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貸款計算器2014(公積金貸款計算器2021每月還款明細)
前沿拓展:
公積金貸款計算器2014
公積金貸款還款方式有以下三種:
一次性還款法:從住房公積金帳戶提取公積金余額,一次性歸還貸款。很多人退休后,采用這一方法還貸。還貸后,若還有貸款未還清,就對剩余貸款本金和還款期限重新計算,確定以后每個月的月還款金額。
停止還貸若干月法:從公積金帳戶中提取余額,提前歸還貸款。提前還貸后,貸款人可以停止還貸若干月。(停止還貸的時間長短,根據提前歸還貸款的數額決定,不過不能超過12個月)停止還貸期結束后,貸款人須繼續按月還款。停還期的欠息,不收罰息,不計復利,在停還期結束后的每月還款中逐月扣還。有些購房者在某一階段收入情況出現變化(如生病、生育、失業等),多采用這一方式還貸。
逐月還款法:每月直接從公積金帳戶提取公積金還貸。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金額不足時,貸款人要及時補足還款金額。
新政實施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住建部和自治區有關部門對住房公積金業務標準化管理要求,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2月18日印發《南寧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實施細則》《南寧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南寧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實施細則》,并將于3月1日起施行。
據悉,這些新政對住房公積金存貸款政策作出較大調整,實行“先存后貸、存貸掛鉤”政策,有利于支持繳存基數不高,但繳存額度穩定、繳存時間長的中低收入職工及家庭購買住房;取消最低月還款額比例的限制要求,有利于降低借款人家庭還貸壓力;放寬再交易住房及商轉公貸款對房齡的限制條件,以及二套房的首付比例等,進一步加大住房公積金對繳存職工購買改善性住房的支持力度,幫助更多的南寧市民解決家庭住房問題。
無房職工可“零材料”辦理租房提取
《南寧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提取實施細則》)主要是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防范住房公積金資金風險。
《提取實施細則》明確了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兩種類型,一是住房消費類提取,包括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無房職工租房自住,出資為擁有產權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等,加大政策保障力度,切實支持繳存職工自住住房消費需求。其中,無房職工可“零材料”辦理租房提取,切實加大對繳存職工租賃住房的支持力度,引導群眾通過租房解決住房問題,助推加快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出資為擁有產權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不再限定在南寧市行政區域內,加大住房公積金對老舊小區改造工作支持力度。二是非住房消費類提取,包括退休、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出境定居的銷戶提取等。《提取實施細則》還規定,允許職工在特定條件下提取住房公積金,如職工納入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無法再工作的;職工因本人、配偶及本人父母、受監護子女發生重大疾病住院治療(廣西區內)的,都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
《提取實施細則》也加大對違規提取的防范和處理力度,防范違規提取產生的資金風險。對通過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相關信息、虛構事實等方式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行為,《提取實施細則》明確了相應的處理方式,包括記載不良信用記錄、通報所在單位、責令限期退款、取消一定時間內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資格等,旨在加大對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行為的查處力度,維護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正常秩序。
擴大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浮動區間
《南寧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繳存實施細則》)主要是為了健全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制度,有效應對住房公積金實際管理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
《繳存實施細則》進一步規范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辦理,對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變更和注銷,為繳存職工辦理個人賬戶設立、轉移、封存、基數調整以及多繳錯繳更正、對賬、查詢等各項業務標準都作了規定。同時,縮短業務辦理時間,切實提高服務效能。繳存登記、個人賬戶設立、封存、繳存基數調整等原規定辦結時限在3個工作日以上的業務縮減為當場辦結,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業務的審批時限由15個工作日縮減至10個工作日,對南寧公積金中心規范、高效履行職責提出新的要求。
《繳存實施細則》加強了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和監督,切實保護職工合法權益。調整了匯繳方式,推行“先核后繳”,即單位應先辦理當月所有人員變更業務后,準確核定當月繳存人數、繳存金額再進行繳款,避免因單位繳款金額與變更情況不符或已繳款但未及時辦理變更手續等問題,導致資金到賬卻無法及時分配到職工個人賬戶的問題,維護職工的利益。
為了進一步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為繳存困難的企業或單位降成本減負擔,《繳存實施細則》擴大了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浮動區間,簡化了單位調整繳存比例的程序,規定繳存單位可在5%至12%的范圍內自主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在規定的范圍內調整繳存比例的,南寧公積金中心依單位申請辦理,無需提交材料進行審批。單位可在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開戶)時自行選擇確定繳存比例,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可每年調整一次繳存比例。對于繳存確有困難的單位,規范單位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審批程序,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提供相關材料,經公積金中心審批后,可以低于正常比例繳存或暫緩繳存。
實行“先存后貸、存貸掛鉤”政策
《南寧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貸款實施細則》)主要是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工作,加大住房公積金對繳存職工購買剛需住房和改善性住房的支持力度。
《貸款實施細則》執行“先存后貸、存貸掛鉤”的原則。對貸款額度計算進行精細化調整,繳存職工的貸款額度將與繳存職工個人賬戶余額及繳存時長掛鉤,實現繳存貢獻與貸款權益的精準匹配。此次調整有利于月繳存額度不高但繳存金額穩定,繳存時間較長的中低收入職工取得相應的貸款權益,更好地支持長存多繳職工,更加符合住房公積金制度支持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費力度的初衷。
首套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調整至70萬元,二套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調整至60萬元,取消所購住房面積限制及貸款月還款比例下限,降低購買第二套住房首付比例至房屋總價的30%,再交易住房及商轉公貸款住房房齡放寬至30年。根據因城施策促進本地區房地產業良性循環和健康發展的要求,為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加大住房公積金對繳存職工購買首套住房及改善性住房的支持力度提供了堅實有效的政策和資金保障。
進一步擴大貸款對象的范疇,即由原先南寧、北海、欽州、防城港四城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職工擴大到廣西北部灣經濟區城市(北海市、欽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的在職職工。
引入第三方機構作為保證人為公積金貸款提供擔保服務,優化貸款流程,加快公積金貸款發放速度,進一步防范貸款資金風險。第三方機構擔保責任范圍包括公積金貸款本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等費用。
轉自:南寧日報
來源: 南寧晚報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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