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登記指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而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
如在商品房預售中,購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進行預告登記,以制約開發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進行抵押。本質上是為了在為開發商售賣期房、提高資產周轉率提供法律支持。
1.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
(1)登記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原件;
(4)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原件;
(5)預購人單方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的,預售人與預購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預告登記附有條件和期限的,預購人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6)設定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需要提交抵押權人同意房屋買賣的證明材料。
2.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
(1)登記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抵押合同原件;
(4)主債權合同原件;
(5)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原件;
(6)當事人關于抵押權預告登記的約定原件;
(7)已設定在建工程抵押權的,提交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的證明原件。
3.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
房屋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房屋的所有權、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的,除提交本項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文件原件、他項權利證書原件、抵押權注銷申請書原件;
(1)登記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轉讓方的房屋所有權證;
(4)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原件;
(5)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原件(轉讓合同中已有約定的除外)。
4.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
已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或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的房屋,可以辦理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
(1)登記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主債權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
(4)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證明原件;
(5)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原件(抵押合同中有約定的除外)。
5.預告登記的變更登記
(1)登記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預告登記證明原件;
(4)變更事實的有關證明文件原件。
6.預告登記的注銷登記
(1)登記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預告登記證明原件;
(4)證明預告登記的房屋權利終止的證明材料原件。
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已成事實和待成事實的區別:已登記是登記成功的事實存在,具有法律效力;已預告登記只是一種“預約”,登記並未成功且不一定能登記成功。
抵押預告登記是什么意思
預告登記指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而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
如在預告登記指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而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第221條規定: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抵押預告登記作為一種臨時性登記行為,既不是行政部門對期房交易的監管行為,也不能等同于直接產生支配效力的抵押登記。
其設立目的在于期房買賣中,債權行為的成立和不動產的轉移登記之間常常因房屋建造等各種原因而導致相當長時間的間隔,為平衡不動產交易中各方利益,維護交易安全。
法律賦予了抵押預告登記能夠對抗第三人的物權效力,但鑒于不動產物權尚未成立,不具備法定的抵押登記條件,故不產生優先受償的效力。
抵押預告登記是在房屋不具備法定物權形式,不能依法進行抵押登記的情況下,為了保全將來財產權變動能夠順利進行的臨時性登記行為,只有當條件成就,辦妥了抵押登記后,才產生優先受償的抵押效力
]]>沒有清稅證明那是因為你還沒有到稅務機關注銷國、地稅,自公司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公司需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稅務注銷,先注銷國稅,再注銷地稅。
辦理程序:
1.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前,首先應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2.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應提交如下資料:注銷稅務登記申請書;上級主管部門批文或董事會、職代會的決議和其他有關資料。經稅務機關審核后符合注銷登記條件的,可領取并填寫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3.稅務管理部門經稽查、審核后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發生變化需改變稅務登記機關而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原稅務登記機關應在對其辦理注銷手續后,向遷達地稅務機關遞解納稅人遷移通知書,并附納稅人檔案資料移交清單,由遷達地稅務登記機關為納稅人重新辦理稅務登記。
所需材料:
1、《注銷稅務登記證申請審批表》
2、營業執照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4、指定委托書
5、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6、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
7、本年度匯算清繳報告
8、公司清算報告
9、未繳銷的**
10、**領購本
11、《社保注銷通知單》
12、當地稅務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稅務局會核查公司是否完稅。通過后領取《稅務注銷通知單》。
一、 注銷地稅流程 1、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領取并填寫《納稅清算申請表》、《納稅清算登記表》各一式兩份、《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
(其中《納稅清算申請表》要填最近三個整年度的納稅額) 公司注銷就找快注銷!
