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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屬于什么(個人所得稅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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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稅和個人所得稅要一起扣嗎

在我國勞動所得與勞務所得都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適用的稅率是不一樣的,起征點也不一樣,勞務所得超過八百就要征稅。一、個人勞務費怎么扣個人所得稅1、勞務費≤4000元,公式:個稅=(X-800)*20%,比如勞務費為3000元,個稅=(3000-800)*20%=440;2、4000<勞務費≤25000,應納稅所得額≤20000,公式:個稅=(X-X*20%)*20%,比如勞務費為10000元,個稅=(10000-10000*20%)*20%=1600;3、25000<勞務費≤62500,應納稅所得額≤50000,公式:個稅=(X-X*20%)*30%,比如勞務費為62500元,個稅=(62500-62500*20%)*30%-2000=13000;4、勞務費>62500,應納稅所得額>50000,公式:個稅=(X-X*20%)*40%-7000,比如勞務費為70000元,個稅=(70000-70000*20%)*40%-7000=15400。一般我們常見的說法是,800以上起征到4000這個界限。大額用的比較少。二、關于個人勞務費**的注意事項1、企業(yè)如果經常發(fā)生的且金額大的業(yè)務還是需和正規(guī)單位合作,比如存在大量臨時用工、季節(jié)性用工的單位,輔助用工較多的單位,可以選擇勞務派遣公司,從而合規(guī)的取得勞務**進行稅前列支。2、對于不可避免的個人勞務費,金額零星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造表發(fā)放,以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當然,別忘了個稅申報,零申報也要做的);達到起征點的,到稅局申請**。可向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具體所需資料通常包括:提交身份證件及復印件;代開增值稅**繳納稅款申報單;相關勞務合同等等;可咨詢當?shù)刂鞴芏悇諜C關。如果對勞務費收入很高且經常發(fā)生,自然人會承擔比較高的稅負(舊個稅法下要承擔20~40%的累進稅率;明年新個稅法實施后,個人勞務所得將并入綜合所得,最高達45%的稅率,具體如何代扣代繳,尚要等待稅務部門的實施細則)。對高收入人群,可以考慮通過在稅收洼地,由自然人注冊個人獨資企業(yè)或公司等方式,通過核定征收形式,降低稅負。三、勞務費做賬方式1、如果對方提供了勞務**,可以根據**直接入帳。提供勞務**,不用做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借:相關成本費用科目貸:銀行存款(或現(xiàn)金)2、如果對方不能提供勞務**,單位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同時,要進行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借:相關成本費用科目貸: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貸:銀行存款(或現(xiàn)金)3、勞務費可以稅前扣除。勞務費一般指人工費,簡單說就是你公司請公司以外的人為你公司服務的費用,例如物業(yè)管理、裝卸搬運、修繕維護以及臨時雇傭等,按照所從事的工作分別歸入相應的科目核算。如果有一部份臨時工的工資每月都是固定的,那么可以和正式職工的工資做在一起,如果臨時工工資不是固定的,那么這部份工資只能做為費用入帳,不能入工資帳.如院內用工的,這份工資應計入經營費用—保管費。根據法律規(guī)定可以得知,個人勞務費以4000元為標準,不足4000元的,扣減800的免征額,超過4000的,扣減20%的免征額。

一、勞務費個稅怎么交納勞務費個稅是勞務費個人所得稅的簡稱。勞務費是與工資薪金相區(qū)別,個人**從事各種非雇傭的各種勞務所取得的所得。個人所得稅是指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fā)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既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也包括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完全納稅的義務,必須就其來源于**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僅就其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2條,“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三、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四、勞務報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八、財產租賃所得;九、財產轉讓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經國務院**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勞務費的個稅交納需要申報。二、勞務費個稅的計算標準是什么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3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稅率表附后)。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三、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并按應納稅額減征百分之三十。四、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可以得出,勞務費個稅的計算公式:應納稅款=勞務收入*(1-2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相信您對于勞務費個稅的交納問題已經有了一定的了解。

企業(yè)年金如何扣除個人所得稅

關于年金的稅收政策,包括企業(yè)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兩部分。下面我就這兩部分向廣大讀者詳細解釋,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3年12月6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發(fā)布了《關于企業(yè)年金、職業(yè)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明確規(guī)定2014年1月1日起,對于符合規(guī)定的年金在年金繳費環(huán)節(jié)和年金基金投資收益環(huán)節(jié)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將納稅義務遞延到個人實際領取年金的環(huán)節(jié)。

1、計入個人帳戶的符合國家政策的年金單位繳費部分暫不納稅。

《關于企業(yè)年金、職業(yè)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第一條第1.規(guī)定“企業(yè)和事業(yè)單位(以下統(tǒng)稱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guī)定的辦法和標準,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yè)年金或職業(yè)年金(以下統(tǒng)稱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理解上述優(yōu)惠政策應從以下四個方面把握:

(1)建立年金符合國家政策規(guī)定條件、程序

年金必須依據《企業(yè)年金試行辦法》(保障部令20號)或《事業(yè)單位職業(yè)年金試行辦法》(**[2011]37號)的規(guī)定條件和程序建立。具體條件詳見第一章年金基礎知識相關內容就年金實施條件和建立程序的介紹。

