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不能提取(公積金不能提取的原因)
前沿拓展:
公積金不能提取
公積金提取不能超過總額百分之五十。
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過12個月的月可提取額。
具體如下:
1、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須提供本人身份證,綁定的銀行賬戶卡或折,加蓋單位印章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一式三聯,并根據不同提取情況分別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委托他人代為提取的,還須提供委托人簽署的委托書、受托人的身份證。職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須提供結婚證或戶口簿、職工和配偶的身份證。職工及其配偶和子女、職工和配偶雙方父母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積金,須提供與患者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及其身份證;
2、繳存人按照公積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積金提取辦理的相關部門辦理公積金提取手續,將公積金賬戶內的部分或全部金額提取到個人銀行賬戶。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亡或者被宣告**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歷史遺留“登記難” 住宅辦理《不動產權證書》后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每日甘肅網2月12日訊據蘭州晚報報道 根據省委、省**化解國有土地上已售城鎮住宅歷史遺留“登記難”問題相關精神,甘肅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表示,繳存職工歷史遺留住宅辦理《不動產權證書》后,可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提取范圍為可同時提取繳存職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時限以《不動產權證書》登記日期為準,兩年內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額度為繳存職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額合并計算,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房款總額(房款總額以增值稅**或契稅完稅證明“計稅金額”為準)。
提取要件包括:(1)身份證明材料;(2)已取得的《不動產權證書》;(3)增值稅**或契稅完稅證明(若因免稅無法提供增值稅**和契稅完稅證明的,繳存職工可出具該房屋的免稅證明資料和全額付款憑證。)。請注意:所購房屋在配偶名下的,須同時提供結婚證。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趙文瑞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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