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公積金提取新政策(蕪湖公積金提取新政策出臺)
前沿拓展:
蕪湖公積金提取新政策
蕪湖住房公積金提取需要滿足條件為購買住房、繳納房租、退休等。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亡或者被宣告**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擴展資料: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參考資料來源:
記者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為落實《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省住建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開展住房公積金政策執行情況檢查及風險隱患排查的通知》精神,保障住房公積金提取合規,管理規范。從今年1月21日起,蕪湖市住房公積金政策進行部分調整。
自2019年3月1日起,市公積金中心不再受理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房屋**安置補差價提取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業務。
購買的二手房使用年限在10年(含)以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含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下同)最高額度不超過房屋總價的80%;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20年(含)以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不超過房屋總價的60%;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30年(含)以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不超過房屋總價的50%;使用年限在30年以上的二手房,不受理其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二手房已使用年限與可貸款年限,合計不超過30年。
貸款申請人購房合同網簽備案時間在2019年3月1日之前的,仍按原貸款政策執行;購房合同網簽備案時間在2019年3月1日(含)之后的,按調整后的新貸款政策執行。
自2019年1月21日起,蕪湖市范圍內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房屋所有權人可申請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用于支付應由本戶承擔的增設電梯建設費用。申請人夫妻雙方合計提取總額不超過應由本戶承擔的增設電梯建設費用。 自增設電梯費用**開具日期12個月(含)內可以申請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以后年度不可再提取。
拓展知識:
蕪湖公積金提取新政策
最新公積金提取政策規定如下:
1、取消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的限制,不需提供完稅證明和租賃合同備案,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聯合出臺新規定,放寬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
2、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3、租住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無房產的證明,由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根據當地市場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積,確定租房提取額度。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八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負責人和建設、財政、**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占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1/3,單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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