2、委托中介機構出具清稅報告。
3、持清稅報告、《納稅清算申請表》、《納稅清算登記表》、《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及注銷企業提供的稅務登記(正、副本)、代碼章、**卡、IC卡、加密盒、空白**(帶齊退票及最后一張已開**記賬聯)、上級主管部門或股東會撤銷企業決定書、公章到地稅注銷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4、等待地稅通知領取注銷地稅登記通知單。
(在未領到注銷通知前務必按期申報納稅) 二、注銷國稅流程 1、憑《地稅注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到國稅辦理注銷登記窗口領取并填寫《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注銷及走逃企業審批表》、《繳銷專用**申請表》。
2、持填寫完的以上各表,帶齊2003年至注銷日購買的所有新、舊版普通**及最后一次購買的最后一本增值稅專用**到專管員處辦理繳銷**手續。
3、辦完繳銷**后找專管員辦理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需報送資料如下:
⑴填寫業務報批單一式二份;⑵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一式二份;⑶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受理文書名稱: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審批表)一式二份;⑷注銷及走逃企業審批表一式二份;⑸《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原件。
4、請專管員進行納稅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
待專管員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后,到專管員處領取以下資料:
⑴《評估報告》
;⑵《業務報批單》
;⑶《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
;⑷《注銷及走逃企業審批表》。
5、用A4紙打印注銷申請書一份:沒有格式限制、寫清楚注銷原因、加蓋企業公章、法人簽字。
若是分支機構(或分公司)的企業還需提供一份董事會決議,要求法人及股東簽字、加蓋總機構(或總公司)公章。
6、提交《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評估報告》、《業務報批單》、《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注銷及走逃企業審批表》、注銷申請書、稅務登記正副本原件、營業執照復印件、**購領薄到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窗口。
7、等待國稅通知領取注銷國稅登記通知單。
(未領到注銷通知單前務必按期申報納稅) 三、注銷稅務登記(單位及查賬征收個體)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1.注銷防偽稅控金稅盤; 2.準備2-3年的憑證、賬本、銀行對賬單; 3.<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一式兩份(專管員簽字蓋分局章)
; 4.<**領購簿>及未驗舊、未使用的**; 5.增值稅當月報表; 6.當月、當季、全年財務報表; 7.企業所得稅當季、年報表; 8.企業所得稅當年匯算清繳表; 9.企業所得稅關聯業務報表; 10.企業清算所得稅報表(專管員簽字蓋分局章); 11.資產處置報告(一般納稅人所需)(專管員簽字蓋分局章)
; 12.稅務檢查報告(一般納稅人所需);
辦理稅務登記注銷需提供的資料:
(1)《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一式兩份);
(2)《稅務登記證》正本、副本原件;
(3)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一份。(指的是與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跟其他情況,依照法律終止納稅的義務的證明文件跟資料;例如:**的判決、工商局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證明文件與資料等)
(4)取消稅務資格認定資料;
(5)取消減免稅資格的審批資料。
納稅人提交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前,需辦結如下事項:
1、完成各稅種的納稅申報和稅款、滯納金、罰款繳納事項;
2、繳銷**和**領購簿;
3、接受稅務違法違章處理;
4、申請退還多繳稅款;
5、比如總機構在申請注銷稅務登記證的,其轄下的分支機構應先注銷稅務登記;
6、配合稽查局辦結稽查案件和**受托協查事項。
1、如果在不盈利之后又不按程序注銷稅務登記證,則不能注銷營業執照,并且對以后從事經營活動,辦理相關手續產生不良影響。
2、如果不申報繳納稅收,即便是最后的一個月也是要受處罰的,并且對稅款還要按日加收一定比例的滯納金。
《中華****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第六十條規定: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其中就有: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擴展資料:
注銷稅務登記(先稅務,后工商)
注銷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活動。
(一)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二)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變更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三)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四)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后,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關于這個問題回答如下:
1.納稅實際上和過去沒有什么區別,未來納稅申報會更加便利化。取消專管員制度實際上是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內容。這項改革可能部分納稅人還不適應,因為很多納稅人習慣了有事找專管員的習慣。
2.取消專管員制度后稅務機關會加大線上服務力度,同時主管稅務機關的人工服務會繼續存在,只不過改變了過去專管員一人管戶,各稅統管的做法,而是采取一個個專業團隊分事項進行管理的辦法。
3.取消專管員制度后,雖然改變了過去人盯戶的管理制度,但是稅務機關的稅收風險**力度會進一步加大和精準化。作為納稅人來說,做好納稅申報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別是納稅申報的信息化程度提高了,納稅人更多的辦稅服務通過電子稅務局辦理,辦稅的效率和質量會的到進一步。稅務機關會加大對納稅數據準確性的**分析,確保信息化辦稅質量,作為納稅人來講,只要依法申報就沒有什么問題。
]]>報驗登記的條件: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 2.法定期限: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 1.報驗登記的條件:根據《》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
2.法定期限: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3.所需資料: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注明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并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一)稅務登記證件副本;
(二)《外管證》。納稅人在《外管證》注明地銷售貨物的,除提交以上證件、資料外,應如實填寫《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申報查驗貨物。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國家**令第7號): 第十三條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二)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三)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四條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 稅務登記表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的號碼; (二)住所、經營地點; (三)登記類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產經營方式; (六)生產經營范圍; (七)注冊資金(資本)、投資總額; (八)生產經營期限; (九)財務負責人、聯系電話; (十)國家**確定的其他有關事項。
當然需要,雖然個體工商戶有免稅政策,但是稅務登記證是必須辦理的。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建議還是應該按時進行稅務登記。稅務專員會給你核定納稅方式(定額稅或比率稅)、稅種、稅率等。個體工商戶還能享受國家月銷售額小于3萬元的免稅政策。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關于辦理稅務登記證的其他規定: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3、有**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4、境外企業在**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第四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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