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 3500
前沿拓展:
個人所得稅 3500
個人所得稅免征額是2011年6月30日提高到3500元的。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個人所得稅免征額將從2000元提高到3500元。
同時,將現行個人所得稅第1級稅率由5%修改為3%,9級超額累進稅率修改為7級,取消15%和40%兩檔稅率,擴大3%和10%兩個低檔稅率和45%最**稅率的適用范圍等。
該決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實施,2018年10月1日失效。
擴展資料: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免征額為5000元。
2018年6月19日,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這是個稅法自1980年出臺以來第七次大修。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草案2018年8月27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
依據決定草案,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擬確定為每年6萬元,即每月5000元,3%到45%的新稅率級距不變。2018年8月31日,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通過,起征點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最新起征點和稅率。
新個稅法規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歷經此次修法,個稅的部分稅率級距進一步優化調整,擴大3%、10%、20%三檔低稅率的級距,縮小25%稅率的級距,30%、35%、45%三檔較高稅率級距不變。
今后計算個稅,在扣除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和“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外,還增加了專項附加扣除項目。新個稅法規定: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參考資料來源:
備受關注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19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這是個稅法自1980年出臺以來第七次大修,也將迎來一次根本性變革:
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勞動性所得首次實行綜合征稅;個稅起征點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5000元;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優化調整稅率結構,擴大較低檔稅率級距……

此次稅法改革有哪些亮點?又將對百姓生活影響幾何?

提高起征點 降低稅負
在一個名為“2018個稅計算器”的小程序中,記者隨手輸入所在省份和月薪,該程序很快算出結果:“10000元月薪按照現行累進稅率計算,預計每月可省下150元。”這是19日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中個稅起征點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5000元公布后,由新的計稅方法得出的結果。
個人所得稅是目前我國僅次于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的第三大稅種,在籌集財政收入、調節收入分配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2018年《**工作報告》中提出要改革個人所得稅,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
“個稅起征點就是公眾的基本生計費用,這個標準是多少,要綜合全國各地個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來進行測算。此次個稅起征點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適應了**群眾消費支出水平增長的趨勢,使中等以下收入群體稅負下降,有利于增強居民的消費能力。”**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指出。

在上海財經大學公共政策與治理研究院院長胡怡建看來,這次修改個人所得稅法主要是對當前不適應改革需要的內容進行修改,隨著近幾年**基本生活開銷不斷增長,調整個稅起征點成為大勢所趨,“從3500元提高到5000元,提高幅度達到40%以上,改革力度較大,觸及面廣,凸顯了公平合理的原則”。
據此前西南財經大學經濟與管理研究院院長、**家庭金融調查與研究中心主任甘犁測算,個稅起征點提高至5000元,全國納稅總額將減少1720億元。但稅收減少只是暫時的,隨著**收入水平的提高,預計明年納稅總額即恢復到當前水平,納稅人口也將在幾年后恢復至當前水平。

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轉化
更值得注意的是,草案還優化調整了稅率結構。以現行工資、薪金所得稅率(3%至45%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為基礎,將按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為按年計算,并優化調整部分稅率的級距。具體是:擴大3%、10%、20%三檔低稅率的級距,3%稅率的級距擴大一倍,現行稅率為10%的部分所得的稅率降為3%;大幅擴大10%稅率的級距,現行稅率為20%的所得,以及現行稅率為25%的部分所得的稅率降為10%;現行稅率為25%的部分所得的稅率降為20%;相應縮小25%稅率的級距,30%、35%、45%這三檔較高稅率的級距保持不變。
“稅率降低、稅基擴大,意味著個稅的累進程度降低了,整體表現為稅負的降低,將改革的好處讓渡給更多的低收入群體,朝著稅制公平向前邁出一大步。”**財經大學**預算研究中心主任王雍君表示。
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采用分類征稅方式,將應稅所得分為11類,實行不同征稅辦法。草案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4項勞動性所得納入綜合征稅范圍,適用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

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工資、薪金所得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為3500元/月,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等4項勞動性所得首次實行綜合征稅,體現了由分類稅制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稅制轉化的改革方向,這也是國際通行的做法,是對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稅模式的重要完善。”施正文分析,對綜合所得征稅后,收入主要來自工資的單項收入者可能受益較大,而收入比較分散且金額較多的人或將提高繳稅金額。
“改革不僅體現在稅制公平上,效率上也將同步提高。”王雍君認為,綜合征稅范圍的擴大將提高征管效率,有助于減少逃稅漏稅。

專項扣除更具人性化
所得一樣但家庭負擔不同,今后的稅負也將不同——草案在提高綜合所得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明確現行的個人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專項扣除項目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項目繼續執行的同時,增加規定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專項附加扣除。

此次個稅法修改不僅僅提高了費用扣除標準,同時增加了專項扣除,特別是增加了與公民生活息息相關的扣除內容。“除了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支出,每個人的情況也不一樣,有的要負擔子女教育支出,有的要承受大病醫療費用等。此次稅法草案調整綜合考量納稅人的真實家庭狀況進行了分類施策,可以降低公民特別是困難家庭的稅收負擔,讓政策更具針對性與合理性地惠及民生,緩解中低收入階層的負擔。”施正文指出。
目前,我國個人運用各種手段逃避個人所得稅的現象時有發生。為了堵塞稅收漏洞,維護國家稅收權益,草案針對個人不按**交易原則轉讓財產、在境外個人所得稅管理地個人所得稅管理、實施不合理商業安排獲取不當稅收利益等個人所得稅管理行為,賦予稅務機關按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的權力。規定稅務機關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依法加收利息。“反個人所得稅管理措施非常及時而必要,通過堵住漏洞、加強監管,讓稅收更加規范和公平。”施正文指出。
內容來源:《光明日報》2018年6月20日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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