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明獎發放標準?
被授予省直文明單位和文明單位標兵榮譽稱號的單位,在命名當年對本單位在職職工發放精神文明獎。其標準為:文明單位可按不超過本單位在職職工一個月平均工資總額發放,連續保持三年以上(不含第三年)的文明單位可按不超過本單位在職職工一個半月平均工資總額發放;文明單位標兵可按不超過本單位在職職工兩個月平均工資總額發放。離退休人員可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酌情發放。
省級和全國文明單位按照省直文明單位標兵標準發放,不得重復發放。
行政單位、參公事業單位和全額事業單位的精神文明獎由財政補助和從單位經費結余中解決;其他單位通過自籌解決。精神文明獎不計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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