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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公積金提取申請(撤銷公積金提取申請怎么寫)

前沿拓展:

撤銷公積金提取申請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
4、離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職工**亡、被宣告**亡的;
7、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9、管委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積金流程:
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雖然員工入職時已申請自愿放棄繳納住房公積金,也在離職協議中約定放棄要求公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權利,但這些均約定均違反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強制性規定,住房公積金的權益不因職工離職而消滅,也不因雙方協商而免除用人單位的設立、繳存義務。

撤銷公積金提取申請(撤銷公積金提取申請怎么寫)

【基本案情】

吳某是一公司員工,入職時向公司申請自愿放棄住房公積金。

2017年5月,吳某向公積金中心投訴公司存在少繳住房公積金的行為,要求公司為其補繳應由用人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差額。

公積金中心受理投訴后,向公司作出《核查通知書》及《住房公積金應繳數額統計表》,通知公司就吳某的工資及欠繳住房公積金數額予以核查并可提出異議。公司則提出,公司與吳某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時已將住房公積金單位應繳金額實際補償給了吳某,如若吳某投訴要求公司補繳,則應退還公司已支付的住房公積金補償費用。為此,公司提交了《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內容顯示,公司與吳某已協商解除了勞動關系,公司支付吳某的補償費用包括解除勞動關系補償金、在職期間加班工資差額、未購買的住房公積金和社保差額等。公積金中心認為公司異議不成立,遂向公司作出《責令限期繳存決定書》,責令公司限期為吳某補繳住房公積金。

公司不服,向****申請復議。****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原行政行為。即,公司限期為吳某補繳住房公積金。

2017年11月8日,公司因不服上訴行政行為,遂向**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判令撤銷公積金中心的決定。

【按例說法】

一審**:職工在職期間的住房公積金權益不因職工離職而消滅,也不因雙方協商而免除用人單位的義務

**認為,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按時、逐月、足額繳存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公積金中心應當依法受理吳某關于公司未按規定為其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投訴。公司與吳某之間的勞動關系,以及公司未為吳某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事實,各方均無爭議。

公司主張,《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約定的補償費用已包含住房公積金繳存差額,雙方基于勞動關系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認為,《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了吳某放棄要求公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權利,但該約定違反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強制性規定,吳某依然可以依提起投訴。職工在職期間的住房公積金的權益不因職工離職而消滅,也不因雙方協商而免除用人單位的設立、繳存義務。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職工的投訴行為是啟動追繳程序的方式之一,只要單位存在逾期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情形,公積金中心可依職權進行追繳。

撤銷公積金提取申請(撤銷公積金提取申請怎么寫)

公司上訴:員工入職時就申請放棄住房公積金,且離職時領了住房公積金補償,現在又要補繳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1.吳某在入職時向公司自愿申請放棄住房公積金繳納;另外,公司與其達成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時,已向其本人支付了補償費用(包含住房公積金等),根本不存在住房公積金未繳、少繳的事實。

2.公司與吳某就住房公積金方面達成補償協議,并已經支付完畢,根本不存在補繳住房公積金的事實。現吳某向公積金中心投訴是為了獲得更大的不合理利益,吳某的行為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公積金中心出具的決定不符合行政行為的合理性,有違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二審**:繳納住房公積金屬法定義務,不因與職工的協商而免除

中院認為,《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該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該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本案中,公積金中心經調查核實,認定公司未按規定為本案吳某繳存住房公積金,作出被訴《責令限期繳存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

關于公司提出的吳某在入職時向其自愿申請放棄住房公積金繳納、公司在與吳某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時已支付包括住房公積金在內的補償費用,不存在未繳、少繳事實的上訴主張。**認為,《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該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條例對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亦有明確規定。根據上述規定,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銀行專戶存儲的原則,公司為其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并繳存至銀行專戶,是其作為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因其與職工的協商而免除。即使公司關于其已直接向職工支付應繳住房公積金的主張屬實,該做法亦已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的相關規定,并不能據此推導出公司已依法履行住房公積金的法定繳存義務的結論。故公司的該項上訴主張缺乏法律依據,**不予采納。

至于公司與吳某就雙方基于協商解除勞動關系過程中產生的補償費用爭議,公司應另循法律途徑解決。

公司不服,又申請再審。再審事由之一與上訴理由無異,認為吳某享受了補償后又提出補繳的要求,有違事實和誠信。

高院裁定:住房公積金是一定要補繳的,至于公司要員工返還離職已領取的補償,不屬本案審查范圍

高院認為,本案為公積金管理及行政復議**,申訴審查的焦點是公積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被訴責令限期繳存決定以及****作出的被訴行政復議決定是否合法。

本案中,公司主張吳某在入職該公司時向其自愿申請放棄住房公積金的繳納,該公司在與吳某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時也已經支付包含住房公積金在內的補償費用,不存在未繳、少繳的事實。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第十九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根據上述規定,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銀行專戶存儲的原則,且《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對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亦另有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具有強制性、義務性和專屬性,為單位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即使公司在與吳某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時支付了包含住房公積金在內的補償費用,亦并不能免除其為吳某繳存公積金的法定義務。公司并未按法定形式和金額為吳某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責令公司限期為吳某補繳住房公積金。

至于公司主張其與吳某協商解除勞動關系中產生的補償費用爭議,不屬于本案的審查處理范圍。

【小編有話】

事實上,這個**并非吳某一個人的事情,而是一個**。僅從**的人數上說,就已經達到131名員工。由此可以想象,公司為此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的金額也不少,甚至可能還有高額的滯納金。

違法就是違法,一旦員工追究起來,那么違法成本也是顯而易見的。131個員工**,從申請復議,到一審、二審、再審,最后再去補繳,時間費了,精力耗了,金錢也不少花(甚至滯納金更多)……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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