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條規定(工會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前沿拓展:
五條規定
法律分析:一、必須嚴格實行作業審批制度,嚴禁擅自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二、必須做到”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嚴禁通風、檢測不合格作業。
三、必須配備個人防中毒窒息等防護裝備,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嚴禁無防護監護措施作業
四、必須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嚴禁教育培訓不合格上崗作業。
五、必須制定應急措施,現場配備應急裝備,嚴禁盲目施救。
法律依據:《有限空間安全作業五條規定》
一 必須嚴格實行作業審批制度,嚴禁擅自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二 必須做到“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嚴禁通風、檢測不合格作業。
三 必須配備個人防中毒窒息等防護裝備,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嚴禁無防護監護措施作業。
四 必須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嚴禁教育培訓不合格上崗作業。
五 必須制定應急措施,現場配備應急裝備,嚴禁盲目施救。
基本規定
第三百零五條 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相關案例
何某與吳某、黃某按份額共同享有一房屋。該房屋由何某居住使用。后何某先后簽訂了標價為20萬元和36萬元的兩份購房合同,將自己所占份額對應面積的房產通過第三人出售給陳某、金某,并據此變更了產權登記。陳某、金某實際支付房款36萬元。后吳某、黃某得知此事后,訴至**,請求依法確認被告何某與被告陳某、金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并判令兩原告在何某與陳某、金某房屋買賣合同中所確定的價位及付款方式享有優先購買權。**認為:吳某、黃某確對涉訟房屋享有優先購買權,經當庭告知并給予一定期限,在此期限內吳某、黃某均未購買,因此吳某、黃某視為放棄優先購買。
評析:《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同時,《最高****關于適用《中華****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第十條之規定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條所稱的“同等條件”,應當綜合共有份額的轉讓價格、價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確定。本案中,何某處分的是其名下按份共有的份額,吳某、黃某對該共有房屋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有權按照相同的價格優先購買被告何某處分的房屋。但是,在本案一審期間,經**當庭告知原告并給予一定期限,原告吳某、黃某明確表示不愿意以何某與陳某、金某的交易價格購買涉案房屋,應視為已放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的權利。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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