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公積金提取(甘肅公積金提取新政策2020)
前沿拓展:
甘肅公積金提取
使用甘肅省網上公積金APP,填寫提取原因,提取人身份證號,單位信息等,在將身份證、房屋房產證(購房合同)首頁、購房人信息及房屋信息、購房信息等電子版傳上去,等待審核。
2020年4月1日,蘭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了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業務**作規程(修訂)(2020 年 3 月 31 日中心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國標號:GB/T51353-2019)、《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 號)、《蘭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修訂)》(蘭住管〔2020〕2 號)及住建部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作規程。
第二條 本**作規程適用于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蘭州公積金中心”)及所屬鐵路分中心、各管理部(以下簡稱“各分支機構”)。
第三條 蘭州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管理和監督,所屬各分支機構依據蘭州公積金中心授權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審批業務,各受委托銀行依據《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協議書》具體承辦住房公積金提取金融業務。
第二章 提取情形
第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無自有住房,因租賃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四)離休、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或赴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六)職工**亡或被宣告**亡的;
(七)與單位解除勞動、人事關系,符合規定情形的。
第五條 職工因工作調動或重新就業,需要在本中心以外的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按照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作規程為職工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業務。
第六條 符合中心協助****扣劃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規定情形的,按照中心規定的程序辦理扣劃業務。
第七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二)通過贈與、遺贈、繼承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三)不在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提取情形范圍之內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提取范圍、時限、額度和頻次
第八條 符合本規程第四條規定的七種提取情形之一的,職工提供相應資料,到中心各分支機構業務大廳辦理提取手續。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本情形分為在本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和異地購房兩類情況。
1.在本市購買商品房
(1)提取范圍:可同時提取職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2)申請資料:《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申請表》(以下簡稱《提取申請表》,見附件 1)、身份證。
以購房合同為要件的,提供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銷售)合同》、不低于房款總額 20%的付款憑證;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提供《不動產權證書》、增值稅**和稅收完稅證明。所購房屋在提取職工配偶名下的,須同時提供配偶身份證、結婚證。
(3)提取時限:以購房合同網簽備案日期或《不動產權證書》登記日期為準,一年內可以提取,且分別只能提取一次。(4)提取額度:職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額合并計算,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房款總額(房款總額以購房合同總價、全額付款憑證金額或增值稅**金額中的任一金額為準)。
2.在本市購買經濟適用房、保障房,鐵路分中心繳存的鐵路職工(以下簡稱“鐵路職工”)購買**鐵路蘭州局集團公司管轄范圍內鐵路部門自建經濟適用房本情形分兩種情況辦理:購房合同已在不動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視同在本市購買商品房辦理提取;購房合同未在不動產部門登記備案的,實行備案制度,由建設單位向蘭州公積金中心提供該項目的建設資料做提取備案,購房職工再辦理提取手續。
(1)備案資料:省、市房改辦或發改委對該建設項目的批復(立項)文件、《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以上資料建設單位因故無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復印件,復印件須注明“此件與原件相符”,由經辦人員簽字、填寫日期,并加蓋建設單位鮮章,多頁的加蓋騎縫章)、購房人備案清冊。如果該房屋的立項方和建設方不是同一主體的,可由立項方出具授權文件或情況說明,作為雙方關聯的證明。
