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轉賬算個人所得稅嗎(個人對個人轉賬多少會收個人所得稅)
前沿拓展:
別人轉賬算個人所得稅嗎
可以,按照新會計準則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薪酬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庫存現金
老會錢室爾班臨供型迫低計科目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付工資
貸: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現金
魯法案例【2022】068
提供自己的銀行卡幫人轉賬
對方就會給你報酬
不需要花多少時間
輕輕松松就能賺上一筆
你以為找到了
躺著**的美差
其實你可能已經
走上了違法**的道路
簡要案情
自2021年3月份以來,被告人王某甲為獲取報酬,經被告人王某乙介紹,在明知他人利用銀行卡實施信息網絡**的情況下,仍用其名下的4張銀行卡為他人實施信息網絡**提供支付結算幫助,銀行卡交易流水金額600余萬元,支付結算金額201564元,非法獲利3000元。
被告人王某乙為獲取報酬,明知他人利用銀行卡實施**,仍介紹被告人王某甲用其名下的銀行卡為他人轉賬,為他人實施網絡**提供支付結算幫助,銀行卡交易流水金額600余萬元,支付結算金額201564元,非法獲利1250元。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為他人**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活動罪。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系一般共同**。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自愿認罪認罰,且已全部退交違法所得,依法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
為打擊**,根據被告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后果及歸案后的認罪、悔罪態度,依照《中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幫助信息網絡**活動罪,判處**九個月,并處罰金**幣一萬元。
二、被告人王某乙犯幫助信息網絡**活動罪,判處**九個月,并處罰金**幣一萬元。
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退交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官說法
伴隨互聯網技術的發展,網絡空間因其天生隱蔽特點成為滋生各種**行為的新場所,網絡**呈高發態勢。**分子實施網絡**、開設網站、洗錢等**活動,均需要使用銀行賬戶進行資金支付結算。為逃避打擊,他們往往選擇購買他人實名制銀行賬戶,導致網上非法買**成為一條完整的灰色產業鏈。根據銀行業相關管理規定,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出借。但還是有不少人為了貪圖蠅頭小利而出借、出售銀行卡,導致大量實名不實人的銀行卡被**分子購買后用于實施**等**活動,嚴重損害了**群眾的財產安全。
《最高****、最高****、**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明確了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而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等,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幫助”行為,可能構成幫助信息網絡**活動罪。
因此,在面對不法分子提出收購銀行卡等要求時,一定要保持清醒,不要貪圖“好處費”而出借、出租銀行卡,否則輕則受到銀行業五年內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柜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等信用懲罰,重則涉嫌**,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
小編在此提醒大家:
千萬別因貪圖小利
而釀成大錯!
來源: 山東高法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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