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管理辦法條例2021(2021工傷新規)
前沿拓展:
工傷管理辦法條例2021
吉林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2021
目前執行的是《吉林省實施辦法》,是吉林省長巴音朝魯頒布242號令,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但是20慢害假源較并營端企演20年1月1日起調整了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具體調整如下:
(一)傷殘津貼的調整。一級傷殘每月增加230元,二級傷殘每月增加220元,三級傷殘每月增加210元,四級傷殘每月增加200元,五級傷殘每月增加190元,六級傷殘每月增加170元。調整后傷殘津貼低于2375元的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配偶每月增加117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106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1元。
(三)生活護理費的調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增加22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7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32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孔應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十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輕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的職工和雇工(以下稱職工),均有按規定享受確鄉裝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建立工傷事故、職業病防治工作責任制,避免和減少職業危害。
職工應當遵守安全生產**作規程,提高事故傷害和職業病自我防范意識,避免和減少事故、職業病對自身的傷害。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四條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所屬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五條 縣級以上**晚分探花體威曾吃**財政、衛生和計生、民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工商、安監、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六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州)級和省級統籌相結古源合的制度,逐步實現省級統籌。
第七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繳費費率。
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吃套調構最望垂概草部門,在國家確定的費率原則和具體規定基礎上,制緊細群變討圖革弱號定和調整本省的行業基準費率,報而斗編省****批準后公布施行。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本地區費率浮動辦讀之在措開感干所侵只法,報統籌地區****批準后公布施行。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繳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按照費率浮動辦照致掌散法,確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
第八條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酸積鐵數額為本單位全部職工上年度工價高書娘烈圓老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符合參保條件的用人單位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第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急比用于支付參保人員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宣傳和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第十條 工傷保險儲備金提取比例按照統籌地區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實際征繳總額的8%提取。儲備金累計總額達到當覺企執穩年工傷保險基金實際征繳額的30%時,不再提取。
在發生重大工傷事故或者工傷保險基金不足支付時,由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后可以使用工傷保險儲備金。儲備金使用后,應當按前款規定繼續提取。
第十一條 建立和實施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制度。的動刑系且保功配壞省級調劑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門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統籌地區發生重大事故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不足,在使用工傷保險儲備金和省級調劑金后仍不足的,由統籌地區****予以墊付。墊付資金由工傷保險基金結余部分分期償還。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三條 除《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情形外,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造成中毒傷害,并經安監部門確認的;
(二)在用人單位食堂就餐造成食物中毒傷害,并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確認的;
(三)受用人單位指派前往疫區工作或公出,并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感染疫病的;
(四)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單位指派參加體育比賽、文藝表演受到意外傷害的。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作為工傷認定申請人,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時限內,向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所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承擔工傷認定相關的具體工作。應當書面明確委托事項,規范雙方權利、義務。
用人單位在省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參保的,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辦理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調查所需經費列入統籌地區財政預算。
第十五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勞動(人事)合同復印件,或者其他能夠證明職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人事)關系的材料;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救治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書或者職業病鑒定機構出具的職業病鑒定書。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時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
(一)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二)、(五)項情形的,附具傷害事故證明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
(二)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情形的,附具意外傷害證明或者司法機關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
(三)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情形的,附具司法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單位)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
(四)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情形的,附具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救治記錄或憑證;
(五)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情形的,附具相關單位出具的有效證明;
(六)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情形的,附具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出具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
(七)職工**亡的,應當附具**亡證明。
第十七條 有證據顯示職工有醉酒或者**嫌疑自己造成傷害的,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認定部門要求進行檢測而職工或者家屬拒絕檢測的,不予認定為工傷。
