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前三大忌諱(勞動仲裁前三大忌諱是什么)
前沿拓展:
勞動仲裁前三大忌諱
勞動仲裁前三大忌諱如下:
1、錯列勞動仲裁被申請人。
2、勞動仲裁申請表述錯誤或者表述不當。
3、事實與理由部分任問技評兵藥礎表述長篇大論。申請勞動仲裁一定要符合,勞動仲裁受理范圍。勞動爭議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種,旨在解決勞動**。勞動爭議仲裁既具有仲裁制度共有的某些特征,同時又有自己的特殊性。
相關法規
《中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青應社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亂洲研舊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度田究重坐第毛掌室因勞動報酬、工傷醫這鹽川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這是個值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給予關注的問題。
首先,如果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注冊地是在同一個地區,那就不存在管轄問題,管轄權就是單位注冊地。
其次,如果注冊地和勞動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個地方,那么就有講究了。
1、仲裁階段,勞動合同履行地優先于用人單位注冊地。
法律依據:
2、到了訴訟階段,就沒有誰比誰優先了,執行的是誰先受理案件誰優先的管轄原則。
法律依據:
大概就是這樣的。
掌握這些知識點很重要。
我曾經遇到過很多起案件,單位注冊地和勞動合同履行地不一致,仲裁階段在勞動合同履行地處理,而到了訴訟階段,用人單位為了自己方便和勞動者不方便,搶先一步到注冊地**提**訟,造成勞動者不得不跨省參加訴訟一審二審,費時費力費錢。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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