(2)提取范圍:可以同時提取職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3)申請資料:《提取申請表》、身份證。職工購買本市經濟適用房、保障房須提供的購房資料為:以購房合同為要件的,提供購房合同、房款總額 20%以上的付款憑證;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提供《不動產權證書》、增值稅**和稅收完稅證明。鐵路職工購買**鐵路蘭州局集團公司自建房須提供的購房資料為:未全額付清房款的提供經濟適用住房售房交款單、20%以上預交款收據;全額付清房款的提供《蘭州鐵路局經濟適用房買賣協議書》、《經濟適用房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專用卡》、經濟適用住房售房專用收據。所購房屋在提取職工配偶名下的,須同時提供配偶身份證、結婚證。
(4)提取時限:以購房合同簽定日期或《不動產權證書》登記日期為準,一年內可以提取,且分別只能提取一次。
(5)提取額度:職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額合并計算,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房款總額(房款總額以購房合同總價、全額付款憑證金額或增值稅**金額中的任一金額為準)。
3.在本市購買二手住房
(1)提取范圍:可以同時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2)申請資料:《提取申請表》、身份證。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后申請提取的,須提供已過戶于本人名下的《不動產權證書》、增值稅**和稅收完稅證明;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前已向我中心申請了住房公積金貸款,同時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蘭州市存量房買賣合同》、首付款資金監管繳款憑證、不動產抵押登記收件收據。所購房屋在提取職工配偶名下的,須同時提供配偶身份證、結婚證。
(3)提取時限: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后提取的,以《不動產權證書》登記日期為準,一年內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過戶前申請我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自《蘭州市存量房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至貸款發放之日前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額度:職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額合并計算,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房款總額(房款總額以增值稅**金額為準)。
4.在本市購買**安置房
職工因**安置超出面積部分補交差價款需要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實行備案制度,由**安置單位向蘭州公積金中心提供**安置資料做提取備案,購房職工再辦理提取手續。
(1)備案資料:**部門對該地段進行**的許可證明或**公告、**安置方案(以上資料建設單位因故無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復印件,復印件須注明“此件與原件相符”,由經辦人員簽字、填寫日期,并加蓋建設單位鮮章,多頁的加蓋騎縫章)、**范圍內的**戶備案清冊。如果**安置房屋的**方、安置方不是同一主體的,可由該項目**方出具授權文件或情況說明,作為雙方關聯的證明。
(2)提取范圍:可以同時提取職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3)申請資料:《提取申請表》、身份證。
以《房屋**安置補償協議》為要件的,提供《房屋**安置補償協議》、**還建超面積部分需補交差價款 20%以上的付款憑證;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提供《不動產權證書》、增值稅**和稅收完稅證明。所購房屋在提取職工配偶名下的,須同時提供配偶身份證、結婚證。
備注:在**安置補交差價款時,如果**安置單位直接將過渡費等應發放給被**人的費用以轉賬方式抵頂差價款的,則由**安置單位或還建單位出具抵頂證明,金額可計入已交差價款,做為要件中的付款憑據,同時計入應提取的差價款總額。(4)提取時限:以**安置房差價款付款憑證日期或《不動產權證書》登記日期為準,一年內可以提取,且分別只能提取一次。
(5)提取額度:職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額合并計算,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購買**安置房屋應補交的差價款總額(差價款總額以《房屋**安置補償協議》簽訂的補交金額或差價款全額付款票據為準)。
5、在本市以租**租賃單位周轉房、公寓房對于本市各科研院所、大中專院校在本單位自有土地上建設住宅樓做為專家、教師公寓,采取以租代售的方式向職工提供住房的情形,根據《甘肅省住房保障及住房公積金監管領導小組會議紀要》(甘住房組要〔2014〕1 號)精神,可以給購房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職工以以租**方式租賃單位周轉房、公寓房需要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實行備案制度,由建設單位向蘭州公積金中心提供該項目的建設資料做提取備案,購房職工再辦理提取手續。
(1)備案資料:由建設單位提供建設項目批復(立項)文件等建設手續、購房人備案清冊(以上資料建設單位因故無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復印件,復印件須加蓋建設單位鮮章)。(2)提取范圍:可以同時提取職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3)申請資料:《提取申請表》、身份證。以租**公寓房租房協議、房款總額 20%以上的交款票據。租房協議在提取職工配偶名下的,須同時提供配偶身份證、結婚證。
(4)提取時限:租房協議簽定之日起,一年內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5)提取額度:職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額合并計算,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支付的房款(租金)總額(房款總額以租房合同簽定的價格或全額付款憑證金額為準)。公共租賃住房按以租代售方式租賃的,比照本款規定執行。
