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公積金怎么提取(補充公積金怎么提取?)
前沿拓展:
補充公積金怎么提取
補充公積金即補充住房公積金。它是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的一種補充,也是一種長期的住房儲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是自愿繳納的,由單位在職工每月工資收入中代為扣除。補充公積金是可以提取的。它的提取原則和住房公積金基本相同,只要職工符合公積金提取條件,就可以提取。職工要提取補充公積金的話,只要帶上身份證和相關憑證去當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即可。待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通過后,就會將職工繳存的公積金轉至指定的銀行卡賬戶上。各地關于補充公積金提取的規定存在差別,以上海市為例。
法律依據:《上海市補充住房公積金暫行辦法》第十二條 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其已繳存的補充住房公積金本息,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得提取。在職工重新就業前,或者就業于沒有實行補充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職工補充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職工重新就業,并且就業于實行補充住房公積金制度單位后,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職工補充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
《上海市補充住房公積金暫行辦法》第十三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補充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儲存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
(二)離休、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四)戶口遷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
(五)償還補充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職工**亡或者被宣告**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補充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其補充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余額納入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風險儲備金。
《上海市補充住房公積金暫行辦法》第十四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補充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儲存余額不足時,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戶成員或者非同戶成員的直系血親的補充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儲存余額,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書面同意。
《上海市補充住房公積金暫行辦法》第十七條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補充住房公積金支付的前提下,可以購買國債或者委托金融機構進行保值、增值運營。
補充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入納入補充住房公積金,可以用于建立風險儲備金。
為了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方便群眾辦事,根據《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GB/T51353-2019)及**銀**辦公廳、****銀行辦公廳出臺的《關于簡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相關事宜的通知》要求,經研究決定,對《關于落實上級有關住房公積金業務規定的通知》(慶公積金發〔2018〕11號)補充如下。
自2021年6月1日起,對大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做出如下調整:
1.購買新建自住住房支付首付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劃轉至提取申請人本人銀行賬戶,提取額不應大于實際已支付的購房款。
2.已故繳存人公積金賬戶本金余額小于1萬元(含),第一順序繼承人之一可辦理繼承提取,無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繼承文件。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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