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鐵們好,相信很多人對個人所得稅條例都不是特別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來為大家分享下關于個人所得稅條例以及工資個人所得稅標準的問題知識,還望可以幫助大家,解決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個人所得稅征收范圍及稅率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11、經國務院**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1、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于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3%–45%;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獲取的所得跟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獲取的所得,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
3、稿酬獲取的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且依照應納稅額減征30%稅率;
4、勞務報酬獲取的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對勞務報酬獲取的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實行加成征收稅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5、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利息,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跟其他所得等,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主詞條:中華****個人所得稅法
第一條在**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國務院部委和******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并報同級**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并報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個人收入所得稅征收標準
個人收入所得稅征收標準,具體如下:
1、工資范圍在1000元到5000元之間的,包括5000元,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0%;
2、工資范圍在5000到8000元之間的,包括8000元,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3%;
3、工資范圍在8000到17000元之間的,包括17000元,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10%等。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1、省級****、國務院部委和******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5、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法律依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一)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于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1、第一條根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說的在**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第三條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說的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
2、前款所說的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第四條稅法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說的從**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境內的所得;所說的從**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境外的所得。第五條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境內,均為來源于**境內的所得:
3、(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4、(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三)轉讓**境內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6、(四)許可各種特許權在**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7、(五)從**境內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第六條在**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由**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于**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第七條在**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第八條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8、(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9、(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
10、1.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以及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11、2.個人經**有關部門批準,取得執照,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活動取得的所得;
12、3.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13、4.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納稅所得。
14、(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15、(四)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璜、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16、(五)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17、(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18、(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19、(八)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20、(九)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21、(十)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22、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第九條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施行。第十條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關于個人所得稅條例到此分享完畢,希望能幫助到您。
原創文章,作者:hello,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www.uuuxu.com/202403015888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