6.異地購房
本條所稱的異地購房是指職工本人或配偶在蘭州地區以外的戶籍所在地、配偶的公積金繳存地、鐵路職工在**鐵路蘭州局集團管轄范圍內的實際工作地需要購買住房長期居住的情形。
(1)提取范圍:可以同時提取職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2)申請資料:《提取申請表》、身份證。在戶籍所在地購房的須提供職工本人或配偶具有當地戶籍的戶口簿(或戶口遷移證明),在公積金繳存地購房的須提供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繳存狀態必須為“正常”),鐵路職工在實際工作地購房的,由工作單位在《提取申請表》“職工實際工作地認定”欄審核確認。
以購房合同為要件的,須提供:購房合同(不包括存量房買賣合同)、不低于購房總價 20%的首付款憑證,其中購房合同必須能夠通過當地不動產管理部門官方渠道(網站、APP、微信公眾號)查證,或通過分支機構向當地不動產管理部門函詢的方式查證,不能查證的不予辦理;以《不動產權證書》為要件的,須提供:《不動產權證書》、增值稅**和稅收完稅證明。所購房屋在提取職工配偶名下的,須同時提供配偶身份證、結婚證。
異地購房提取業務須由分支機構提取復核人員核實購房要件,分支機構負責人核實并簽字確認后,予以審批。鐵路職工在**鐵路蘭州局集團管轄范圍內的實際工作地購房的,可由提取復核人員復核后直接辦理,不再由分支機構負責人審批。
鐵路職工配偶不是鐵路職工,但因鐵路職工在工作地購房辦理提取業務的,先由鐵路職工在鐵路分中心辦理提取業務,配偶持鐵路職工單位審核的《提取申請表》復印件及購房資料辦理提取業務,提取受理人員需要先查詢鐵路職工提取記錄,再予以辦理。
(3)提取時限:以購房合同簽定日期或《不動產權證書》登記日期為準,一年內可以提取,且分別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額度:職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額合并計算,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房款總額(房款總額以購房合同總價、全額付款憑證金額或增值稅**金額中的任一金額為準)。
備注:
(1)如該房屋為 1 人以上共同購房,則用房款總額乘以合同或證書載明的產權比例計算每位購房人的購房款,相應確定提取額度;沒有載明產權比例的,按照購房人數平均分配房款總額,計算每位購房人的可提取額度。
(2)上述購房提取時限是指夫妻雙方因同一套住房分別最多可以提取的時間和次數。
(3)職工因在本市購買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如果在我市不動產管理部門網站或中心提取備案信息系統中無法鏈接查詢,但提取人申明購房行為真實的,應要求申請人到不動產管理部門出具該購房行為真實性的查檔證明,中心再予以辦理提取手續。
(4)同一套住房在發生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事項后,間隔時間不足一年因再次交易又產生新的提取事項的,前次提取人必須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配合重新繳入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之后,本次提取人方可按規定辦理新的提取事項。本次提取人承擔通知前次提取人退回已提住房公積金的義務,前次提取人拒不退回已提住房公積金的,本次提取人不得在前次提取人提取住房公積金之日起一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原購房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已經銷戶的不再退款。
7.在本市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本條所稱的在本市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要件中,職工本人或配偶必須至少有一人的戶籍與建房所在地屬于同一個街道或鄉(鎮)。
(1)提取范圍:可以同時提取職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2)申請資料:在城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須提供:《提取申請表》、身份證、具有建房所在地戶籍的職工本人或配偶的戶口簿、職工本人或配偶名下的土地使用證或原房屋所有權證、規劃部門出具的用地批復或報建批復、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明、購買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票據(如果戶籍或土地登記在提取職工配偶名下的,須同時提供配偶身份證、結婚證)。在農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須提供:《提取申請表》、身份證、具有建房所在地戶籍的職工本人或配偶的戶口簿、職工本人或配偶名下的宅基地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鄉鎮**(街道)出具的建房證明、購買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票據(如果戶籍或土地登記在提取職工配偶名下的,須同時提供配偶身份證、結婚證)。
(3)提取時限: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以**部門的建房批復日期為準兩年內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額度:職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額合并計算,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建造、翻建該房屋的總價(建造、翻建房屋的總價以職工購買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票據合計金額為準)。
8.在本市大修自住房屋本情形所稱大修自住房屋是指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的一種行為。
