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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股票期權,個人股票期權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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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內股權激勵所得全額單獨計算繳納個稅

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符合條件的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隨著市場轉暖,近2個月以來,上市公司紛紛推出股權激勵及員工持股計劃。據統計,從今年2月以來,共有22家公司推出了限制**股票、股權激勵預案,另有5家公司推出了員工持股計劃,其中最“大方”的一家公司拿出了8%股份進行激勵。

近日,筆者收到來自某上市公司財務人員的咨詢,詢問關于新個人所得稅法施行后,股權激勵如何計算并繳納個稅。原來,該公司前些年實施了股權激勵,今年有部分已到行權期,公司需要依法代扣代繳稅款。

按照原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工資、薪金所得”,需要按照職工的“規定月份數”平均后取率計稅。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后,對于居民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4項所得,自2019年1月1日起,實行按年綜合納稅,這是否直接影響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個稅計稅方式呢?

根據《**、國家**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以下簡稱164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符合相關條件的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以下簡稱股權激勵),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例如,李先生2018年1月取得某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權15000股,授予日股票價格為10元/股,施權價為8元/股,該股票期權自2019年2月起可行權。假定李先生于2019年2月28日行權10000股,行權當天股票市價為16元/股,那么李先生此次行權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依據《**、國家**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第二條規定,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下同)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員工行權日所在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也就是說,李先生2019年2月28日行權時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16-8)×10000=80000(元)。

根據164號文件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等股權激勵,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因此,李先生取得的股票期權激勵,應全額單獨計稅,應納個人所得稅額=80000×10%-2520=5480(元)。

如果李先生當年再次行權,又該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呢?

164號文件規定,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將各次的所得合并后,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納稅年度為自公歷1月1日~12月31日。

接上例,李先生于2019年10月31日再次行使股票期權5000股,施權價為8元/股,行權當日股票市價為23元/股,則李先生該次行權又該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李先生的第二次行使股票期權是2019年10月31日,與2月28日第一次行權在同一個納稅年度內,因此,李先生的第二次股權激勵所得,應當與第一次合并計稅。具體來說,第二次股權激勵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23-8)×5000=75000(元),合并二次股權激勵應納稅所得額=80000+75000=155000(元)。所以,第二次股權激勵應申報納稅=155000×20%-16920-5480=8600(元)。

作者:李欣,國家**安慶市稅務局

來源:**稅務報

實習編輯:司壹聞

個人轉讓股權常見個稅疑難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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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問:哪些情形屬于個人股權轉讓行為?

答: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權;

(2)公司回購股權;

(3)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并向投資者發售;

(4)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

(5)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易;

(6)以股權抵償債務;

(7)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注意:股權是指自然人股東(以下簡稱個人)投資于在**境內成立的企業或組織(以下統稱被投資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股權或股份。

02問:個人轉讓股權之前需要先完成個人所得稅的申報和繳納嗎?

答:需要。個人股東發生股權轉讓行為的,在向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相關變更登記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應依法在被投資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

國家**湖北省稅務局與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實行個人股權轉讓信息交互機制。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當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中查驗相關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

03問:個人轉讓股權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04問:個人轉讓股權時股權原值如何確認?

答:個人轉讓股權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確認:

(1)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2)以非貨幣**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幣**資產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3)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4)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股權轉讓人已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該股權受讓人的股權原值以取得股權時發生的合理稅費與股權轉讓人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股權轉讓收入之和確認。個人轉讓股權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股權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股權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股權原值。對個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資企業股權的,轉讓部分股權時,采用“加權平均法”確定其股權原值。

05問:個人股權轉讓收入如何確定?

答: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當并入股權轉讓收入。納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滿足約定條件后取得的后續收入,應當作為股權轉讓收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1)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2)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3)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4)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06問:個人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收入偏低的正當理由是什么?

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2)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3)相關法律、**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4)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的其他合理情形。

07問:股權轉讓所得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是如何規定的?

答: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受讓方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均應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認真履行扣繳稅款義務。

08問:股權轉讓的納稅地點如何確認?

答: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股權轉讓所得納稅人需要在被投資企業所在地辦理納稅申報。

09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辦理股權轉讓納稅(扣繳)申報時,需要提供什么資料?

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股權轉讓納稅(扣繳)申報時,還應當報送以下資料:

(1)股權轉讓合同(協議);(2)股權轉讓雙方身份證明;(3)按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凈資產或土地房產等資產價值評估報告;(4)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但有正當理由的證明材料;(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10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被投資企業在股權轉讓過程中需要履行哪些義務?

答:(1)事先報告義務

扣繳義務人應于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被投資企業應在董事會或股東會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與股權變動事項相關的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會議紀要等資料。(2)納稅申報義務

在股權轉讓行為發生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事后報告義務被投資企業發生個人股東或股東所持股權變動的,應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含有股東變動信息的《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及股東變更情況說明。

11問:公司給我的股權獎勵,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1)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時,股票(權)期權取得成本按行權價確定,限制**股票取得成本按實際出資額確定,股權獎勵取得成本為零。

(2)對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當延長納稅期限。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12問: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違約金收入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股權成功轉讓后,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個人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屬于因財產轉讓而產生的收入。轉讓方個人取得的該違約金應并入財產轉讓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取得所得的轉讓方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

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來源湖北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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