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提取公積金退回(違規提取公積金后通知已退回會有記錄嗎)
前沿拓展:
違規提取公積金退回
根據違規提取的不同情形,管理部會有不同的處理措施。
1、在申請提取時提供虛假材料的,審核工作人員應立即終止業務辦理,并做出以下處理:
(1)書面通報繳存單位;
(2)對違規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個人,追繳違規提取金額,按照相關規定記入個人不良信息庫和有關征信系統。
(3)自違規行為發現之日起三年內不再受理其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也不受理其貸款申請。
2、已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但網簽后退房的,提取人應自退房之日起一個月內通過致電12329或到管理部以及受托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銀行代辦點辦理終止該套房屋的提取手續,并將購房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全部退回。
管理中心采取定期聯網核查的方式,發現自退房之日起三個月內未辦理的:
(1)將自動終止提取,并通知提取人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積金;
(2)提取人拒不辦理的,記入個人不良信息庫和有關征信系統。
3、單位協助個人辦理違規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
(1)將單位、法定代表人及經辦人按照相關規定記入單位、個人不良信息庫和有關征信系統,并對外公布;
(2)管理中心不再受理違規法定代表人及經辦人在北京住房公積金系統中辦理單位開戶、繳存、提取業務;對涉嫌構成**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以下摘錄黔南州騙提騙貸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的案例,以期防微杜漸,警鐘長鳴,學法守法,為黔南州公積金事業營造健康安全的發展環境。
案例一:黔南州非法套取住房公積金案2人被判刑
2017年7月5日,貴州省都勻市****以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對被告人鄧某、楊某等2人提起公訴,涉案金額達18萬余元。
經審理查明,2016年7-9月期間,被告人鄧某、楊某在貴陽市興關路一帶找人私刻房地產公司、銀行等數家公司印章,后鄧某、楊某用上訴印章加蓋至偽造的購房合同、銀行還款合同、銀行還款流水等虛假資料上在黔南州都勻、羅甸、獨山、平塘、三都、惠水、長順、貴定、福泉、**、龍里等縣市為不具備提取條件的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從中牟取非法利益**幣183568元。根據被告人鄧某、楊某**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依照《中華****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鄧某、楊某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一年,并處罰金**幣一萬元;二、被告人鄧某、楊某違法所得一十八萬三千五百六十八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案例二:惠水縣兩名職工騙提公積金
一、惠水縣某單位職工龍某某,于2016年8月通過“惠水微幫”的“專業幫助提取公積金”的微信平臺,請他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違規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42400元。2016年9月23日,龍某某按照縣公積金管理部要求,將其違規提取的42400元住房公積金退還到縣公積金指定賬戶。龍某某上述行為違反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七款,經單位2017年3月17日辦公會議研究,給與龍某某警告處分。
二、惠水縣某單位危某某,于2016年7月伙同他人,提供虛假材料違規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46200元。其行為既違反了公積金提取相關規定,也構成了嚴重違法公共秩序的規定,本應嚴肅處理,鑒于其在調查組調查之前已將違規提取金額退還公積金中心指定賬戶,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三條之規定,經惠水縣某單位2017年3月20日辦公會研究,決定給予危某某政紀警告處分。
來源:黔南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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