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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培訓心得體會(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稅核定征收)

大家好,如果您還對個人所得稅培訓心得體會不太了解,沒有關系,今天就由本站為大家分享個人所得稅培訓心得體會的知識,包括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稅核定征收的問題都會給大家分析到,還望可以解決大家的問題,下面我們就開始吧!

會計個人所得稅計算題

1.除自行申報外,都是單位代扣代繳。自行申報的情形是:

2)從**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4)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2.稿酬應納所得稅=19000×(1-20%)×20%×(1-30%)=2128

1)稿酬一次收入超過4000元,定率扣除20%,即乘以(1-20%);

2)稿酬所得稅可以減征30%,即乘以(1-30%)

勞務報酬所得稅=(3900-800)×20%=620

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定額扣除800元,即減去800,再乘以稅率20%

3.稅法規定:年所得在12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所以選A)

“2011年稅務部門在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王教授的稿酬和講課報酬均無納稅記錄”。所以要補繳稅款,選C.

個人所得稅是按月計算還是年計算

(一)、所謂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即指所有實行**經濟核算的中華****境內范圍的內資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形式,包括以下六類:(1)國有企業;(2)集體企業;(3)私營企業;(4)聯營企業;(5)股份制企業;(6)有生產經營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形式。(二)、所得稅的征收方式一般分為以下兩種:1、核定征收:按收入計算繳納所得稅。計算公式為:應交所得稅=收入總額X稅務核定固定比例X所得稅稅率;2、查帳征收:按利潤計算繳納所得稅。計算公式為:應交所得稅=利潤總額X所得稅稅率;3、所得稅稅率:(1)一般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2)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3)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類型企業,減按15%的稅率來征收企業所得稅。(三)、所得稅的計算方式如下。1、如果你單位所得稅是核定征收方式應交所得稅=不含稅收入額X稅務核定比例X所得稅稅率=1000X稅務核定比例x25%;2、如果你單位是查賬征收方式應交所得稅=利潤總額x所得稅稅率;=(不含稅收入-不含稅成本-稅費-管理、銷售、財務費用)x25%。

《中華****企業所得稅法》

第五條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第五十四條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稅法中規定的個人所得稅法定免稅項目有哪些

以下的就是個稅的免稅項目,很多項,其中第一大項和第二大項較為常用。我已經盡力了。全部都是法律規文,難找,還要歸結。你看看能不能找到你要的。

1.法定所得免稅。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稅法第4條)

(1)獎金。省級**、國務院部委和軍隊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債券利息。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補貼津貼。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稅的補貼、津貼;(細則第13條)

(4)救濟性款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支付的個人生活補助費;**門支付給個人的救濟金以及撫恤金;(細則第14條)

(5)保險賠款。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賠款;

(6)轉業復員費。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安家費、離退休費用。按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外交人員所得。依照**有關法律規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司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協議免稅所得。****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其他所得。經國務院**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2.下列所得,暫免征個人所得稅:([94]財稅字第20號)

(1)獎金。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2)手續費。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費,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3)轉讓房產所得。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延期離退休工薪所得。達到離、退休年齡,但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其在延長離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離、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3.外籍個人的下列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94]財稅字第20號)

(1)生活費用。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2)出差補貼。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3)其他費用。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培訓費、子女教育費等,經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4)股息紅利所得。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4.外籍專家工薪所得免稅。下列外籍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94]財稅字第20號)

(1)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工作的外國專家;

(2)**組織直接派往**工作的專家;

(3)為**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4)援助國派往**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5)根據兩國**簽訂的文化交流項目來華2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6)根據**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7)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機構負擔的。

5.農業稅繳稅項目免稅。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并已納稅的,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94]財稅字第20號)

6.股息、紅利收入征免稅。對個人從基層供銷社、農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由各省級****確定,報**、國家**備案。([94]財稅字第20號)

7.非工薪所得免稅。下列不屬于工薪性質的補貼、津貼或不屬于本人工薪項目的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4]89號)

(4)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庭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8.境外支付所得免稅。在**境內無住所,且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中在**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滿183天的個人,其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員支付并且不由該雇員在**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條例第7條、國稅發[1994]148號)

9.境外所得免稅。在**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在**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天但不滿1年的個人,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除擔任**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外,不論是由境內企業和境外企業支付的所得,均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4]148號)

10.境外所得免稅。在**境內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1年而不超過5年的個人,其在**境外的所得,僅對由**境內企業和個人支付的部分征收個人所得稅,對由**境外企業和個人支付的境外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條例第6條、國稅發[1994]148號)

11.見義勇為獎免稅。對鄉鎮以上**或縣以上**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者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5]25號)

12.青苗補償費免稅。對于在征用土地過程中,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函[1997]87號)

13.個人股本免稅。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個人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7]198號)

14.福利和體育**獎金免稅。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和體育**,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4]127號、國稅發[1998]12號)

15.轉讓股票所得免稅。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暫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8]61號)

16.國債利息和買賣股票價差收入免稅。對個人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國債利息、買賣股票價差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8]55號)

17.差價收入免稅。對個人投資者從買賣證券投資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8]55號)

18.下崗職工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免稅。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經營所得和勞動報酬所得,從事個體經營自稅務登記之日起,從事**勞務服務的自持下崗證明在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在2003年底前,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9]43號)

