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銷營業執照的流程(商鋪注銷營業執照的流程)
前沿拓展:
注銷營業執照的流程
一、正面回答
營業執照注銷流程是:
1、申請人到市政務服務中心導辦臺抽號,向市食品藥監局窗口提出申請,并提交申報材料;
2、市政務服務中心市食品藥監局窗口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人發給受理通知書;
3、首席代表根據資料核查情況,簽署意見;
4、首席代表簽署意見;
5、符合條件的企業,報主管局領導審批后準予注銷;
6、申請人憑企業委托書在窗口領取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
二、分析
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工商企業、個體經營者的準許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規定。其登記事項為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營業執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于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沒有營業執照的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一律不許開業,不得刻制公章、簽訂合同、注冊商標、刊登廣告,銀行不予開立帳戶。
三、營業執照辦理需要的材料有什么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經營場所證明;
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并在10日內發給申請人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發給申請人個體工商戶登記駁回通知書。
非強制清算、非宣告破產的有限公司辦理注銷登記不完全程序:
一、企業注銷登記的事由
1. 市場主體解散;
2.被宣告破產;
3.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終止的。
二、注銷程序
(一)普通程序
1.依法須經批準的才能注銷,應當經批準后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2.股東作出因企業吊銷等決定解散公司并進行清算的決議;
3.依法應當清算的,應對清算組進行公告:
成立清算組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
3.債權人公告
清算組應當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省級報紙上公告,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布債權人公告。
4.申請注銷登記
清算組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市場主體申請注銷登記前,應當依法辦理分支機構注銷登記。
(二)簡易程序
如企業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未發生其他應各類應當支付的費用,則可申請按照簡易程序辦理注銷登記。市場主體注銷依法須經批準的,或者市場主體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不適用簡易注銷程序。
1.全體投資人簽署書面承諾;
承諾書應當由全體股東簽署,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企業存續期間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債權債務已經清償完結;
(2)企業未發生或者已結清清償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應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
(3)全體投資人承諾對上述情況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2.填寫注銷登記申請
3.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20天承諾書和注銷登記申請
在公示期內,無稅務等相關部門、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可以于公示期屆滿之日起2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4.提交注銷登記申請。
三、申請注銷登記
(一)申請注銷登記時間
依法需要清算的,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申請注銷登記。依法不需要清算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注銷登記。
(二)所需材料
企業申請注銷登記,應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一份):
1.《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
2.清算人申請注銷登記的,應提交****指定其為清算人的證明;
3.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決議或者決定;
4.注銷清算報告、股東會決議;
5.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6.公章;
7.授權委托書、受托人身份證
市場主體申請注銷登記時,需要在提交申請時一并繳回紙質營業執照正、副本,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的,登記機關在完成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營業執照作廢。
(三)辦事信息
1.辦事地址:鄭州市中原區(縣)中原西路與圖強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街道街道;鄭州市政務服務辦事大廳三樓商事登記廳綜合受理窗口
2.咨詢電話: 0371-67581101
3.法定辦結時限:15日,承諾辦結時限:1日。
4.辦事結果:發準予注銷通知書,申請人需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窗口領取
5.是否收費:不收費
(四)其他問題
1.需要召開股東會并由股東簽字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解散的決議,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公司清算的決議(以及其他有關決議,具體看公司章程有無規定),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3)公司決議指定清算組成員(**指定清算組成員不限于下列情況),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清算組成員身份:有限公司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或董事組成。
需要注意:有限公司清算組成員為股東,股份有限的清算組由股東或董事組成,并不包括其他主體,清算過程中可能參與部分工作的非股東機構或者人員,其承擔的并非法定的清算義務,而是基于委托或者其他合同關系而承擔的對清算義務人的義務。因此,可以委托其他人參與部分清算工作,但是存在履行義務不適當的,承擔責任的對象也應當是清算義務人,此類受委托人不承擔相應責任。
清算組人數:法律未明確規定是否由全體股東組成,或者股東的數量,通常情況下不少于三人。
(4)清算組的權利與義務(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即可);
(5)清算方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確認;
(6)清算報告,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確認完畢。
2.股東不配合清算可能產生的后果
實踐中存在一些股東尤其是小股東在履行完畢出資義務后,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現后,在能夠履行清算義務的情況下,故意拖延、拒絕履行清算義務,或者因過失導致無法進行清算的消極行為,即“怠于履行清算義務”。
可能承擔的責任有: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有權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有權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有權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3)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有權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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