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發工資應怎樣計算個稅(補發上月工資應怎樣計算個稅)
前沿拓展:
補發工資應怎樣計算個稅
一、正面回答
補發工資的個稅申報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書過族距力勞調益面說明,情況屬實的,可將補發工資分攤與所屬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所以如果單位補發工資,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書面說明,情況屬實的,可將補發工資分攤與所屬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各地的政策可能有所不同,以當地政策為準。
二、分析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球指蒸改低趕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附北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三、補發的工資會不會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后計算應納稅所得,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在支付時代扣稅款。如果在一個月內取得兩個月的工資,應當合并計征個稅。但如果屬于補發工資的情形,建議攜語團帶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說固破古毛明情況,經批準后分解到所屬月份代扣個稅。
【場景】 A企業按照勞動合同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但公司經營出現困難,資金極度緊張,一段時間內只按應發工資的80%計發工資,并按稅法規定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隨后,公司經營出現轉機,公司在某個月份一次性補發了原欠發工資。
問題:如何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補繳個人所得稅,是否需要交納滯納金?
【解析】
一、補發工資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應將補發的工資分攤回所屬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減除已申報繳納的稅款,補繳差額稅款。
其計算公式如下:
所屬月份補發工資應納稅額={[(所屬月份補發工資+原所屬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減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原所屬月份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二、因補發工資而補繳個人所得稅,不需要繳納滯納金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系的其他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和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個人所得稅法的“工資薪金所得”對應為企業所得稅法的“工資薪金”,企業所得稅法強調的是“實際支付”,相應的個人所得稅法的個人所得應當為“實際所得”。只要員工在發放工資的當期繳納(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在補發工資的當期補繳(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就不存稅款“滯納”的情形,因此,也無須交納滯納金。
從法理上講,如果員工人個只取得(公司實際支付)80%的工資,讓員工個人申報交納100%工資的個人所得稅,不符合稅法的公平原則。
因此,因補發工資而補繳個人所得稅不屬于《稅收征管法》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情形,不需要繳納滯納金。
三、如何在系統進行納稅申報
在補發工資的當期(月),將“當期應發工資”和“補發工資”合計數作為申報系統中的“收入額”;將“當期(月)應納稅額”和“應補繳稅額”的合計數作為申報系統的“應納稅額”,其他項目據實填寫,倒算出應納稅所得額,并填入申報系統“應納稅所得額”,差額在填入申報系統中的“其他扣除”。
這樣申報,申報系統不會出現滯納金,也符合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
特別提示,扣繳義務人須將相關工資薪金的發放、補發資料備齊,以務稅務機關核查。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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