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住房公積金提取新政(東莞公積金提取政策)
前沿拓展:
東莞住房公積金提取新政
一、職工必須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滿12個月方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在不超過原有最高限額的同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高于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8倍。
(二)購買首套住房的,不高于房屋總價的70%。
(三)購買二手房的,應由申請人委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取購房合同價與評估價的較低值作為計算可貸款額度的房屋總價。
三、職工所有貸款月供合計不得高于其家庭月收入的55%,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家庭月收入按如下方式計算: 家庭月收入=申請人月收入+配偶月收入 申請人月收入=申請當月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匯繳額(含個人和單位繳存的,下同)÷(單位繳存比例+個人繳存比例) 配偶月收入=申請當月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匯繳額÷(單位繳存比例+個人繳存比例)
四、購買“雙拼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按照購買第二套及以上住房認定;購買“多拼房”的,不予貸款。 已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的,如再次購買該套住房的毗鄰房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提前收回該筆貸款。
五、住房公積金貸款以職工的誠信記錄作為審批的重要依據之一。申請人及其配偶出現下列情況的,限制貸款或不予貸款:
(一)個人住房貸款(含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商業貸款)逾期累計滿10次,且未結清或結清未滿兩年的,不予貸款。
(二)職工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隱瞞或虛報婚姻狀況、直系親屬關系、購房行為、住房數量等情況的,自該行為認定之日起5年內不予貸款。
(三)虛構提取條件,或持偽造資料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自該行為認定之日起5年內不予貸款。
(四)購買“雙拼房”、“多拼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須如實說明,隱瞞不報的,不予貸款。
六、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二手房,貸款年限最長不超過20年。
七、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后,借款人停繳住房公積金達12個月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提前收回該筆貸款。 目前還沒有新政出來取消該條例的相關規定。
2月26日,廣東省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于實施《東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通知顯示,公積金最長貸款期限統一設定為30年,且可貸額度上浮,首套房最高貸款額度120萬元、二套房最高貸款額度80萬元。
《通知》指出,將于2020年3月1日開始實施新的政策,新政策新增商轉公貸款順位抵押方式、新增可貸額度上浮情形、貸款最長年限統一設定為30年、新增等額本金還款方式、新增展期做法、取消提前還款期限變更的已還款時間限制、貸后連續停繳滿12個月將被收取違約金、購買再交易商品住房在辦妥過戶手續后應及時申請貸款、調整供收比核定方式。
具體而言,已使用商業貸款用于購買本市自住住房的職工,可申請將部分或全部商業貸款轉為公積金貸款,不再要求必須轉為純公積金貸款。
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解讀稱,東莞市自2011年試行商轉公貸款以來,商轉公的要求是必須轉為純公積金貸款,隨著房價持續攀升,群眾對增加商轉公貸款順位抵押方式的呼聲越來越高。職工可將部分或全部商業貸款轉為公積金貸款,不再要求必須為純公積金貸款,這將為無法還清商貸與公積金貸款差額部分貸款余額的職工打開了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大門,對于早期不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但現在可以申請商轉公的職工而言,具有現實意義。
貸款額度申請上浮的條件則顯示,凡符合購買裝配式住宅、東莞市認定的特色人才或申請貸款時往前推算連續滿5年(累計匯繳滿60個月)未提取公積金任一情形,可貸額度可在計算公式計算額度的基礎上最高上浮20%,但不得超過規定限額,且上浮額度不累加。《通知》明確,確定的最高貸款額度為首套房120萬元、二套房80萬元。
此外,《通知》顯示,原來只有購買首套住房且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一手房(含商轉公)方可申請最長貸款30年,現取消該限定條件。申請最長30年的貸款年限只需審核不超過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和抵押房屋土地使用權年限。
而對于在此次《通知》公布前已經申請了公積金貸款,但當時只能貸20年的情況,東莞市住房公積金中心表示,可以提出展期申請。
《通知》顯示,在正常還款周期內,可申請延長貸款年限,但最長不超過30年、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和抵押房屋土地使用權年限。
在還款方式上,《通知》顯示,在保留等額本息還款方式的基礎上,增加等額本金還款方式。借款合同一旦簽訂,暫不支持還款方式的變更。
以下為原文: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
《東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下稱《貸款辦法》)將于2020年3月1日起實施,貸款新版業務指南及《東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借款及擔保合同》同步啟用。屆時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主要變化及繼續執行的貸款政策要點通知如下:
一、新增商轉公貸款順位抵押方式
已使用商業貸款用于購買本市自住住房的職工,可申請將部分或全部商業貸款轉為公積金貸款,不再要求必須轉為純公積金貸款。
二、新增可貸額度上浮情形
凡符合購買裝配式住宅、本市認定的特色人才或申請貸款時往前推算連續滿5年(累計匯繳滿60個月)未提取公積金任一情形,可貸額度可在計算公式計算額度的基礎上最高上浮20%,但不得超過《貸款辦法》第十條規定限額,且上浮額度不累加。
三、貸款最長年限統一設定為30年
原來只有購買首套住房且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一手房(含商轉公)方可申請最長貸款30年,現取消該限定條件。申請最長30年的貸款年限只需審核不超過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和抵押房屋土地使用權年限。
四、新增等額本金還款方式
在保留等額本息還款方式的基礎上,增加等額本金還款方式。借款合同一旦簽訂,暫不支持還款方式的變更。
五、新增展期做法
在正常還款周期內,可申請延長貸款年限,但最長不超過30年、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和抵押房屋土地使用權年限。
六、取消提前還款、期限變更的已還款時間限制
申請提前還款、期限變更(縮期或展期)時不再要求借款人至少已還款滿12個月。
七、貸后連續停繳滿12個月將被收取違約金
凡繳存單位未辦理緩繳手續,或未因**亡、離(退)休、出境定居而注銷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貸款發放后借款人連續停繳住房公積金滿12個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貸款人將提前收回貸款或按借款合同約定貸款利率上浮30%計收違約金,直至重新依規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為止。
八、購買再交易商品住房在辦妥過戶手續后應及時申請貸款
購買再交易商品住房且房屋已過戶到買方名下的,應自不動產權屬證書發證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貸款申請。
九、調整供收比核定方式
由該筆公積金貸款每月應還款額不得高于職工家庭月收入的規定比例,調整為家庭總債務月均還款額不超過規定范圍。債務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商業貸款、向第三方提供的擔保。
十、《貸款辦法》第二十九條相關指標內容
第八條第(二)項信用狀況:詳見貸款《辦事指南》。
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期限:開戶且逐月足額繳存公積金滿6個月。
第八條第(五)項規定范圍:不超過家庭收入(職工及其配偶繳存基數)的60%。
第十條第(一)項最高貸款額度:首套房120萬元、二套房80萬元。
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比例:本地申請首套房70%、本地申請二套房及異地申請60%。
第十條第(三)項規定比例:60%。
第十一條可貸額度計算公式各項參數:詳見貸款業務指南。
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期限:60天。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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