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鐵們,大家好,相信還有很多朋友對于個人所得稅最簡單理解的意思和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的概念的相關問題不太懂,沒關系,今天就由我來為大家分享分享個人所得稅最簡單理解的意思以及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的概念的問題,文章篇幅可能偏長,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對于**稅制的認識
一、我國當前的稅制結構并不是“雙主體”模式
稅收按其課稅對象的不同,一般可分為直接稅與間接稅兩類,并由此構成一個國家的稅收體系。而稅制結構模式則是指一個國家的稅制以何種稅為主,它是根據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需要和一些其他因素來設計建立的。目前,世界各國的稅制結構模式主要有三種:一種以直接稅為主體;一種以間接稅為主體;另一種以直接稅和間接稅并重,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雙主體”。我國自1994年工商稅制改革以來,一直是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以增值稅為核心的流轉稅課稅比重超過了稅收總額的70%.近年來,由于經濟的迅速發展,國民收入有了顯著提高,所得稅,尤其是個人所得稅收入增長很快,從1981年的500萬元增加到了2000年的660億元,在許多地區個人所得稅收入僅次于營業稅,成為地方**稅收收入的第二大稅源。可以預計,個人所得稅會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和經濟結構的變化及個人收入的不斷增加而保持持續、快速增長的勢頭,成為一支極具發展潛力的稅種。
然而,我們不能僅憑這種情況就得出判斷,認為我國目前已經建立了“雙主體”稅制結構模式了。從真正意義上講,我國不僅現在沒有建成“雙主體”模式,而且距離該模式的真正實現,還有很大一段距離。其原因在于:
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需要和諸多因素決定了稅制結構模式,使其具有鮮明的時代性和社會發展階段性特征。從世界各國稅制結構的發展規律來看,世界上最先出現的是以原始的直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這些稅按外部標志直接課征,簡單粗糙,收入少,無彈性,常引起**的不滿。商品經濟的發展,使商品稅制逐漸取代了簡單的直接稅。19世紀以來,稅制結構模式在發達國家出現了分化,一些國家由間接稅體系改革成為現代的直接稅——所得稅體系,如美國,而其他一些國家則實行間接稅與直接稅并重的模式。
我國目前仍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在經濟體制轉軌的特定歷史時期,商品貨幣經濟總的發展水平并不高,市場的發育程度較低,生產力發展水平低而且地區差別較大,總體上我國還是一個發展**家,這一切都決定了我們的稅制結構模式只能是以間接稅為主體的模式,而不是什么“雙主體”模式。與直接稅相比,間接稅對我們這樣一個發展**家來說有許多可取之處。首先,它伴隨商品的流通行為而及時課征,不易受企業成本變動的影響,又不必象所得稅那樣有一定的征收期,因此稅收收入比較穩定,并能隨經濟的增長而自然增長;其次,它更有利于**對生產、流通、分配、消費各個領域進行廣泛而又有針對性的調節,對經濟的干預作用較強;再次,與所得稅相比,它所要求的征管更簡便、易**作,更適應于發展**家稅收征管水平較低的現狀;最后,它具有隱蔽性,在發展**家的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相對淡漠的情況下不至引起納稅人更大的反感。可見,生產力發展水平決定了我們只能采取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模式以確保經濟的發展。
2.所得稅的規模與其本身的缺陷決定它目前無力承擔“主體”一職
我國的所得稅(包括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盡管發展較快,然而,就規模而言,還遠遠達不到“主體”稅種的要求,以1998年為例,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僅為338.65億元,而企業所得稅也不過1038.75億元。近年來個人所得稅的發展迅速,2000年達到了660億元,但盡管如此,它在稅收總收入中的比重也不過占5%,企業所得稅的這一比重也不到15%.與之相比,美國在1994年聯邦所得稅就已達到5430億美元,占聯邦財政收入的43.16%.由此可見,單從規模這一方面就可以看出我們的所得稅距“主體”一職還差之甚遠。
當然,我們判斷主體稅種的標準不僅僅在于看它的收入在總體稅收中所占的比重,還要看主體稅種在一定時期內對整個社會經濟生活的調控作用如何。而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制度本身的缺陷制約了其調控作用的發揮。
第一,分類課征的模式有失公平,極易誘發偷逃稅和避稅行為。我國目前采用“分類所得課稅模式”,對不同性質的所得項目采用不同的稅率和費用扣除標準,采用源泉一次課征的辦法計算征收,年終不再匯算清繳。這種模式的后果是造成相同收入額的納稅人會由于其取得收入的類型(項目)不同,或來源于不同類型的收入次數不同而承擔不同的稅負,此乃橫向不公平;另外,不同類型(項目)所得的計征時間規定不同,分為月、次和年,不能反映納稅人的支付能力,使課稅帶有隨意性,會出現支付能力低者稅負高于支付能力高者的不正常現象,此乃縱向不公平。這種制度的設計不僅極易引起人們的不滿,產生偷逃個人所得稅款的行為,而且也給避稅者可乘之機,使其可通過分解收入、轉移類型等方法成功避稅,使稅款大量流失。
