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方代扣稅金,承包方怎樣進行會計和稅務處理?
發包方代扣稅金,承包方怎樣進行會計和稅務處理
在實踐中,繳納承包工程營業稅金及附加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發包方代扣稅金;另一種是建造承包商自行申報繳納。目前,采用發包方代扣稅金的做法較為普遍,本文結合案例分析采用發包方代扣稅金的做法時,承包方的稅務處理和會計核算方法。
一、稅務處理
《中華****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也就是說,工程分包后,總承包方應以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方價款后的余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分包人應該就其完成的分包額承擔相應的納稅義務。
在實踐中,稅務部門為簡化征管手續,保證稅源及時入庫,同時發包方為取得代扣手續費收入,普遍采取發包方代扣稅金的做法。在這種情況下,總包方與發包方進行工程價款結算時,發包方按結算價款的全額計算代扣營業稅金及附加后,向稅務機關提供總包與分包協議等資料,分別按總包與分包方開具代扣代繳完稅憑證交給總包方,總包方應將分包方完稅憑證復印作為代扣分包方稅款的支付憑證,然后將原件提供給分包方。總承包方和分包方應根據發包方代扣代繳完稅憑證進行賬務處理。
二、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制度》、《施工企業會計核算辦法》和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中均沒有對分包工程的會計核算作出明確規定。在實踐中,施工企業的分包工程主要有以下兩種會計處理方法:
(一)將分包工程收入納入施工企業的收入,將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為施工企業的施工成本,與施工企業本身承建的工程作相同的處理。
這種做法不但全面反映了總承包方的收入與成本,與《建筑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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