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建筑設計規范(高層建筑設計規范pdf)
前沿拓展:
根據《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等相關規范及法律法規設計。
小區內建筑總長度不超過150米,建筑物間距低層建筑不小于9米,高層建筑不小于13米。建筑物內各部分防火分區,按照規范要求及平面功能的布置合理劃分,每個防火分區的面積不大于規范規定要求,自行**及地下**采用自動噴淋水滅火系統,每個防火分區均小于400㎡,每個防火分區設置機械排煙系統。最大疏散距離不超過60米。
住宅樓為33層住宅,設兩部防煙樓梯間,并分別加壓送風。每單元設消防電梯一部,樓梯前室和消防電梯前室合用時面積不小于6㎡。所有住宅建筑樓梯間及前室均可機械排風、樓梯間均通向屋面。
商業網點:沿街商業按照商業網點設計,每套商業網點不大于300㎡,均設有一部電梯,最大疏散距離不超過15米。
拓展知識:
高層建筑設計規范
中華****國家標準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
GB 50045-95
(2005年版)
主編部門:中華******部
批準部門:中華****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
中華****建設部公告
第361號
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局部修訂的公告
現批準《高層民用建筑沒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訂的條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經此次修改的原條文同時廢止。
局部修訂的條文及具體內容,將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設標準化》刊物上登載。
中華****建設部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工程建設標準局部修訂公告
第28號
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由**部四川消防科學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進行了局部修訂,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準局部修訂的條文,第4.1.5A條、第4.1.5A.1條、第4.1.5A.2條、第4.1.5A.3條、第4.1.5A.4條、第4.1.5A.5條、第4.1.5A.6條、第4.1.5B條、第4.1.5B.1條、第4.1.5B.2條、第4.1.5B.3條、第4.1.5B.4條、第4.1.5B.5條、第4.1.5B.6條、第4.1.6條、第6.1.3A條、第6.2.8條、第7.6.4條,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局部修訂的條款內容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執行。該規范中相應的條文規定同時廢止。現予公告。
中華****建設部
2001年4月24日
工程建設標準局部修訂公告
第20號
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由**部四川消防科學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進行了局部修訂,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準局部修訂的條文,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該規范中相應條文的規定同時廢止。現予公告。
中華****建設部
1999年3月8日
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局部修訂公告
第8號
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由**部四川消防科研所會同有關單位進行了局部修訂,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準局部修訂的條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該規范中相應的條文規定同時廢止。現予公告。
中華****建設部
1997年6月24日
關于發布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通知
建標[1995]265號
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7]2390號文的要求,由**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修訂的《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為強制性國家標準,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 45—82同時廢止。
在執行本規范個別規定如確有困難時,應在地方建設主管部門的主持下,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當地消防監督機構協商解決。
本規范由**部負責管理,其具體解釋等工作由**部消防局負責,出版發行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
中華****建設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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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建筑設計規范
GB 5004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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