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納稅地點如何確定(個人所得稅的申報地點)
前沿拓展:
個人所得稅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正確**:ABCD
【正確**】ABCD【**解析】本題考核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地點。【該題針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地點”知識點進行考核】
我公司有部分外派員工,這些外派員工取得的境外所得如何進行申報?
解答:
《** **關于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公告2020年第3號號,以下簡稱財稅公告2020年第3號)第十一條規定:
居民個人被境內企業、單位、其他組織(以下稱派出單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或者勞務報酬所得,由派出單位或者其他境內單位支付或負擔的,派出單位或者其他境內單位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預扣預繳稅款。
居民個人被派出單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或者勞務報酬所得,由境外單位支付或負擔的,如果境外單位為境外任職、受雇的中方機構(以下稱中方機構)的,可以由境外任職、受雇的中方機構預扣稅款,并委托派出單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中方機構未預扣稅款的或者境外單位不是中方機構的,派出單位應當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外派人員情況,包括:外派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身份證件號碼、職務、派往國家和地區、境外工作單位名稱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內外收入及繳稅情況等。
中方機構包括**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所屬的境外分支機構、子公司、使(領)館、代表處等。
對上述規定,通過流程圖來捋順一下思路:
《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居民個人從**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申報納稅。
財稅公告2020年第3號第七條也規定:居民個人從**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申報納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
根據財稅公告2020年第3號第八條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納稅申報地點分四種情況: 在境內有任職、受雇單位,則向**境內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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