第二,免征額與費用扣除標準不盡合理,已不適應我國當前的經濟發展情況。自從1980年頒布個人所得稅法以來,時隔20年,盡管物價已上升了許多倍,**的收入水平也相應提高,我們的個人所得稅免征額800元卻從未修訂過,這個標準,已不適應我國目前經濟發展的狀況,使許多低收入水平的人加入了納稅的隊伍,有失公允。而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項目中也沒有考慮納稅人為獲得所得所必需支付的教育費、醫療費和住房費,以及納稅人的實際贍養人口、是否下崗失業等家庭綜合收入情況,這不僅無法體現公平,也挫傷了勞動者的積極性,影響了經濟效率的提高。
第三,個人所得稅由地方征管帶來了諸多不利因素。個人所得稅是一個極具發展潛力的稅種,隨著國民收入的增長它必將成為國家財政的重要收入來源和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而我國的現行個人所得稅由地方征管會造成相同的個人會因在不同的地區而稅負不同,甚至產生經濟不發達地區的納稅人稅負反而高于經濟發達地區納稅人的不公平現象,影響了勞動力的合理流動。更重要的一點還在于隨著納稅**動性的加大使應稅收入來源復雜交錯,地方部門受征管水平的限制難以掌握納稅人全部信息,造成征收成本的增加和征管效率的低下,使稅款白白流失。
第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負不公平。當前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不統一而造成的實際稅負差異問題已在理論界取得了共識,這種差異不僅不利于我國內資企業的公平競爭,同時也與WTO所要求的公平原則大相徑庭,如不盡快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勢必帶來嚴重后果。
第二,稅收優惠政策沒有很好體現國家的政策導向。目前我國的企業所得稅制的稅收優惠政策,總的來說是區域性優惠導向有余,產業性優惠導向不足。我國對沿海開放城市和經濟特區給予了一系列地區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致使外資企業大量集中于這些地區,而廣大中西部地區則由于缺少這些政策而難以形成對外資的吸引,造成了地區間的發展差異,不利于全國各地的均衡發展。與地區性優惠措施相比,產業性優惠措施卻廖廖無幾,不利于我國的經濟轉型和企業產品結構的轉換。
第三,企業所得稅的征收仍未擺脫行政隸屬關系,不利于企業的發展。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收入仍是按行政隸屬關系來劃分的;凡**企業所交納的企業所得稅歸**財政收入,而地方企業交納的所得稅為地方**的財政收入,這種劃分非常不利于現代企業制度的實施,企業合理的兼并重組所涉及的企業產權劃分由于會影響到**與地方的經濟利益就必然會受到來自各方的障礙,阻礙了資產的正常流動,不利于企業的發展,同時也削弱了企業所得稅的宏觀調控能力的發揮。
我國現階段的稅收征管水平還比較落后,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難以形成對所得稅的有效征管,這也進一步制約了我國當前“雙主體”模式的真正建立。
綜上所述,可見由于生產力發展水平和所得稅制度設計上的弊端及其現有規模的制約,我國目前的稅制結構模式只能是以流轉稅為主體的單主體模式,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雙主體”模式。
二、“雙主體”模式是我們的發展方向
前文述及,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生產力水平的提高,必然會帶來國民收入的較大增長,以個人所得稅為主體的所得稅體系的完善(包括社會保障稅的開征)必然會與間接稅一起承擔起雙主體的職能。從世界稅制結構改革的趨勢也可以得出結論:“雙主體”稅制結構模式是我們的發展方向。從國際比較中可以看出,當人均國民生產總值達到2000美元的水平時,稅制結構的轉變會相對平穩,是一個我們應把握的經驗性時機。如美國在20世紀50年代,所得稅上升為主體稅種時就大致處于這個時期;日本和亞洲的“四小龍”在近30年里實現了經濟的較高速增長和稅制結構的轉換,其經濟基礎也大致符合這一標準。因此,我們向“雙主體”轉換還需要經過一段時間的不懈努力。
此外,進一步完善所得稅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措施。
(1)盡快實現課稅模式由分類所得課稅模式向綜合所得課稅模式的轉換,將納稅人不同性質的各項所得加總求和,扣除法定的寬免額和費用后,按統一的累進稅率課征。以實現稅制的公平和效率,確保征收的明確簡便,降低征收成本。
(2)根據我國經濟發展情況,調整免征額和費用扣除項目。根據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宜定為1200元,而其他費用扣除項目應考慮納稅人撫養的子女多少、贍養的老人情況,及其和其子女受教育支出等因素,并適當考慮納稅人配偶收入情況,以便更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的公平調節作用,促進經濟的發展。
(3)個人所得稅應適時地劃歸**稅。為了更好地加大****對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能力,更好地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緩解貧富差距,同時發揮個人所得稅的“自動穩定器”的作用,進一步提高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效率,個人所得稅應適時調整為**稅,可采用先作為共享稅再完全過渡為**稅的辦法。
2.就企業所得稅而言,現階段應做到:
(1)盡快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使兩稅稅負從名義上與實際上走向一致,真正做到國民待遇原則,實現兩種企業在公平的環境下展開競爭。
(2)稅收優惠應更能體現國家產業結構調整的意向。為實現經濟模式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保駕護航。同時也應在稅收優惠上更多地照顧中西部地區,帶動整體經濟共同發展。