19.教育存款利息免稅。專項教育儲蓄存款利息,免征利息所得稅。(國稅發[1999]180號)

20.國外儲戶存款利息免稅。港澳臺和國外儲戶在外資銀行特區分行存款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

21.股權式獎勵免稅。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轉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的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9]125號)

22.出售住房所得免稅。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出售現有住房后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其出售現有住房應繳的個人所得稅,視其重新購房的價值全部或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重新購房金額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銷售額的,全部退還納稅保證金,免征個人所得稅;購房金額小于原住房銷售額的,按所占比例退還納稅保證金,余額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財稅字[1999]278號)

23.公積金和保險金免稅。企業和個人按規定比例提取并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和失業保險基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和利息所得稅。(財稅字[1999]267號)

24.股權資產緩稅。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制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2000]60號)

25.安置收入免稅。國有企業職工因企業破產,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2000]77號、財稅[2001]157號)

26.補償收入免稅。國有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數額內的,免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免征標準,由省級地稅局確定。(國稅發[2000]77號)

27.失業保險金免稅。具備《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2000]83號)

28.隨軍家屬經營所得免稅。從2000年1月1日起,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0]84號)

29.無賠款優待收入免稅。對于個人自己繳納有關商業保險費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保險費全部返還個人的保險除外),不作為個人應稅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30.扣繳利息稅手續費免稅。儲蓄機構內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2001]31號)

31.科技創新獎勵免稅。對在**和**凱旋基金會主辦的“明天小小科學家”活動中,學生個人取得的科技創新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1]692號、國稅函[2002]1087號、國稅函[2006]459號)

32.外籍個人探親費免稅。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每年探親不超過2次和支付的標準合理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7]54號、國稅函[2001]336號)

33.個人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免稅。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2002]128號)

34.基金分配收入免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財稅[2002]128號)

35.農村費改稅地區農業特產所得免稅。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停止征收農業特產稅,改為征收農業稅后,對個體戶或個人取得的農業特產所得,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2003]157號)

36.高等學校教師獎金免稅。對**組織評選頒發的第一屆高等學校教學名師每人2萬元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3]1294號)

37.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免稅。從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止,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網吧、氧吧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2]208號)

38.奧運會獲獎收入免稅。對參賽運動員因奧運會比賽獲得的獎金和其他獎賞收入,按現行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3]10號)

39.防治“非典”人員補助收入免稅。從2003年1月1日起至**解除止,凡承擔“非典”防治任務的傳染病醫院、綜合醫院和疾病預防中心、急救中心等單位中參加“非典”防治工作的第一線醫務和防疫工作者,按有關規定的標準取得的“非典”防治工作特殊臨時工作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3]101號)

40.預防“非典”物品免稅。從2003年1月1日起至**解除止,為防止“非典”擴散,對單位發放給個人的用于預防“非典”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可不計入個人當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3]101號)

41.出租車司機減免稅。從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期間,各省級**可根據“非典”**對出租車汽車司機免征個人所得稅或降低征收定額。(財稅[2003]113號)

42.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免稅。從2001年1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對退役士官和義務兵,從事稅收規定范圍的社會居民服務取得的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2001]11號)

43.轉業干部自主擇業免稅。從2003年5月1日起,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2001]國轉聯8號、財稅[2003]26號)

44.“非典”期間個體戶經營蔬菜免稅。在“非典”期間,北京市個體工商戶經營蔬菜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實施辦法和執行日期由北京市**根據**發展決定。(財稅[2003]112號)

45.為了促進中日友好關系發展,加深兩國**之間的交流和理解,宋慶齡基金會遵照已故中日友好協會會長孫平化先生遺愿,專項設立了《基金》。個人獲得《基金》的獎金,屬于國務院部委頒發的文化方面的獎金,根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對于個人獲得第四屆《基金》的獎金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4]917號)

46.為鼓勵全國廣大職工積極參加群眾性科技攻關、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活動,推動我國科技進步、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關于國務院部委頒發的科學、技術等方面的獎金免稅的規定,對全國職工技術創新成果獲獎者所得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4]1204號)

47.國家**屬于國務院部級直屬機構,根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關于國務院部委頒發科技方面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規定,對其頒發的林業科技重獎和貢獻獎獲獎者(名單見附件)的獲獎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4]1389號)

48.為進一步鼓勵和發展高科技人才隊伍,支持和促進我國載人航天事業的持續發展,增強綜合國力,按照《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的規定,對曾憲梓載人航天基金獎獲獎者取得的獎金收入,視為外國組織頒發的科學、技術方面的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5]116號)

49.根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關于國務院部委頒發的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對第三屆“中華環境獎”和“中華環境獎-綠色東方獎”獲獎者個人所獲獎金(詳見附件),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6]323號)

50.根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陳嘉庚科學獎2006年度獲獎者個人取得的獎金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在陳嘉庚科學獎業務主管、組織結構、評選辦法不變的情況下,以后年度的陳嘉庚科學獎獲獎個人的獎金收入,可根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6]561號)

關于本次個人所得稅培訓心得體會和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稅核定征收的問題分享到這里就結束了,如果解決了您的問題,我們非常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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