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增值稅(小微企業增值稅起征點15萬)
前沿拓展:
小微企業增值稅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以下企業:
(1)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2)其他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小型微利企業在所得稅有優惠政策,而增值稅方面都沒有優惠:2011年11月29日,**、國家**聯合發布《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什么是稅收概念中的小微企業?認定標準是什么?
小微企業可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什么是稅收概念中的小微企業?認定標準是什么?小微企業在享受增值稅優惠和所得稅優惠資格認定中,標準不一,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在享受增值稅優惠資格認定中,小微企業這個概念和標準很長時間沒有明確,直到2017年,財稅[2017]77號文件才對小微企業進行了明確,通知所稱小型企業、**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企業。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資格認定中,特指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法對其有明顯標準和規定要求,對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有嚴格規定和標準。
無論是增值稅中的小型企業、**企業,還是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其稅收政策優惠隨著時間的變化而不斷變化,這個變化反映了國家進一步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和放管服改革的深度。
一、目前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1、最新文件規定。《國家**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公告2017年第52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2、優惠政策沿革。
(1)財稅[2013]52號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
(2)國家**公告2014年第57號規定,A、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B、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征營業稅。C、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3)財稅[2017]76號規定,為支持小微企業發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4)財稅[2017]77號規定,為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推動緩解融資難、融資貴,現將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A、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構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稅。
B、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C、本通知所稱小型企業、**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企業。
二、目前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最新文件規定。《**、**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國家**公告2018年第40號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含100萬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財稅〔2018〕77號文件規定的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以下簡稱“減半征稅政策”)。
2、優惠政策沿革。
(1)《中華****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中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2)財稅〔2009〕133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3)財稅〔2011〕4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4)財稅〔2011〕117號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5)財稅〔2014〕34號 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采取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6)財稅〔2015〕34號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7)財稅[2015]99號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8)財稅〔2017〕43號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9)(財稅〔2018〕77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優惠政策事項是否需要備案?
1、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備案規定。國家**《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規定,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當具備相應的減免稅資質,并履行規定的備案手續。
2、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備案。
根據《國家**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公告2015年第76號)規定,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內容即可。因此,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須進行專項備案。
國家**2018年4月25日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公告2018年第23號 )規定,企業享受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目錄》列示的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額,并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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