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外的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退稅怎么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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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印尼居住183天的外國人,將被征收個人所得稅
近日印尼**部長斯莉·穆莉婭妮(Sri Mulyani Indrawati )正式宣布對一年內在印尼居住滿183天的外國籍公民和有意向在印尼居住的外國籍公民征收個人所得稅(PPh)。
原因是:這類群體屬于印尼國內納稅人(SPDN)范疇。
此規定已寫入2021年18號印尼**長令(18/PMK.03/2021)《2020年11號創造就業法關于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奢侈品銷售稅以及稅務一般規定》。此法令由印尼**部長于2021年2月17日簽署完成。
“在一年/12個月內,在印尼居住滿183天(總計)的個人,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于有意愿在印尼居住的外國籍公民,可根據持有的許可證日期進行計算,包括**居留證、有限居留證、有限居留簽證等。若上述持有的許可證的日期超過183天,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PPh)。
另外,也可以從與公司簽訂的勞工合同、租房合同、**許可等文件的日期來進行計算,若上述持有的證書日期超過183天,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PPh)。
盡管如此,已成為印尼國內納稅人(SPDN)的外國籍公民,只要具備特定的技能(比如擔任特定的職務或是外國研究人員)就無需在原籍國繳納個人所得稅(PPh)。
自該外國籍公民首次成為印尼國內納稅人(SPDN)起的四年之內,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PPh)。
但是,上述外國籍公民必須證明其專業技能,即出示部分文件,比如由印尼或原籍國**認可的相關部門頒布的專業技能證書。
再者,需要出具學歷證書、在各自學術和專業技能方面長達5年的工作履歷。這些特定的職務包括化學家、工程師/工業技術、生產、電信通訊、講師、軟件開發領域的專家。
另一方面,斯莉·穆莉婭妮頒布了關于國外稅務人(SPLN)的規定。國外稅務人(SPLN)是指在印尼不滿183天的外國籍公民。
這同樣適用于印尼人,即1年內在國外居住滿183天的印尼籍公民,當其成為國外稅務人(SPLN)(即在國外繳納稅務)時,就無需在印尼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如果其在印尼也有收入,那就必須根據相關規定履行在印尼繳納稅務的義務。
「個稅系列」外籍股東投資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X公司有三位自然人股東,股東A為新加坡國籍,股東B在X公司經營過程中取得了****性居民身份證,股東C持有內地居民身份證,X公司的性質為外商投資企業。X公司自從設立以來還未進行過利潤分配,2021年審計完成后,股東合議進行一次分紅,股東B提出其在取得****居留權時有人提示他也可以適用外籍人士的政策,取得的分紅免征個人所得稅,這樣可以省一大筆錢,財務經理查了查發現確實有該優惠政策,但對于其適用情形提出了疑問……
針對此問題,我們逐個進行分析:
01 法律依據
根據《**、國家**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第(八)項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1994年的該項規定距今已有28年,該法規的效力又如何呢?
期間在《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13]6號)文件中曾明確取消“對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但后續并沒有就此項意見正式出臺廢除如上優惠政策的法規,實踐中也并未執行。且在《關于繼續有效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目錄的公告》(**、國家**公告2018年第177號)中亦明確財稅字[1994]20號繼續有效。因此,筆者認為,該項優惠政策仍然是有效的。
02 外商投資企業
該條優惠政策中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指哪些?是否對外資持股比例有要求?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定義,《中華****外商投資法》(中華****主席令第26號,2020年01月01日)第二條中規定:本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二)外國投資者取得**境內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
(三)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境內投資新建項目;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資。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依照**法律在**境內經登記注冊設立的企業。
因此,財稅字[1994]20號文中的“外商投資企業”,并沒有外商投資比例限制。
03 適用范圍
1、 港澳臺同胞是否適用如上優惠政策?
《中華****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23號,2020年1月1日)第四十八條規定,“**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參照外商投資法和本條例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地區投資者在大陸投資,適用《中華******同胞投資保**》(以下簡稱**同胞投資保**)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同胞投資保**及其實施細則未規定的事項,參照外商投資法和本條例執行。”
在《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及其現行的《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并沒有有關外籍人士及港澳臺同胞的相關規定,而在2011年修訂版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筆者找到了港澳臺同胞參照外籍人士相關優惠政策的規定,即第三十條“華僑和**、澳門、**同胞,參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包括在現行有效的《關于加強外籍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27號)、《關于加強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檔案資料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6】58號)中,均明確了**、澳門、**同胞和華僑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參照外籍人員。
2、中途取得境外**居留權的特殊情形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取得境外**居留權的**自然人作為外商投資企業外方出資者有關問題的批復》(匯綜復[2005]64號)的規定,“**公民取得境外**居留權后回國投資舉辦企業,參照執行現行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法規。**公民在取得境外**居留權前在境內投資舉辦的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待遇。”
經過上述分析, A作為外籍人士當然適用如上優惠政策,其取得的X公司分紅免征個人所得稅,而針對B,筆者認為,B在X公司經營過程中方才取得****居留權,其在取得**居留權之前對X公司的投資所產生的分紅不應享受免稅政策,在取得**居留權之后對X公司追加投資所產生的分紅應享受免稅政策,可依據其不同階段投資的股權比例乘以分紅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各地稅務局在征管工作中對于相關政策的適用和理解或有所不同,最終應結合各企業的復雜情況以稅務局的認定為準,筆者的如上分析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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