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租房公積金提取(廈門租房公積金提取新規2021)
前沿拓展:
廈門租房公積金提取
1、申請人到受托銀行住房公積金柜臺領取《廈門市住房公積金支取/轉移申請表》;
2、填表后,由所在單位核實并蓋公章;
3、申請人攜帶相關材料到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綜合服務大廳公積金業務窗口辦理審核;
4、憑審核同意提取的材料、身份證到受托銀行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辦理提取或轉賬。
二、提取條件及提供的材料:
(一)《廈門市住房公積金支取/轉移申請表》(單位蓋公章);
(二)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如委托他人代辦的,還應提供代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夫妻關系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如結婚證或居民戶口簿,夫妻如不在同一戶口簿內,可由所在居委會出具夫妻關系證明);
(四)根據不同提取原因,分別提供下述材料(所需材料查驗原件,留復印件一份):
非本市戶籍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不在本市就業且離開本市:①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②外地戶籍證明(如戶口簿、外來人員有效暫住證);③外地新單位就業證明。無外地新單位就業證明的,申請人本人應當場簽署《具結保證書》。簽署具結保證書的申請人,因相同原因第二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應與第一次提取時間間隔二年(含)以上。
規定是這樣要求的,人沒有離開廈門照樣可以提取的.
具體的可以到我寫的參考資料那去查詢下.
注意!即日起,我市住房公積金部分提取貸款政策有調整。
快來看看原文和解讀——
關于規范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部分提取貸款政策的通知
為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落實“因城施策”要求,規范和改進住房公積金管理和服務,更好地保障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剛性住房需求,防范化解住房公積金流動性風險,促進住房公積金平穩健康發展,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現將規范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部分提取貸款政策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并造成生活嚴重困難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無房職工支付房租的;
(七)職工**亡或者被宣告**亡的;
(八)非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離開本市的;
(九)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本市老舊住宅加裝電梯或老舊電梯更新改造的。
依照第(一)、(五)、(十)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僅限產權人本人及其配偶提取。
二、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本息,可按以下方式辦理:
(一)提取住房公積金逐月委托還貸。職工辦理逐月委托還貸的,住房公積金中心每月20日前將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轉入其還貸賬戶,轉入金額不高于借款人上月已償還的月應還本息額(不含罰息和罰息復利)。
(二)提取住房公積金按年報銷貸款本息。職工未辦理逐月委托還貸的,可選擇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報銷已償還的住房按揭貸款月應還本息額(不含罰息和罰息復利)。
(三)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前還清住房按揭貸款。職工可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提前還清住房按揭貸款,有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應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三、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實行動態管理
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120萬元×流動性調節系數,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60萬元×流動性調節系數。
流動性調節系數是指根據住房公積金滿足繳存職工資金使用需求能力的不同情況制定的公積金貸款額度調節參數。流動性調節系數對應的使用率區間為:①流動性過剩(貸款使用率<60%)時,系數為1.2;②流動性正常(60%≤貸款使用率<85%)時,系數為1;③流動性不足(85%≤貸款使用率< 90%)時,系數為0.8;④流動性緊張(貸款使用率≥90%)時,系數為0.6。
上述政策調整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原已簽約按年自動還貸和按月結合按年自動還貸業務的職工,繼續按原規定執行。涉及貸款政策的,執行時間以新建商品住房提交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時間或以二手住房在不動產登記中心收件時間為準。
原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廈門市住房公積金中心
2021年5月17日
新舊政策有何差異?來看詳細解讀
(一)提取方面
1.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范圍
原政策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本市戶籍職工連續失業滿兩年的;
(2)職工本人或配偶、子女、雙方父母因發生特殊病癥而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3)職工調離本市且戶籍遷出的;
