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個人所得稅(律師個人所得稅是多少)
前沿拓展:
律師個人所得稅
**律師從律師事務所取得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律師事務所在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時,不再減除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以收入全額(取得分成收入的為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后的余額)直接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律師應于次月7日內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律師是指取得律師資格和律師執業證書,不脫離本職工作從事律師職業的人員。
上一篇我們說到了:“什么是納稅調整?”
書接上文,今天我們講:
對可能遭遇的納稅調整做一說明:
第一種情況,比如說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的。什么叫**交易原則?**交易原則就是說假設某一個地方的稅負很低,然后你把你的收入轉移到稅負低的關聯方的賬戶上,或者說你所在地的稅負很低,關聯方把收入轉移到你所居住的城市,這種情況下就會導致稅負的降低,那么對這種交易只要沒有正當理由,稅務機關他是肯定不認可的。
第二種情況,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或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于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這什么意思呢?比如說我們**稅負特別重,你看個人所得稅最高的時候45%的稅率,這個是極高的。有人就想,我就想個辦法,我在開曼群島設一個公司,把來自世界各地的錢都存到開曼群島企業里面,不做分配。這樣我就不要交個人所得稅了。那可不可以呢?自從新個稅法修改之后,你就會發現這種方式已經不行了,稅務機關一旦發現,就是即使你沒有分配股息紅利,稅務機關也會視為你已經分配了股息紅利,要進行個稅的征繳。
第三種情況,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得不當稅收利益。什么叫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指的是你這個交易其實就是為了少交稅,或者不交稅,否則其實不需要這么一個交易環節的。比如說甲和乙一直有貿易往來,但是現在他們發現在某個地方的稅負很低,所以甲就把貨物先賣給在那個地方丙,丙再賣給乙,把利潤全流到稅負低的地方了,這樣實現少繳稅的這樣一個目的。但是務機關發現交易之后,說不行,你為什么要把貨物從甲手里賣給丙,再從丙那里賣給乙,你這個目的就是為了少繳稅,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所以你的這個交易環節我不認,要進行納稅調整。
好,今天的分享就到這里,明天會為您奉上新的內容,感謝您的收聽和收看,謝謝。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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