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勞動合同誰吃虧(沒簽勞動合同離職直接走有工資嗎)
前沿拓展:
沒簽勞動合同誰吃虧
京逐能根省弦華利古獲倍試用期不簽合同勞動評它絕山者吃虧。
許多企業為免事記久玉歌未末糧標了使自己占據主動,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試用期內的員工不簽訂任何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只簽訂一紙試用期合同,實際上這種做法適得其反。
1、因為即使企業同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只要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那么這種情況作為事實勞動關系就仍受法律保護。而企業要想終止這種事實勞動關系,就必須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應依法補償。
2、用人單位在試用期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的話,則視為已經場線阻建立了勞動關系,而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僅約定試用期的話,則視為沒有試用期,直接認定是勞動期限。
3、勞動合同期限三來自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同一用人單位與同輸職司初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得代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當前中小企業和創業公司中,仍然存在很多法律意識淡薄的老板和管理者,他們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不上社保,克扣工資,強迫加班,不給加班費等等違反勞動法的行為。這些老板是想沒有勞動合同可以“方便管理”、“方便開人”、“逃避監管”等等。老板們能如愿嗎?不和員工簽訂合同,到底誰跟吃虧?
以下我們總結一下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來說存在很多的法律隱患和風險:
1.未簽訂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2.單位辭退員工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3.單位辭退員工造成員工失業的,可能需要賠償失業損失。
4.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者賠償。
5.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辭退員工。
6.不簽勞動合同不利于單位保護商業秘密,難以要求競業限制。
7.不簽勞動合同造成員工損失的,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
8.用人單位可能面臨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關于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對用人單位來說不是簽不簽的問題,而是如何簽的問題。所以,【極速法理】在此建議用人單位應當在如何簽訂一份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上多用心思,而不應該采取不簽勞動合同的消極做法。
而勞動者遇到單位不和你簽訂勞動合同該如何**呢?
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46條、第47條規定解除勞動關系,并向單位主張經濟補償、補交社保等權益;你可以攜帶用人單位向你發放的“工資單”、“工作證”、“服務證”、“工裝工牌”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不限于此規定)作為證據。向勞動監察部門、勞動仲裁部門提請勞動仲裁或直接向所在******。
法律是優先保護勞動者利益的,當單位不和你簽訂勞動合同時,不用太擔心,拿起法律武器,最后吃虧后悔的肯定是他。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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