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紅利轉作股金是否要交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關于盈余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發[1998]333號:將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余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注冊資本。
依據《國家**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精神,對屬于個人股東分得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以上兩個文件精神,你單位用紅利直接轉增股本,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而為什么分給股東的股息紅利要交個人所得?
分紅給企業的,收到分紅的企業可能再分紅, 如果征稅就是重復征收企業所得稅,最終還要分配給個人,分配給個人的,就進入個人財產,退出生產循環了所以要征收一道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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