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劃撥土地出讓金征收標準2022)
前沿拓展:
劃撥土地
土地出讓金的支付標準按照當地有關的政策規定執行,全國沒有統一的標準。劃撥土地可以根據如下補交土地出讓金:
1、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2、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于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于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于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標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3、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托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
4、劃撥土地使用權**格占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于40%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中華****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能僅以土地使用權系劃撥方式取得為由認定土地使用者無權獲得土地使用權補償。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制度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為您解讀遇到違法征地**,法律途徑**流程?今天我們來看一個,僅以當事人取得的土地是劃撥土地,而不予賠償,最后高院判定,要依法賠償的案例。從這個案例中,我們能看出,劃撥方式供應的土地,最高院的觀點就是,參照評估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核定土地使用者應有權益后予以補償。
案情簡介:
某鄉果品收購站由國有企業市果品公司經營,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為劃撥。當事人張某,在果品公司改制轉讓時,向主管部門市聯社交付了《協議書》約定價款3萬元,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依然登記為劃撥。后期征地,**以收回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不應予以補償,僅以建設用地補償項目標準11000元/畝,給予張某約9.8萬元土地補償款。當事人不服,上訴,一審、二審均支持當事人近200萬元評估補償,當地**不服判決,最后最高院再審支持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到此當事人有了一個比較圓滿的結果。
此案中的最大的爭議點是,劃撥取得的土地是否應予以補償。
我們先來看《中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條規定“收回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供應的,參照評估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核定土地使用者應有權益后予以補償”,而****、國務院于2016年11月27日發布的《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第八條規定“土地、房屋等財產征收征用應遵循及時合理補償原則,給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的補償”。
對于當事人來說,即使其土地是劃撥的來得來的,也是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僅以其土地劃撥性質,而不予以補償,顯然無法可依,明顯不當。
此案中的第二個爭議點是補償數額的問題。
當地的補償標準,沒有明確商業用地補償標準,一審**委托評估案涉土地市場價值近200萬,而該評估報告未經法定程序予以撤銷,視為有效。
從本案例我們能看到,為了保護土地使用者的安定性,即使是劃撥的土地,在征收時,也應獲得使用權的補償,不能單以土地性質論,而不予補償。
史律師提醒:
**是一個長期斗爭,需要全面專業的知識,需要對全局的把控,需要對法條的合理運用。即使一個有著多年訴訟經驗的律師,也在不斷地學習和更新,才能在一個案件中冷靜地分析并作出正確的判斷。而對于非法學的人來說,這是一個龐大的課題,不能僅靠短時間的惡補可以達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問題的時候不妨問問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專業**。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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