醉酒的認定,按照國家質檢總局《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10)標準執行,以**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依法出具的檢測結論、診斷證明等資料作為認定的依據。**的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機關或者其委托機構依法出具的檢測結論、診斷證明等資料作為認定依據。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且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應當在1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對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在規定時限內補正全部材料;對不符合工傷認定申請條件的,應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工傷認定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到有管轄權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申請。管轄有爭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傷認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工傷認定案件需要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結論性文書的;
(二)工傷認定案情特殊,需要上級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的;
(三)工傷認定案情重大、復雜,需要進一步調查取證的。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申請人撤回工傷認定申請的,可以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重新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認定工作需要,可采取下列方式進行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調查核實:
(一)進入相關單位和事故現場;
(二)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并制作筆錄;
(三)采用記錄、復印、錄音、錄像等方式獲取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
(四)委托其他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調查核實應由兩人以上共同進行,并出示證明工作身份的證件。工傷認定調查過程中獲知的有關單位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二十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調查核實時,用人單位、職工及家屬、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予以協助,如實提供相關情況和證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承擔舉證責任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有效證據,或調查核實取得的證據材料,作出認定決定。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者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因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為工傷認定的用人單位。
第二十六條 工傷認定過程中用人單位發生轉讓或者變更注冊名稱等情形的,新的法人主體作為工傷認定的用人單位。
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七條 省和市(州)應當設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人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負責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與管理。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設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建立鑒定專家庫,依據國家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八條 經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工傷人員,勞動能力鑒定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
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委托市(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第二十九條 按照先康復后鑒定原則,工傷職工康復治療后(不符合康復條件的在傷情相對穩定后),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書面申請,并按規定提交有關資料。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補正材料送達之日為勞動能力鑒定受理起始時間。
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應當按照規定提供有關資料并參加勞動能力鑒定。
第三十條 初次勞動能力鑒定所需費用,用人單位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申請再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的,由申請方預交鑒定費,再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一致的,鑒定費用由申請方承擔;再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結論與原結論不一致的,鑒定費用按前款規定執行。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一條 職工經依法認定為工傷的,從發生事故傷害或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當月起享受有關的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參保登記后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依據有關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二條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到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經急救脫離危險傷情穩定后仍需治療的,應當轉到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繼續治療。
工傷職工在未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急救后,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向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告。
第三十三條 職工受到事故傷害至被認定為工傷前發生的救治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墊付。工傷認定后,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藥品目錄和工傷住院服務標準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銷。
職工治療工傷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各承擔50%。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人事)關系,按本人受到事故傷害或被診斷為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工資和福利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指派專人護理。用人單位不派人護理的,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人的標準支付護理費。
已享受生活護理待遇的,用人單位可不再派人護理。
第三十五條 工傷職工住院進行工傷醫療、工傷康復及配置輔助器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10%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食宿費分別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20%和60%的標準,交通費按照統籌地區事業單位普通職工享受待遇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六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到工傷輔助器具配置定點機構安裝、配置,所需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輔助器具配置目錄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適時調整。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手續時,應當按規定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
(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三)證明工傷職工身份的材料。
第三十八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除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待遇外,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個人應當從領取傷殘津貼當月起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致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自愿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的;
(二)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自愿解除勞動(人事)關系,或者勞動(人事)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勞動(人事)合同而終止勞動(人事)關系的;
(三)用人單位依據《中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