(1)提取范圍:可以同時提取職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2)申請資料:《提取申請表》、身份證、職工本人名下需要大修的自住住房的《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該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危險性鑒定為C級或D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購買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或分攤到本戶的修繕費用清冊、收款憑證。《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在提取職工配偶名下的,還須出具配偶身份證、結婚證。
(3)提取時限:以購買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分攤到本戶的修繕費用付款憑證的日期為準,一年內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額度:職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額合并計算,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房屋大修總價(房屋大修總價以職工購買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或分攤到本戶的修繕費用付款憑證金額為準)。
(二)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1.提取范圍:可以同時提取辦理本筆住房貸款的職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2.申請資料:
(1)償還本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屬于還款期內部分提前還款的,按照中心貸款**作規程中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沖還貸款的規定辦理;償還本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屬于全部還清后再提取的,須提供:《提取申請表》、身份證、貸款受委托銀行出具的還清貸款的憑證或中心各分支機構出具的還清貸款的憑證。
(2)償還本中心以外的其他中心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須提供:《提取申請表》、身份證、申請本筆貸款的《借款合同》及相應的購房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貸款余額對賬單或還清貸款的憑證。
(3)償還異地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須提供:《提取申請表》、身份證、申請本筆貸款的《借款合同》及相應的購房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貸款余額對賬單或還清貸款的憑證、****銀行征信系統查詢打印的該筆貸款信息記錄。
(4)償還本地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須提供:《提取申請表》、身份證、申請本筆貸款的《借款合同》及相應的購房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貸款余額對賬單或還清貸款的憑證。
(5)各科研院所、大中專院校部分職工在租賃單位周轉房、公寓房時辦理了住房貸款,因償還該筆貸款需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的購房合同相應變更為該房屋的租賃合同,其他資料與償還本地購房貸款一致。
以上購房貸款在提取職工配偶名下的,還須提供配偶身份證、結婚證;以購房合同為要件辦理的住房貸款,貸款額超過購房合同約定的房屋總價 80%以上的不予辦理。以上購房貸款如果是在蘭州市以外辦理的,還須參照異地購房情形提供相應證明資料:在戶籍所在地辦理住房貸款的須提供職工本人或配偶具有當地戶籍的戶口簿(或戶口遷移證明)、在公積金繳存地辦理住房貸款的須提供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繳存狀態必須為“正常”)、鐵路職工在實際工作地辦理住房貸款的由工作單位在《提取申請表》“實際工作地認定”欄審核確認。
3.提取時限:貸款還款期內或全部還清貸款之日起一年內均可提取,還款期內每年可以提取一次,全部還清后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額度:職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額合并計算,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職工住房貸款本息總額;還款期內沖還本中心貸款的住房公積金金額視同提取額合并計算。
備注:
(1)因償還本中心以外的住房貸款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提供的貸款余額對賬單自打印之日起 30 日內有效,且截止提取日不存在 3 期以上應還未還的應還款額。
(2)償還本中心以外的其他中心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由提取復核人員通過住建部《異地貸款業務繳存信息核實聯系人名單》提供的核查途徑進行核實,并在提取資料上簽字認可。
(3)審核借款合同時,應確認借款合同中的借款用途必須為購房,且購房行為和借款行為指向同一套房屋。
(4)審核征信記錄時,應確認該征信報告是****銀行征信系統打印的制式版本,且該筆貸款性質屬于個人住房貸款方可辦理。
(5)自本**作規程實施后,除償還本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以外的其他償還住房貸款提取住房公積金情形,首次提取時分別按上述規定提供證明資料,第二次(含)以后辦理提取業務時,如貸款信息未發生變更的,不再出具購房合同和借款合同,只提供《提取申請表》、身份證、本筆貸款的貸款余額對賬單,即可辦理提取手續。(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無自有住房,因租賃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因本情形需要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必須在中心開戶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3 個月以上,并且職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沒有自住住房。