(4)職工因遇到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5)城市低收入家庭職工支付物業服務費的;
(6)職工支持父母或子女家庭屬于低收入家庭零星危房改造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7)職工支持父母子女在廈首次購房的;
(8)職工預制板房自主集資改造不符合“大修”條件的。
此次政策調整后,上述情形不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為深入貫徹落實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我市將住房公積金提取范圍嚴格規范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范圍,對上述8項情形的提取政策進行規范調整,有效支持合理住房消費,促進業務平穩健康發展,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互助和保障作用。
2.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事項
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加裝或更新改造本市老舊住宅電梯的對象,將原來的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調整為產權人本人及其配偶。
3.調整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本息的方式
原政策規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委托還貸可選擇逐月委托還貸、逐年委托還貸或逐月結合逐年委托還貸三種自動還貸方式;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按年還貸可選擇按年報銷貸款本息或按年償還貸款本金的還貸方式;職工按年報銷貸款本息可選擇報銷已償還的住房按揭貸款月應還本息額和提前還貸金額。
此次政策調整后,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本息方式優化調整為3種方式,分別是提取住房公積金逐月委托還貸、按年報銷貸款本息和提前還清住房按揭貸款。取消了逐年委托還貸、逐月結合逐年委托還貸和按年償還貸款本金方式。
(1)提取住房公積金逐月委托還貸。職工辦理逐月委托還貸的,住房公積金中心每月20日前將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轉入其還貸賬戶,轉入金額不高于借款人上月已償還的月應還本息額(不含罰息和罰息復利)。
職工辦理逐月委托還貸,在其還貸期間,公積金中心每月20日前自動將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轉入其還貸賬戶,用于職工償還住房按揭貸款月應還本息額(不含罰息和罰息得利),能夠緩解職工的還貸壓力,對職工而言是一種最合理最有效的還款方式,因此保留逐月委托還貸方式。
(2)提取住房公積金按年報銷貸款本息。職工未辦理逐月委托還貸的,可選擇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報銷已償還的住房按揭貸款月應還本息額(不含罰息和罰息復利)。
目前在本市非受委托銀行或在異地申請住房按揭貸款的繳存職工無法申請逐月委托還貸業務。為滿足這部分職工的基本住房消費需求,減輕還貸壓力,因此保留按年報銷貸款本息方式。
(3)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前還清住房按揭貸款。職工可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提前還清住房按揭貸款,有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應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考慮到部分職工有提前結清住房按揭貸款的需求,允許職工提取公積金用于提前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可加速資金回流,支持其他職工使用公積金貸款。基于業務辦理公平性原則,允許沒有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職工,提前結清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后,可報銷提前結清的商業性住房貸款本金,因此增設提前還清住房按揭貸款方式。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逐月委托還貸或按年報銷貸款本息,可以減輕每月還貸壓力,滿足基本住房消費需求,享受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保障作用。在保障職工每月正常還貸的同時,其住房公積金賬戶的結余資金,應當用于支持其他繳存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持續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互助作用,因此取消了逐年委托還貸、逐月結合逐年委托還貸和按年償還貸款本金方式。
提取政策從2021年5月17日開始執行。原已簽約按年自動還貸和按月結合按年自動還貸業務的職工,繼續按原規定執行。
(二)貸款方面
此次政策調整,進一步完善了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動態管理機制。
原政策規定,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120萬元,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100萬元。
此次政策調整后,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120萬元×流動性調節系數,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60萬元×流動性調節系數。
通過住房公積金貸款流動性調節系數將職工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與貸款使用率掛鉤,建立與不同流動性條件相適應的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動態管理機制,有利于保障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有效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互助保障作用。住房公積金資金充足的情況下,能夠提高最高貸款額度,讓職工貸得更多;資金不足的情況下,通過下調系數,有限的資金可讓更多人申請到貸款。