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應當與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書面協議,不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再次發生工傷的,應當重新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按照新的認定決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四十條 傷殘等級為五級至十級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傷殘就業補助金,按以下標準支付: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支付標準:五級傷殘的為18個月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的為16個月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的為13個月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的為11個月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的為9個月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的為7個月本人工資?;悸殬I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30%。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支付標準:五級傷殘的為16個月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的為14個月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的為11個月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的為9個月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的為7個月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的為5個月本人工資。傷殘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一年遞減20%標準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標準的10%支付,達到退休年齡的不計發。
職工在同一單位發生兩次以上工傷的,按其最高傷殘等級計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后,每多一次工傷增加20%。
第四十一條 工傷職工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等長期待遇的,從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當月起支付。勞動能力復查鑒定改變原結論的,自復查鑒定結論作出當月起重新確定長期待遇標準,一次性待遇不做調整。
勞動能力再次鑒定改變原鑒定結論的,按照再次鑒定結論確定工傷保險待遇。
第四十二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每年調整一次。調整辦法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降低時,不予調整。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的,保留工傷保險關系的工傷人員和供養親屬待遇所需資金,在資產清算時,按照全國平均預期壽命與年齡之差計算預留(供養親屬未滿18周歲的,預留至年滿18周歲),一次性撥付給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第四十四條 按月領取傷殘補助金的一次性結算標準為:全國平均預期壽命與工傷職工年齡之差計算出的月數,乘以解除勞動(人事)關系時的按月領取傷殘補助金標準。
第四十五條 原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繼續由原渠道支付。
第四十六條 因工**亡職工供養親屬享受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定期待遇的,供養親屬撫恤金高于社會保障定期待遇的差額部分,用人單位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補足。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第四十八條 已辦理退休手續或者勞動(聘用)合同期滿(含本人提出解除合同),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一年以上的,憑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同類情形不滿一年人員的標準執行。
第四十九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的,在依法獲得第三人經濟賠償后,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醫療費(含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賠償金)、輔助器具配置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亡賠償金)、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的差額。由用人單位補足住院護理費、停工留薪期待遇(誤工費)的差額。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中計算工傷保險待遇的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診斷為職業病)或者解除勞動(人事)關系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用工不足12個月的,按照實際用工月數平均計算。月工資無法確定的,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計算;職工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計算。
第五十一條 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亡的,不進行工傷認定,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確認后,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賠償。
第五十二條 退休人員、在校實習學生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不進行工傷認定,由聘用或者實習單位參照《工傷保險條例》及本辦法支付相關待遇。
前款人員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和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及本辦法。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8日公布的《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吉林省****令第151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2022年1月17日上午10點,國務院**辦公室舉行**發布會,國家統計局發布2021年居民收入和消費支出情況,其中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根據公布的最新統計數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有了新變化,現結合司法實踐,在去年推送的這篇文章基礎上對工傷待遇中的一些問題做了補充,供參考!
一
需在什么期限內提出申請
(一)用人單位一方的申請時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特別注意: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如果單位沒有這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勞動者一方的申請時限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特別注意:工會組織也是可以申請的哦!
(三)超過1年申請期限的特別規定
根據《最高****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屬于用人單位原因;
(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5)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二
需提交什么材料
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三
社保部門多長時間受理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四
多長時間作出工傷認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五
工傷認定的前提不一定要有勞動關系
最高**認為,通常情況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職工工傷,應以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但特殊情況下有例外。
最高**(2018)最高法行再151號行政判決認為,當存在違法轉包、分包的情形時,用工單位承擔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不以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時,應由違法轉包、分包的用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六
不服工傷認定結論怎么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特別提醒: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是可以選擇的,這里的行政復議不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實務中有些單位為了拖時間通常選擇先復議再訴訟,勞動者為了省時間應當不復議直接訴訟。
七
工傷待遇計算標準
基于《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及最新統計數據歸納總結,供實務中參考。
一、1-10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
本人工資×27個月
二級傷殘
本人工資×25個月
**傷殘
本人工資×23個月
四級傷殘
本人工資×21個月