1.提取范圍:可以同時提取職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2.申請資料:《提取申請表》、身份證。
租住公共租賃住房須提供: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或其他有效憑證、當年租金票據。租賃合同在提取職工配偶名下的,還須提供配偶身份證、結婚證。
租賃商品房須提供:職工本人和配偶的無房證明(無房證明由蘭州市不動產管理部門或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地的區、縣不動產管理部門出具,其中鐵路職工必須分別由工作地不動產管理部門和單位同時出具無房證明,無房證明自出具之日起 30 日內有效)、配偶身份證、結婚證;提取職工為單身的,出具《單身職工婚姻狀況承諾》(見附件 3)。
3.提取時限: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在租房有效期內每年提取一次;租賃商品房可在無房證明打印日期 30 日內辦理,每年提取一次。
4.提取額度:職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額合并計算,在賬戶余額允許的情況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當年累計提取額不超過全年實際發生的租賃費用;租賃商品房的,每年提取額為職工本人和配偶當年住房公積金應繳存額。
5.無房證明的再確認:申請人持我市不動產管理部門部門出具的無房證明辦理租賃商品房提取業務的,提取受理人員應對該無房證明進行再確認,通過用職工本人和配偶身份證號碼在中心貸款、提取和備案系統中進行檢索的方式,確認申請人家庭是否在本中心有提取記錄。經核對不存在有房記錄的直接辦理。存在有房記錄,但申請人申明已經轉讓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財產分割或轉移導致申請人實際已經無房的,分兩種情況辦理:如確認原所購住房為商品房或網簽經濟適用房,可憑無房證明直接辦理;所購住房為商品房以外的其他住房的,應要求申請人提供該套房屋已經轉讓或退回售房單位的證明資料,進一步確認無房事實后再予辦理。
(四)離休、退休的
1.提取范圍:只能提取職工本人的住房公積金。
2.申請資料:《提取申請表》、身份證、退休證明(《退休證》或《退休審批表》、退休文件)。無退休證明的職工,男滿60 周歲,女滿 55 周歲,按身份證的出生日期給予辦理。
3.提取時限:有退休證明的以退休時間為準,無退休證明的以身份證出生日期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準辦理提取手續。
4.提取額度:全額銷戶提取。
(五)出境定居或赴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1.提取范圍:只能提取職工本人的住房公積金。
2.申請資料:出境定居的,提供《提取申請表》、護照、戶籍注銷證明或戶籍注銷的戶口簿;赴港、澳、臺地區定居的,提供《提取申請表》、港澳臺地區的居民身份證、戶籍注銷證明或戶籍注銷的戶口簿。
3.提取時限:以戶口注銷日期為準辦理提取手續。
4.提取額度:全額銷戶提取。
(六)職工**亡或被宣告**亡的
1.提取范圍:只能提取**亡職工本人的住房公積金。
2.申請資料:《提取申請表》、代辦人身份證、職工本人身份證明(身份證或戶口簿)、**亡證明(**亡證、火化證、戶口注銷頁、喪葬費收費單、****宣告職工**亡文書任意一項)。如果提取人能夠提供**判決書、繼承人公證書等法律文本的,可不再由單位審核,直接給予辦理;無法出具的由原單位協助核實并辦理提取業務。
3.提取時限:以**亡時間為準辦理提取手續。
4.提取額度:全額銷戶提取。
(七)與單位解除勞動、人事關系,符合規定情形的與單位解除勞動、人事關系,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在我中心停繳達 6 個月以上,賬戶狀態為“封存”,未在其他中心開設住房公積金賬戶并穩定繳存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
1.提取范圍:只能提取職工本人的住房公積金。
2.申請資料:《提取申請表》、身份證、與單位解除勞動、人事關系證明。納入公積金托管戶管理的職工還必須提供《住房公積金托管憑證》,托管憑證丟失的,由本人現場簽署《托管憑證丟失聲明》,即可辦理提取手續。自由職業者繳存職工憑身份證辦理,不再提供與單位解除勞動、人事關系證明。轉入中心集中封存戶的職工憑身份證辦理,不再提供與單位解除勞動、人事關系證明,直接給予辦理。如果轉入集中封存戶的職工已經**亡,提取人能夠提供**判決書、繼承人公證書等法律文本的,可直接給予辦理;無法出具上述法律文本的由原繳存單位協助核實并辦理提取業務。由于歷史原因,一些單位雖然實際上已經關、停、并、轉,但未辦理改制破產手續,同時單位也未與職工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如果這類單位的住房公積金單位賬戶已經整體封存并且連續停繳達 24 個月以上,職工本人前來辦理銷戶提取手續的,可以由職工現場簽署《提取申請表》、提供身份證后直接辦理,不再提供與單位解除勞動、人事關系證明。
3.提取時限:自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最后一次發生匯、補繳月份次月起,連續停繳 6 個月以上即可辦理。
4.提取額度:全額銷戶提取。
第九條 對符合提取條件但負有清償本人或他人在本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責任的職工,在還款期內,其住房公積金只允許以住房公積金沖還貸方式優先償還本中心貸款本息或履行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責任,不得以現金方式提取,或向我中心以外的其他中心轉移住房公積金。
第十條 職工符合離、退休等銷戶提取情形的,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在提取當日進行結息并銷戶提取;不屬于銷戶提取情形的,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采取百元取整的方式提取。