如果單位不能夠“依法參保”為全體職工足額繳納基本養(yǎng)老保險,不具有持續(xù)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而不符合“量能負擔”條件,或者不能建立年金集體協(xié)商機制并通過集體協(xié)商確定年金方案的,均可以視為違反上述條件,不得享受暫不納稅的優(yōu)惠。

(2)年金單位繳費標準符合國家政策規(guī)定標準

目前企業(yè)所得稅規(guī)定年金單位繳費標準是“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但《企業(yè)年金試行辦法》(保障部令20號)和《事業(yè)單位職業(yè)年金試行辦法》(**[2011]37號)的標準與企業(yè)所得稅扣除標準有所不同。表現(xiàn)在:

1企業(yè)年金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yè)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12(約8.33%);

2事業(yè)單位繳納職業(yè)年金費用的比例最高不超過本單位上年度繳費工資基數(shù)的8%。職業(yè)年金單位繳費工資基數(shù)為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當期計入的最高額一般不得超過本單位工作人員平均分配額的3倍。

根據《關于企業(yè)年金、職業(yè)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第一條第1的規(guī)定及稅收規(guī)定優(yōu)先于會計規(guī)定的原則,可以斷定103號文所稱的國家政策規(guī)定的標準“應為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

因此,對于超過上述規(guī)定的標準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財稅〔2013〕103號第一條3)

(3)年金繳付對象符合國家政策規(guī)定范圍

財稅〔2013〕103號規(guī)定年金必須是“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企業(yè)年金試行辦法》(保障部令20號)規(guī)定年金方案適用于企業(yè)試用期滿的職工,《事業(yè)單位職業(yè)年金試行辦法》(**[2011]37號)規(guī)定年金方案適用于分類推進事業(yè)單位改革后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yè)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

因此年金的繳付范圍必須是全體職工,否則就不能享受個人暫不納稅的這一優(yōu)惠。

(4)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必須記入個人帳戶

單位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只有記入個人帳戶時才能享受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優(yōu)惠。這實質上是對參保個人合法權益的有效保護。

在實踐中,必須通過查看年金方案和年金單位繳費部分繳付方式和時間要求,判斷單位繳費部分是否已記入個人帳戶。對于未記入個人帳戶的年金單位繳費部分不得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已繳費但未記入個人帳戶的不得享受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優(yōu)惠。

2、計入個人帳戶的符合國家政策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暫不納稅。

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guī)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shù)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財稅〔2013〕103號第一條2)

理解上述優(yōu)惠政策應從以下兩個方面把握:

(1)年金個人繳費符合國家政策規(guī)定條件、程序

這一要求與計入個人帳戶的符合國家政策的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個人暫不納稅的條件內容相同。(財稅〔2013〕103號第一條2)

(2)年金個人繳費標準符合國家政策規(guī)定

個人繳付歸入個人帳戶的年金個人繳費,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shù)的4%。(財稅〔2013〕103號第一條2)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yè)年金試行辦法》(保障部令20號)和《事業(yè)單位職業(yè)年金試行辦法》(**[2011]37號)就個人繳費比例規(guī)定與稅收有差別。表現(xiàn)如下:職業(yè)年金個人繳費比例不超過上年度本人繳費工資基數(shù)(本人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4%;企業(yè)年金個人繳費比例不超過本人上年度工資總額的1/12(約8.33%)。

在實際工作執(zhí)行中,應以103號文件的標準為準。

上述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shù)”按如下規(guī)定掌握:

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shù)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tǒng)計局規(guī)定列入工資總額統(tǒng)計的項目計算。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qū)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shù)。(財稅〔2013〕103號第一條4.)

職業(yè)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shù)為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qū)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shù)。(財稅〔2013〕103號第一條)

超過上述規(guī)定的標準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財稅〔2013〕103號第一條3)

(二)企業(yè)(職業(yè))年金基金投資收益環(huán)節(jié)

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稅〔2013〕103號第二條)

(三)企業(yè)(職業(yè))年金個人領取環(huán)節(jié)

1、個人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退休年齡領取年金

個人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退休年齡是領取年金的主要情形。這種情形下的領取方式分為按月、按季或按年多種方式。由于財稅〔2013〕103號規(guī)定2014年1月1日起年金在領取環(huán)節(jié)繳稅,而在此前的已繳付年金按此前的政策規(guī)定在繳付時已經納稅,因此在2014年1月1日起領取的年金如果是之前繳付的,則可能存在重復征稅問題。為此,在領取年金時有必要區(qū)分所領取年金是2014年1月1日前繳付的還是2014年1月1日起繳付的。

這樣,在考慮個人領取年金環(huán)節(jié)個人所得稅時除要關注領取方式外,還應關注所領取的年金是何時繳付的,即是否已經納稅。

個人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退休年齡,2014年1月1日起按月領取的2014年1月1日起繳付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13〕103號第三條1)

