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晚育產假規定 2013
前沿拓展:
晚婚晚育產假規定 2013
長沙關于晚婚晚育產假的規定女職工生育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晚育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其中,產假天數的計算包括休息日和假日。
近期朋友圈已經被各地新出的延長各種女性生產的假期刷屏了,有獎勵假、育兒假、陪產假等等。筆者看到這些消息的時候,就想著找時間為大家一一總結一下實**中用到的知識點,至于政策更新的背景以及目的,想必大家都清楚,筆者就不在此探討了。今天借此文章,采用問答形式,主要是為大家總結有關“生育獎勵假”的硬知識點,希望對各位在實**中有所幫助。
一、生育假與產假的區別
答:生育假與產假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假期。兩者有聯系,但更多的是區別。
生育假,又稱獎勵假,生育獎勵假,是國家為了鼓勵人口增加,進一步保障女性生產,恢復的假期,具有獎勵性質;產假是勞動法規定的,基于對女職工生育的特殊勞動保護,具有保障性質;實**中,一般生育獎勵假也被稱為“延長的產假““延長生育假”
二、生育假的天數
答:各地不一樣。筆者簡單匯總如下幾個地區近期更新的生育獎勵假的天數,供大家查閱。
地區
生育獎勵假
政策依據
實施時間
北京
六十日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21.11.26
上海
六十日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21.11.25
廣東
八十日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18.05.31
江蘇
不少于三十天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21.09.29
浙江
一孩延長產假六十天
二孩、三孩延長產假九十天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21.11.25
備注:產假天數有明文的法律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上述生育假是各地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結合國家的鼓勵政策,而對應出臺的適用于本地的延長產假天數,所以并非全國一致的生育假天數;
三、生育假期間工資發放主體
答:各地不一樣。舉例——
1、上海地區,與產假期間工資發放主體一致,由社保局(生育保險基金)承擔;
2、北京地區:本市享受的國家規定的產假和生育獎勵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生育津貼支付標準支付;——京人社醫發〔2016〕99號
3、廣州地區:屬于計劃生育獎勵假期或晚婚、晚育獎勵假期以及看護假期,參保人不享受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支付產假工資——穗府辦規〔2019〕12號
4、浙江省:獎勵假屬于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規定的98天生育假的延長,女職工相應的產假生育津貼應當從2016年1月1日起發放—— 浙人社函〔2018〕24號
四、生育假期間工資發放標準
答:應當由生育保險基金承擔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比如上海
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的,按職工正常出勤情況下的應得工資計算;-比如廣州
若由于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或者欠繳生育保險費等原因,造成女職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基金待遇的,實**中會偏向于由用人單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統籌地區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標準向女職工支付費用;其中生育津貼低于女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還應補足差額部分。
五、生育假期間工資發放方式
答:若由生育保險基金發放的,基本方式同產假工資,主要分為兩種方式
1、上海為例:延長產假(生育獎勵假)期間用人單位不支付待遇,員工生產后自行去社保局領取產假待遇,其中包括延長產假(生育獎勵假)的待遇。
2、北京為例:延長產假(生育獎勵假)用人單位代墊延長產假(生育獎勵假)待遇,員工生產后單位協助領取產假待遇,該筆待遇是到賬單位賬戶。單位收到后結合之前已經發放給員工的產假工資做對比,高出的部分要還給員工,低于發給員工的話,單位自行“笑納”,抵扣之前的發放成本。
六、生育假遇法定節假日是否順延
答:上海舉例: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產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滬府發〔2016〕46號(目前已失效,不過可參考。最近出來的口徑也是如此);國家規定的產假98天按照自然日計算,遇到法定節假日不順延。可能存在各個地方不一樣的口徑,需要具體地區具體分析。
七、在 2021 年 5 月 31 日(包括 5 月 31 日)之后至新修訂《條例》出臺實施(2021 年 11 月 25 日)前這段時間已經生育子女的夫妻,如何享受生育假?
答:上海地區:在這段時間內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已經生育子女的夫妻,如果女方已經按照原《條例》享受完畢三十天生育假的,可以再補享受生育假三十天;如果女方已經領取了原三十天生育假期間的生育保險待遇,可以再補領取三十天生育假期間的生育保險待遇。醫保部門會自動按原申領銀行賬戶予以補發,無需個人重復申請。——最新對外發布的答復口徑
八、延長生育假的影響
對于計劃生育或者臨近生產的女職工,肯定是喜上加喜,多休息三十天,無論是對于自身的身體恢復,還是嬰兒的照顧,都是雙贏的;
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就看各企業家的想法了,筆者了解到有不少用人單位延長的“生育假”比國家規定的還長;
對于女性就業市場,不能嚴格意義上認為網上流傳的“**請客,企業埋單”。因為延長生育假期間,福利待遇還是生育保險基金承擔的,不能說**沒有埋單。應該算作是國家與企業的共同社會責任。但是個別地區,延長生育假期間,明確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所有待遇,就另當別論了。
好了,今天就為大家分享到這里。勞動爭議各地相差較異,難免有不足之處,還請大家多指正!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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