第十一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頻次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職工符合多項提取住房公積金情形的,一次只能以一種情形提出申請,原則上每年只能提取一次。
(二)符合銷戶提取情形,且本人沒有償還本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責任的,可以在任意時間辦理,不受當年提取次數限制。
(三)職工如果在符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需要支付房租”情形當年提取過一次住房公積金后,發生“購買自住住房”情形時,可以在當年再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
(四)本規程所稱的“年”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 1 月 1日至 12 月 31 日。
第十二條 《提取申請表》的要求:
(一)《提取申請表》須與《法律責任告知書》(見附件 2)同時打印至同一張 A4 紙的正反面;
(二)《提取申請表》須填寫和勾選所有內容,并在簽字前提醒提取職工詳細閱讀《法律責任告知書》;
(三)職工本人前來辦理的,只需本人在《提取申請表》上簽字并加蓋指紋,不再加蓋單位公章;職工本人不能到現場辦理,委托他人代辦的,《提取申請表》必須由職工本人簽字授權,在單位證明欄中填寫代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并由單位核實后加蓋單位印章,單位出具的《提取申請表》有效日期為自單位開具之日起 30 日(含)內。
(四)鐵路職工的“實際工作地認定”一欄由繳存單位核實并填寫。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備案程序
經濟適用房、保障房、**安置房、公寓房等各類沒有在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備案的房屋,都需要建設單位或**安置單位提供相關資料,到中心各分支機構備案,具體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備案程序
1.業務受理:各分支機構在提取前臺受理提取備案,嚴格按照本規程中各類需要備案的房屋類型審核要件資料,填制《住房公積金提取備案審批單》(見附件 5);
2.審批:分支機構負責人對項目備案資料審核無誤后,簽署審批意見;
3.上傳數據:提取備案受理人員將審批后的項目資料、提取清冊上傳到中心業務系統,各分支機構對照備案清冊的購房信息辦理職工提取手續;
4.檔案裝訂:各分支機構將審批表、備案資料與當天的提取檔案一起裝訂存檔。
(二)備案相關事宜
1.凡項目建設、**資料齊備的,由各分支機構按照備案程序辦理備案,并上傳中心業務系統;如項目手續不齊備、部分證件尚在辦理,但經分支機構調查該建設項目真實的,由各分支機構提出初步意見,報中心計劃歸集科,提交中心會議研究決定。中心批準后,將會議紀要或中心主管領導簽署的審批單與備案資料一起返還上報本項目備案的分支機構,由分支機構按程序辦理。
2.如單位因故不為職工辦理備案手續,但提供建設項目的全部資料由提取職工辦理的,也可給予辦理備案手續。
3.在中心任一分支機構已經備案的建設項目,如果同一項目有未備案的購房職工在其他分支機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則需要將備案表冊送至原備案機構進行備案、存檔。
4.在中心信息系統有備案的房屋,原購房職工已經退房,重新銷售,需要重新進行備案的,由原備案單位提供退房的情況說明、備案表格,分支機構將原備案記錄撤銷后重新備案。
5.鐵路分中心以前年度的自建經濟適用房,因房屋調整原因購房人發生變更的,由**鐵路蘭州局集團有限公司土地房產處提供備案清冊,給予辦理備案手續,如果有備案記錄的,將原備案記錄撤銷后重新備案。
第十四條 申請資料的要求
(一)提取資料中身份證是指:職工本人前來辦理的,提供本人的身份證;代辦人前來辦理的,同時提供提取職工和代辦人身份證。鐵路職工由協管員代辦提取業務的,可由協管員事先審核提取人身份證原件后,只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其他資料按規定提供原件及復印件。
(二)本規程要求職工在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時提供的資料中,《提取申請表》、無房證明等各部門和單位專門為本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出具的證明資料必須保留原件。
(三)身份證、戶口簿和結婚證只需要提供原件;《購房合同》《不動產權證書》等其他證明資料均須同時提供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中心各分支機構辦理提取業務時對照審核原件,留存復印件。除身份證、戶口簿和結婚證外的其他證明資料如因故不能提供原件的,可由原簽訂或出具單位在復印件上注明“此件與原件相符”,由經辦人員簽字、填寫日期,并加蓋單位鮮章,多頁的加蓋騎縫章,視同原件,辦理提取手續。
(四)所有復印件必須用 A4 紙張復印,并留足裝訂線,其中身份證正反面必須復印在同一張 A4 紙內。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五條 職工本人或代辦人到中心各分支機構業務大廳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提出申請:職工本人或代辦人到業務大廳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向提取前臺受理人員提交提取資料。如果屬于銷戶提取情形的,職工個人賬戶狀態必須為“封存”,尚未封存的職工賬戶必須先辦理賬戶封存業務。
(二)資料審核:提取受理人員審核提取資料是否真實、齊全,提取資料真實、齊全的,將提取資料錄入系統,核定本次提取金額。
(三)提取復核:提取復核(審批)人員對提取資料原件和復印件、提取金額逐一進行復核,確認無誤后予以審批。
(四)打印憑證:提取復核人員打印一式兩份的提取憑證,職工本人或代辦人對提取憑證上的信息確認無異議后,在職工本人或代辦人處簽字確認,并加蓋指紋,復核人員加蓋提取業務專用章。
(五)綜合復核:分支機構綜合復核人員對提取業務進行復核,確認無誤后辦結提取業務。
(六)資料整理:提取柜臺將一份提取憑證交提取職工或代辦人,一份提取憑證和提取資料一起裝訂留檔,并且由審批人員在提取資料復印件上加蓋“此件與原件相符”印章和本人業務私章,交檔案室統一保管。
