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個稅計算方法(股權轉讓個稅計算方法有哪些)
前沿拓展:
一、股權轉讓中,因未及時申報納稅而產生的滯納金應由納稅人承擔?
以上觀點來自于《稅務研究》公眾號文章:
《關于稅法與民法平衡適用的探討——基于一起股權轉讓稅款追償**案的分析》(2022-09-27)
二、對稅法理解的誤區
《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
(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二)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
(三)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銷**戶籍;
(六)非居民個人在**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并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p>
文義理解:
1、第十條有兩款。
2、第一款規定了納稅人。
3、第二款規定了扣繳義務人。
4、仔細看:
對納稅人的要求是“辦理納稅申報”
5、重要的事情說三遍:
“納稅申報”
“納稅申報”
“納稅申報”
6、沒有規定納稅人繳納稅款。
6、沒有規定納稅人繳納稅款。
6、沒有規定納稅人繳納稅款。
7、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
7、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
7、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
8、前面文章中,把“納稅申報”,看成了“申報納稅”。
三、股權轉讓的納稅人沒有滯納金
《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二款: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p>
文義理解:
1、沒有滯納金。
2、兩個地方,規定的都是“繳納稅款”。
沒有滯納金
沒有滯納金
沒有滯納金
3、稅務機關通知繳納,可能有兩種情況:
(1)次年六月三十日前
(2)次年六月三十日后
4、不論“前”、“后”,都是繳納稅款。沒有滯納金。
沒有滯納金
沒有滯納金
沒有滯納金
四、沒有滯納金的佐證
《稅收征管法》:
“第六十九條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p>
文義理解:
1、“向納稅人追繳稅款”,沒有滯納金。
沒有滯納金
沒有滯納金
沒有滯納金
2、確實沒有滯納金。
五、誰來繳納滯納金?
《稅收征管法》: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文義理解:
1、本條規定了兩類人繳納滯納金:
(1)納稅人
(2)扣繳義務人
2、有扣繳義務人的納稅人,就沒有規定納稅期限。
《稅收征管法》:
“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p>
3、沒有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同一筆稅款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都規定納稅期限。
只會對其中一個規定納稅期限。
4、在邏輯上,也不能對一筆稅款規定兩個人同時繳納。
否則,一個人繳納了,另一個人必然無法繳納。
總會出現一個違法者。
六、分析
1、股權轉讓肯定存在扣繳義務人
《個人所得稅法》:
“第九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p>
《國家**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公告2018年第61號):
“第十條 扣繳義務人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時,應當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繳稅款?!?/p>
2、只要存在扣繳義務人,繳納稅款的責任就由扣繳義務人承擔。
3、只要有扣繳義務人,納稅人就不承擔繳納稅款的責任。
4、扣繳義務人責任的解脫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
“第九十四條 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由稅務機關直接向納稅人追繳稅款、滯納金;納稅人拒不繳納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執行?!?/p>
《稅收征管法》:
“第六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七、結論
1、股權轉讓納稅人沒有滯納金的問題。
2、滯納金的責任歸于扣繳義務人。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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