五級傷殘
本人工資×18個月
六級傷殘
本人工資×16個月
七級傷殘
本人工資×13個月
八級傷殘
本人工資×11個月
九級傷殘
本人工資×9個月
十級傷殘
本人工資×7個月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下同)。
二、1-6級傷殘津貼(按月享受)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六級傷殘的,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
本人工資×90%
二級傷殘
本人工資×85%
**傷殘
本人工資×80%
四級傷殘
本人工資×75%
五級傷殘
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
本人工資×60%
說明:1)1-4級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5-6級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在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5-10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上述兩金標準,根據傷殘等級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未規定統一標準,具體標準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資一定倍數計算。可以在各省的工傷保險條例或工傷保險辦法中查閱(江蘇省的規定比較特別,采取定額標準,參見以下)。
舉例:廣東省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五級傷殘
本人工資×10個月
六級傷殘
本人工資×8個月
七級傷殘
本人工資×6個月
八級傷殘
本人工資×4個月
九級傷殘
本人工資×2個月
十級傷殘
本人工資×1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級傷殘
本人工資×50個月
六級傷殘
本人工資×40個月
七級傷殘
本人工資×25個月
八級傷殘
本人工資×15個月
九級傷殘
本人工資×8個月
十級傷殘
本人工資×4個月
江蘇的規定比較特別,依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采取定額標準: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五級傷殘
20萬元
六級傷殘
16萬元
七級傷殘
12萬元
八級傷殘
8萬元
九級傷殘
5萬元
十級傷殘
3萬元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級傷殘
9.5萬元
六級傷殘
8.5萬元
七級傷殘
4.5萬元
八級傷殘
3.5萬元
九級傷殘
2.5萬元
十級傷殘
1.5萬元
江蘇還特別規定,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下列標準執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額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額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額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額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額的10%支付,但屬于《中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四、停工留薪期工資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注:實踐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確定。
計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時是否包括加班費,實務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比如,廣東高院《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若干意見》(2018)七、在工傷停工留薪期內,勞動者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應按勞動者工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加班工資)支付。
《上海高院民一庭調研與參考》(〔2014〕15號)傾向認為,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不應包含加班工資。
五、停工留薪期護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如果單位未安排護理,則由單位支付護理費。護理費標準如何確定?各地并無統一做法。
比如,《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所在單位未派人護理的,應當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護理費。
六、評殘后的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社平工資×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資×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資×30%
七、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規定。
八、醫療費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超出目錄及服務標準的醫藥費該由工傷職工還是用人單位承擔,目前實踐中各地處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數地區的做法是用人單位不承擔。比如:
浙江高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二)》
十六、用人單位已依法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勞動者工傷醫療費超出社?;饒箐N目錄范圍的費用,如何承擔?
答:用人單位已依法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勞動者工傷醫療費超出社保基金報銷目錄范圍的費用原則上不應由用人單位承擔,但超出目錄范圍的費用經用人單位同意或者認可的除外。
深圳《2016年全市社會保險爭議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
三、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勞動者以實際支出的工傷醫療費高于社保部門償付的醫療費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補足的,不予支持。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工傷康復費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十、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輔助器具一般應當限于輔助日常生活及生產勞動之必需,并采用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產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號產品,費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個人自付。
十一、工傷復發待遇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醫療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工資。
十二、因工**亡待遇標準
2022年1月17日上午10點,國務院**辦公室舉行**發布會,國家統計局發布2021年居民收入和消費支出情況。居民收入情況方面,2021年全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比上年名義增長8.2%,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7.1%。
這個統計數據,對工傷職工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有直接影響。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說明: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故員工因工**亡的,近親屬可獲得三項費用,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三項費用標準如下:
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這個標準每年都會變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數萬元。
公式: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最新數據,2021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
故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7412元×20=948240元。
因《工傷保險條例》在全國統一執行,故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全國統一標準為948240元,相比上年度的876680元,增加了71560元。這個標準沒有地域之分,全國統一。
2、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這個標準同樣每年會有變化,每個地區標準不一樣。比如,深圳上年度社平工資11620元/月,則喪葬補助金為69720元。
公式:當地社平工資×6;
3、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公式:配偶:**者本人工資×40%(按月支付);
其它親屬:**者本人工資×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兒: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時上述撫恤金之和應≤職工月工資(按月計算)。
注:以上標準均基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及最新統計數據歸納總結。
來源:勞動法庫 第一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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