第十六條 職工前來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資料齊全的,各業務大廳應該在當日為職工辦結提取手續;如果職工提供的申請資料不全或需要進一步核實的,提取職工須按蘭州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其他證明資料,由提取柜臺審批人員在 3 個工作日內給予能否辦理的答復。
第五章 提取監督
第十七條 中心計劃歸集科、稽核科應加強對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八條 蘭州公積金中心工作人員有違反本**作規程的,由蘭州公積金中心按照責任追究制度的規定給予相應處罰;受委托銀行工作人員有違反本**作規程的,由蘭州公積金中心通報該受委托銀行給予相應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出具證明材料的部門、個人,在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中涉嫌偽造及使用購房合同、**、不動產權證書、結婚證等虛假證明材料的組織和個人,要及時向**等部門移交問題線索,嚴肅依法懲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作規程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業務**作規程》(蘭住金〔2018〕66號)、《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鐵路分中心提取業務**作規程》(蘭住金〔2018〕86 號)同時廢止。
附件:
1.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申請表
2.法律責任告知書
3.單身職工婚姻狀況承諾
4.托管憑證丟失聲明
5.住房公積金提取備案審批單
拓展知識:
甘肅公積金提取
公積金提取規定了13種情況類型。住房消費提取包括3種情況: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支付配租或**招租補貼的經濟租賃房房租的。非住房消費提取包括10種情況:離休、退休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重度殘疾,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到國外及我國港、澳、臺地區定居的;職工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職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并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戶兩年后仍未重新就業的;職工戶口遷出本市,并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在職期間**亡或者被宣告**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
借款人到貸款銀行申請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時應辦理委托提取業務,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借款人資料:身份證原件及兩份復印件;住房公積金龍卡。
(二)同時申請辦理配偶委托提取業務的還應提供:配偶身份證原件及兩份復印件;配偶住房公積金龍卡或住房公積金儲蓄卡;結婚證(**門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或同戶籍戶口簿及兩份復印件。
已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的借款人申請辦理委托提取業務的,除攜帶上述申請資料外,還需提供以下申請資料到貸款銀行申請辦理委托提取登記手續:《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一份;最近一期《還款憑證》及兩份復印件,尚未償還首月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的,可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據、組合貸款中按揭貸款借據及兩份復印件。
參考資料:
網易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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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公積金提取
憑單位離職證明和本人身份證,到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提取手續。
如果甘肅的新單位有公積金,可以轉入,最方便。如果沒有公積金,離職滿三年以后可以直接提現。
甘肅公積金提取
支持
1人 購房首次申請支取住房公積金,需要本人攜帶如下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到直接到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就好了。
1、 購房合同或協議書或產權證;
2、 交購房款的全部**或收據,購買二手房的同志需提供《契稅完稅證》;
3、 申請人的身份證;
4、 申請人的招商銀行一卡通或交通銀行太平洋卡或郵政儲蓄存折;如配偶方是主 人還需攜帶如下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 結婚登記證;
6、 配偶方的《住房公積金支取記錄單》(需蓋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部章);或在**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戶的證明(需蓋國管公積金中心章)或在**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支取公積金的支取記錄單復印件注意:請使用A4紙復印,其中身份證復印件為2份再次支取時請攜帶首次辦理的《住房公積金支取記錄單》及以上3、4項證件支取記錄單》在支取處存放的可憑交存卡索取,身份證需提供復印件。
公積金的帳號密碼是辦理人員定的..公司給你辦的..有可能是這種情況哦..祝樓主珍重自己..早日領到自己的公積金哦..
甘肅公積金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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