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存公積金提取(封存公積金提取流程)
前沿拓展:
長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長住金管字〔2021〕5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支持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以下簡稱“職工”)剛性住房消費需求,促進住房公積金制度可持續發展,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GB/T51353-2019)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長春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繳存范圍內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管理。管理中心各分支機構負責承辦住房公積金提取具體業務。
第二章 提取申請范圍
第三條 職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無房職工租房自住的;
(四)離休、退休的;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職工**亡或者被宣告**亡的;
(八)管理中心根據國家相關文件或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授權規定的可以申請提取的其它情形。
第四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三條(一)、(二)、(三)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其配偶可同時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第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法律規定或管理中心規定期間內,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
(一)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凍結,在賬戶凍結期間申請提取的;
(二)未按時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在管理中心限制期間申請提取的;
(三)因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被管理中心登記不良信用,在管理中心限制期間申請提取的;
(四)已以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情形提取過,在該筆貸款尚未結清之前又以購買其它住房或償還購買其它住房貸款名義申請提取的;
(五)已與管理中心簽訂《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沖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協議》,在協議有效期間申請提取的。
第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
(一)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非住宅房屋(含商住兩用房),或償還非住宅房屋(含商住兩用房)購房貸款本息情形申請提取的;
(二)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既非繳存地住房也非戶籍地住房,或償還既非繳存地住房也非戶籍地住房購房貸款本息情形申請提取的;
(三)已以購買或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方式提取過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及其配偶,因抵押、解除抵押等行為導致同一套房屋的相關狀態發生變化或者售出該套住房后又將其購回,再次使用該套房屋申請提取的;
(四)以接受贈與、繼承、交換、析產等未實際發生買賣行為的方式取得住房所有權并申請提取的;
(五)自2021年5月1日起(含當日),職工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償還商業銀行購房貸款本息情形產生新的提取記錄后,再使用其它房屋就上述情形之一申請提取的。
第三章 提取申請時間及提取額度
第七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在具備提取條件后的二十四個月內,申請一次性提取,提取總額不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實際支付的費用。
第八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在正常還款兩個月后提出申請,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總額不超過未來十二個月正常的還本付息額;未逐年提取的可累計提取,累計提取總額不超過累計期內應還貸款本息額(不含因逾期產生的罰息);歷年未足額提取的部分不予累計提取;中心另有規定的除外。
償還商業銀行購房貸款本息的,可辦理商貸約定提取,具體政策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九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應在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三個月后提出申請,每年可提取一次。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提取總額不超過實際租金費用支出;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總額不超過規定的租房提取限額,租房提取限額根據本市住房租賃市場發展情況適時調整;歷年未足額提取的部分不予累計提取。
第十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四)、(五)、(六)、(七)項規定提取的,在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后,可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余額,并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一條 除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可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提取情形外,最多可提取到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百元部分。
第四章 提取辦理程序
第十二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提取條件的,應由本人申請提取;確需代辦的,可委托配偶、直系親屬、單位住房公積金業務經辦人或公證委托他人代為辦理;職工**亡或者被宣告**亡的,由其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申請提取,其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由其權益**人申請提取。
第十三條 職工可通過管理中心分支機構的柜面或線上辦理渠道發起申請,按規定的提取情形提交(或上傳)相應的申請材料。具體所需提取材料在《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確定。通過聯網核查、數據共享等方式實現不臨柜資料審核、系統自動審核的,或因防范違規提取行為等的需要,管理中心可適當調整提取材料,并對外公布。
第十四條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須簽署提取承諾書,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同時應授權同意管理中心通過人工比對、數據共享、信息交換等方式核實所提交的提取業務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管理中心各分支機構自受理提取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管理中心受理后根據已有材料不能及時作出審批結論的,可延長審核時限進行調查取證。準予提取的,由受托銀行辦理支付;不準予提取的,告知不予提取的原因。約定提取的,按照約定提取協議執行。
第十六條 審核通過后,除因職工**亡或者被宣告**亡的提取情形外,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通過轉賬方式轉入職工本人名下的銀行賬戶。
第五章 監督與罰則
第十七條 職工有權對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中有關單位和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經查屬實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職工使用虛假證明材料(含不實承諾、虛假聲明)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一經查實的,管理中心將記載其失信記錄,并隨個人賬戶一并轉移;對已提取資金的,責令其限期內全額退回;對逾期仍不退回的,可列為嚴重失信行為,并依法依規向相關管理部門報送嚴重失信信息,實施聯合懲戒。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繳存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情節嚴重的,向其所在單位通報。
第十九條 對認定為違規提取的職工,管理中心將在一定期限內限制職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的使用(含提取和貸款):其中,未提取資金的,自違規行為認定之日起五年后解除限制;已提取資金的,自全額退回違規提取資金之日起五年后解除限制。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自住住房是指職工居住其內且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的住房;所稱翻建住房是指將舊房屋拆除,重建新房;所稱大修住房是指加固或修繕治理房屋安全性鑒定為C級或D級的房屋;所稱無房職工是指職工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積金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管理中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或**作規程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長住金管字〔2015〕3號)、《關于調整長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的通知》(長住金字〔2018〕18號、長住金字〔2019〕19號)同時廢止。
原標題:長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來源: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封面圖來源:視覺**
編輯:張楠
主編:馬楠 監制:陳尤欣
拓展知識:
原創文章,作者:九賢互聯網實用分享網編輯,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www.uuuxu.com/202208044618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