按“滿足剛需、支持改善”的原則,在暫停發放第三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前提下,適當縮減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貸款額度,將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有原來的100萬元調整為60萬元×流動性調節系數,符合“房住不炒”的原則,能更好地滿足繳存職工首次住房消費剛性需求,持續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互助保障作用。
貸款政策從2021年5月17日開始執行,執行時間以新建商品住房提交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時間或以二手住房在不動產登記中心收件時間為準。
還有這個消息即日起 我市“公轉商”貸款業務再升級
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作用,合理滿足繳存職工貸款需求,提升繳存職工體驗感和滿意度,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福建省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廈門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對《廈門市利用商業銀行信貸資金發放個人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修訂并審議通過。
修訂后的辦法全文和具體解讀如下,一起來看看——
廈門市利用商業銀行信貸資金發放個人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作用,合理滿足繳存職工貸款需求,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福建省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廈門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利用商業銀行信貸資金發放個人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以下簡稱“公轉商貸款”),是指市住房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受委托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按照市住房公積金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審批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向借款人發放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受委托銀行享有公轉商貸款的全部債權和抵押權并承擔貸款風險。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使用率高于85%時,公積金中心可啟動公轉商貸款業務;貸款使用率低于85%時,公積金中心可暫停公轉商貸款業務。公積金中心應根據資金歸集使用情況,合理控制公轉商貸款規模。
第四條 公積金中心應將受委托銀行辦理公轉商貸款業務情況,納入住房公積金委托金融業務年度考核。
第五條 職工按公積金貸款流程申請辦理公轉商貸款。受委托銀行應優先發放公轉商貸款,貸款利率按商業性住房貸款同期同檔次最低利率執行,利率重新定價日為每年的1月1日。
第六條 公轉商貸款存續期間,借款人按公積金貸款利率償還貸款。辦理公轉商貸款視同辦理公積金貸款。
第七條 公轉商貸款存續期間,商業性住房貸款利息與公積金貸款利息差額由公積金中心按月向受委托銀行貼息,當期貼息次月支付。貼息資金在公積金業務支出中列支。具體**作由公積金中心與受委托銀行協商確定。
第八條 借款人提供虛假、非法、失效的資料申請貸款的,公積金中心有權終止貼息并可依法向借款人追償全部貼息款項。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流動性充足時,公積金中心可將公轉商貸款余額轉為公積金貸款,具體辦法由公積金中心與受委托銀行協商確定。
第十條 本辦法由廈門市住房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辦法同時廢止。本辦法印發之前發放的公轉商貸款按原辦法執行。
辦法修訂后有哪些變化?請看具體解讀
(一)將原有的貼息對象由借款人調整為受委托銀行
由原來的公積金中心向借款人每月貼息,改為向受委托銀行貼息。借款人在償還公轉商貸款期間,按公積金貸款利率還款,無需再墊付利息差額。從真正意義上按公積金貸款利率支付利息,有利于提升借款人的還款體驗。
公轉商貸款還款由借款人還款和公積金中心貼息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借款人每月按公積金貸款利率足額還款,另一部分由公積金中心按月向受委托銀行支付貼息。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的公積金貸款利率履行還款義務、受委托銀行和公積金中心按雙方協議約定分別履行放款和支付貼息的義務,三方權責義務清晰,便于管理。對于借款人提供虛假、非法、失效的資料申請貸款等騙貸情形,公積金中心有權終止貼息并依法向借款人追償全部款項范圍。
(二)修改公轉商貸款的啟動、暫停及轉回條款
以住房公積金貸款使用率85%作為啟動和暫停公轉商貸款的界限標準,當貸款使用率高于85%時或低于85%時,公積金中心可根據公積金可用資金規模,合理確定啟動或暫停公轉商貸款業務;住房公積金流動性充足時,公積金中心可將公轉商貸款轉回公積金貸款。既標準又靈活,符合客觀實際情況。
(三)刪除原辦法中缺乏**作性或重復性內容的條款
一是原辦法中計提風險準備金條款與市**門相關政策制度不兼容,不具可**作性,予以刪除;
二是公轉商貸款的辦理及貸后管理與公積金貸款一樣,故刪除貸款程序、申請材料、變更還款方式等相關條款。
三是申請辦理公轉商貸款是否符合職工個人意愿,可在職工提交的申請材料體現,故不再重復表述。
四是公轉商貸款轉為公積金貸款具體辦法由公積金中心與受委托銀行協商確定,故刪除不可轉為公積金貸款情形的表述。
(四)新增公轉商受委托銀行納入業務考核條款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管理,將受委托銀行辦理公轉商貸款業務情況納入住房公積金委托金融業務年度考核范圍,提高受委托銀行辦理公轉商貸款的服務質量和工作水平。
(來源:廈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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