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國稅發[1995]065號)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其用于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對于企業取得代扣個人所得稅代手續費返還,從用途上講應該有兩種,一種是用于代扣代繳工作的管理性支出,另一種是用于獎勵有關工作人員。
關于個人取得該筆手續費的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
1、《**國家**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二、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五)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2、《國家**關于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1號)第二條規定“儲蓄機構內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應該說,上述兩個規定已經足以說明對于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也應僅指辦理代扣代繳手續的相關人員按規定所取得的扣繳手續費,而如果公司將此款項作為獎金或者集體福利性質獎勵給非相關人員則應并入員工當期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如:《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渝地稅發[2007]263號)明確規定“《**國家**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免稅范圍界定為:發放給具體辦稅人員的手續費獎勵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擴大范圍發放的手續費獎勵,仍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稅返還即個稅手續費返還,是指企業代扣代繳員工個稅時可以相應地從稅務機關按2%比例取得返還的手續費。今天小K就為大家介紹個稅返還的具體規定,一起往下看吧!
《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對于該筆手續費的用途也是有明確規定的:
1、《**國家******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05]365號)“(六)‘三代’單位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該單獨核算,計入本單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適當獎勵相關工作人員” 。
2、《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國稅發[1995]065號)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其用于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對于企業取得代扣個人所得稅代手續費返還,從用途上講應該有兩種,一種是用于代扣代繳工作的管理性支出,另一種是用于獎勵有關工作人員。
關于個人取得該筆手續費的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
1、《**國家**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二、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五)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2、《國家**關于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1號)第二條規定“儲蓄機構內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應該說,上述兩個規定已經足以說明對于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也應僅指辦理代扣代繳手續的相關人員按規定所取得的扣繳手續費,而如果公司將此款項作為獎金或者集體福利性質獎勵給非相關人員則應并入員工當期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如:《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渝地稅發[2007]263號)明確規定“《**國家**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免稅范圍界定為:發放給具體辦稅人員的手續費獎勵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擴大范圍發放的手續費獎勵,仍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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