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稅個人所得稅(地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怎么填)
前沿拓展:
地稅個人所得稅
地稅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工資薪金所得-五險一金-扣除數)×適用稅率。對于勞動者來說工資是很重要的一部分,但是按國家規定工資收入需要繳納一定的個人所得稅。

為規范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重慶市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經營所得核定征收
經營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方式包括定期定額征收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
(一)對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其取得的經營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收入額(不含增值稅)×附征率
附征率的標準按《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附征率表(定期定額戶適用)》(見附件1)執行。
(二)對不符合查賬征收個人所得稅條件且未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管理的納稅人,其取得的經營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含增值稅)×應稅所得率
或=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應稅所得率的標準按《個人所得稅核定應稅所得率表》(見附件2)執行。
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二、房屋轉讓和房屋租賃核定征收
(一)納稅人轉讓房屋,不能據實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其取得的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房屋轉讓收入(不含增值稅)×征收率
(二)納稅人出租房屋,不能據實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其取得的財產租賃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房屋出租收入(不含增值稅)×征收率
征收率標準按《房屋轉讓和房屋租賃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見附件3)執行。
三、自然人臨時取得經營所得**核定征收
對未辦理稅務登記的自然人納稅人,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經營所得(不含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代開增值稅**時,按照納稅人開票金額(不含增值稅)的1%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本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地稅發〔2007〕222號)、《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2號)和《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稅務機關**地方稅收綜合征收率的公告》(2016年第2號)同時廢止。

關于《國家**重慶市稅務局關于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為貫徹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落實國家減稅降費精神,明確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有關問題,國家**重慶市稅務局發布了《國家**重慶市稅務局關于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便于理解和執行,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一是新個人所得稅法全面實施后,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稅負切實減輕,為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確保核定征收經營所得的納稅人享受減稅紅利,結合我市實際情況,依法規范和統一我市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核定征收標準。二是原《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稅務機關**地方稅收綜合征收率的公告》(2016年第2號)廢止后,原文中部分事項需重新明確。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經營所得核定征收
1. 核定征收的方式
經營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方式包括定期定額征收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
2.定期定額征收
對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其取得的經營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收入額(不含增值稅)×附征率
附征率的標準按月經營收入劃分,月經營收入10萬元(含)以下的,附征率為0%;月經營收入10萬元以上的,附征率為1%。
3.應稅所得率征收
對不符合查賬征收個人所得稅條件且未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管理的納稅人,其取得的經營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含增值稅)×應稅所得率
或=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應稅所得率標準統一為《** 國家**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確定的區間下限:
工業、交通運輸業應稅所得率為5%;
建筑業、房地產開發業應稅所得率為7%;
飲食服務業應稅所得率為7%;
娛樂業應稅所得率為20%;
其他行業應稅所得率為10%。
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二)房屋轉讓和房屋租賃核定征收
1. 納稅人轉讓房屋,不能據實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其取得的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房屋轉讓收入(不含增值稅)×征收率
征收率沿用原《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稅務機關**地方稅收綜合征收率的公告》(2016年第2號)標準,轉讓住房征收率為1%,轉讓非住房征收率為3%。
2.納稅人出租房屋,不能據實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其取得的財產租賃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房屋出租收入(不含增值稅)×征收率
征收率沿用原《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稅務機關**地方稅收綜合征收率的公告》(2016年第2號)標準,出租住房征收率為0.05%,出租非住房征收率為0.7%。
(三)自然人臨時取得經營所得**核定征收
1.根據《中華****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
2. 為方便臨時取得經營所得的納稅人統一辦理代開票環節稅費事宜,對未辦理稅務登記的自然人納稅人,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經營所得(不含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代開增值稅**時,按照納稅人開票金額(不含增值稅)的1%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公告》的執行時間
本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地稅發〔2007〕222號)、《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2號)和《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稅務機關**地方稅收綜合征收率的公告》(2016年第2號)同時廢止。
拓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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