上述領取的年金不作任何費用扣除,也不得與當月工薪合并,僅需按一個月工薪所得確定稅率和速算扣除系數(shù),計算扣繳稅款。計算公式如下:

個人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退休年齡,2014年1月1日起按年或按季領取的2014年1月1日起繳付的年金,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每月領取額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13〕103號第三條1)

按季領取應納稅額=【(N/3)乘最終適用稅率-速算扣除系數(shù)】乘3

按年領取應納稅額=【(N/12)乘最終適用稅率-速算扣除系數(shù)】乘12

需要注意的是,每月分攤額計算的個人所得稅應乘以3或12后作為最后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上面領取方式1和方式2中的年金均為2014年1月1日起繳付并領取的年金。相同點是均是全額計稅,不作任何扣除;不同點是方式2需要將領取的年金金額分攤到各月確定適用稅率,這實質是降低了個人按季或按月領取時的適用稅率,照顧了納稅人。

另外還需要說明一點,上述兩種方式完全與老政策不搭界,即適用于2014年起建立年金的單位。對于2014年前建立年金并已經繳付年金的單位,則必須看發(fā)放的年金的繳付期。

對于2014年前繳付的年金,理論上講領取時也可能存在兩種情況。即領取金額中可能包括一部分2014年前繳付的已納稅年金,可能全部是2014年前繳付的已納稅年金。

那實踐中,存不存在既有2014年前繳付的年金也有2014年后繳付的年金,卻只領取2014年后繳付的情況呢?從企業(yè)經營常規(guī)判斷或者從稅收籌劃的角度分析,這種情況一般不會發(fā)生,因為企業(yè)或個人不會放棄或推遲2014年前繳付的已納稅年金可以個人所得稅前抵扣的權益。

因此,對“單位和個人在2014年1月1日之前開始繳付年金繳費,個人在2014年1月1日之后領取年金的”,我們認為“領取的年金”中包括“2014年1月1日之前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且已經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部分”,這實際上也是對企業(yè)有利的,這也是103號文件第三條第2中的規(guī)定。

個人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退休年齡,在2014年1月1日之后按月領取年金,如該年金包括2014年1月1日之前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且已經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部分,則允許其從領取的年金中減除這部分金額,就其余額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13〕103號第三條2)

個人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退休年齡,在2014年1月1日之后按季或年領取年金,如該年金包括2014年1月1日之前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且已經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部分,則允許其從領取的年金中減除這部分金額,就其余額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每月領取額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13〕103號第三條2)

按季領取應納稅額={【(N-A1)/3】乘最終適用稅率-速算扣除系數(shù)}乘3

按年領取應納稅額={【(N-A1)/12】乘最終適用稅率-速算扣除系數(shù)}乘12

需要注意的是,每月分攤額計算的個人所得稅應乘以3或12后作為最后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上述2014年1月1日前繳付并領取的1、2與2014年1月1日后繳付并領取的1、2,在稅率的確定上原則是相同的,即領取額全額按月或平攤到各月確認稅率。唯一不同的是確認稅率的基數(shù),即前者的“領取額全額”扣除了“2014年1月1日之前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且已經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部分”,僅此不同而已。

在個人分期領取年金(按季或年外的分期除外)的情況下,可按2014年1月1日之前繳付的年金繳費金額占全部繳費金額的百分比減計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減計后的余額,按照上述1、2規(guī)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稅〔2013〕103號第三條2)

對個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允許領取人將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按12個月分攤到各月,并視繳付時間分以下兩種情形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稅〔2013〕103號第三條3)

每月分攤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13〕103號第三條3.、財稅〔2013〕103號第三條1)

需要注意的是,每月分攤額計算的個人所得稅應乘以12后作為最后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如該領取額包括2014年1月1日之前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且已經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部分,則允許其從領取的年金中減除這部分金額,就其余額按12個月分攤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攤額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13〕103號第三條3.、財稅〔2013〕103號第三條2)

需要注意的是,每月分攤額計算的個人所得稅應乘以12后作為最后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允許領取人將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按12個月分攤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攤額,按照上述“出境領取”的相關規(guī)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稅〔2013〕103號第三條3)

對個人除特殊原因(出境定居或**亡)外一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的,不允許采取分攤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領取的總額,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1.個人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退休年齡領取年金”的規(guī)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支付的個人所得稅包括在現(xiàn)金流量表“支付的各項稅費”中嗎

1、是的。代扣代交的個稅應放在‘支付的各項稅費’中。

2、根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

3、第九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4、納稅人有**公民身份號碼的,以**公民身份號碼為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沒有**公民身份號碼的,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別號。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5、第十二條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6、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7、第十三條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繳納稅款。

8、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9、居民個人從**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申報納稅。

10、非居民個人在**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申報納稅。

11、納稅人因移居境外注銷**戶籍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

12、根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

13、第十四條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14、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核后,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退稅。

15、第十六條各項所得的計算,以**幣為單位。所得為**幣以外的貨幣的,按照**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幣繳納稅款。

16、第十七條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xù)費。

17、第十八條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征、減征、停征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并報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18、第十九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依照《中華****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19、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個人所得稅法

OK,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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