(3)解決好企業所得稅的稅收歸屬問題,改變按企業隸屬關系劃分稅收收入的局面,使現代企業制度的實施落到實處,促進企業發展,為企業所得稅稅源涵養提供制度保證。
關于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問題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隨著我國改革的不斷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增長,居民收入迅速增加,**生活水平明顯的改善和提高,市場將在資源配置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市場經濟可以有效的提高效率,卻無法兼顧公平。因此,**應當恰當地運用經濟杠桿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過再分配過程加以調節。個人所得稅作為具有調節功能的財政工具,理應擔此重任。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征收的1種稅,是國家運用稅收這1經濟杠桿調節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個人所得稅自1799年由英國首創,歷經兩個世紀的發展和完善,已成為現代**公平社會財富分配、組織財政收入、調節經濟運行的重要手段,并成為大多數發達國家的主體稅種。我國個人所得稅開征較晚,自1980年以來,國家先后頒布了《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和《城市工商戶所得稅暫行條例》,開始征收個人所得稅。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居民個人收入水平的連年提高,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得到了迅速發展,稅收收入基本上呈幾何級數增長:1985年突破了1億元,1993年達到46.82億元,1994年稅制改革中將以上3稅合并,實施新的《個人所得稅法》,稅制改革后,1995年即達到了145.91億元,至2003年已達到1417.18億元。從1999年10月1日起對居民儲蓄利息開征利息所得稅,至此,個人所得稅已進入**的千家萬戶,與每個公民的利益直接相關,引起理論界和大多數百姓的普遍關注。90年代以來,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收入亦隨我國經濟發展,**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有較大幅度的增長,在稅收總量中所占的比重逐年快速提高。個人所得稅在地方稅收收入中的比重也逐步增長。在全國相當多的省、市,個人所得稅已經成為僅次于營業稅的第2大地方稅種,成為地方財政的重要支柱之1。例如,在北京市,個人所得稅就已經成為地方工商稅收中僅次于營業稅的第2大稅種。據統計,北京市個人所得稅收入上升很快,個人所得稅近5年來平均每年遞增49%,占地稅的20%左右。從個人所得稅在整個稅收收入中的變化情況看,個人所得稅已成為近年來各稅種中稅收收入增長幅度最快的1個稅種,1993年以來年平均增幅達40%,1998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為1993年的7倍。1994年全國征收個人所得稅72.67億元,比上年增長55.28%,占各項稅收收入比重為1.41%。1995年全國征收131.39億元,比上年增長80.8%,占各項稅收收入比重為2.2%;1996年全國征收193.06億元,比上年增長46.95%,占各項稅收收入比重為2.8%;1997年全國征收259.55億元,比上年增長34.44%,占各項稅收收入比重為3.2%;1998年全國征收338.58億元,比上年增長30.45%,占各項稅收收入比重為3.7%;1999年全國征收414.3億元,占各項稅收收入比重為3.9%;2000年全國征收約660億元,占各項稅收收入比重為5.21%,其中銀行存款利息個人所得稅為149億。個人所得稅已成為我國稅收體系中最具活力、最具增收潛力的稅種。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個人收入水平的普遍提高,個人所得稅將保持其持續快速增長的勢頭,成為財政收入的重要稅源。同時,我們也不得不看到飛速發展背后的問題。一、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存在的問題(1)單1的分類所得稅制產生的不公平問題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采用的是分類所得稅制,即將個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劃分為11類,并對不同的應稅項目實行不同的稅率和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實行按年、按月、按次記征。其優點在于可以廣泛的采用源泉法,控制稅源,防止稅款逃漏,課征簡便,并便于區分不同所得規定不同稅率。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公民收入來源越來越廣泛,客觀上已不可能將所有的收入逐項列入稅收法規,這就會暴露出以下的問題:1是不能全面地衡量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會造成所得稅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人少交稅,而所得稅來源少,收入相對集中的人卻要足額交稅的現象,有違稅收公平的原則,難以有效調節高收入和低收入的差距懸殊矛盾。例如甲某每月收入1600元,全部為工資薪金所得。乙某每月收入1800元,其中1000元為工資薪金所得,800元為勞務報酬所得。那么甲某應納稅額為:(1600-800)×10%=80(元)。乙某工資薪金應納稅額為:(1000-800)×5%=10(元),勞務報酬應納稅額:800-800=0(元)。1目了然,甲某應納稅額是80元,而收入較多的乙某只需交納10元,甲乙兩人在稅負上的不公平現象是顯而易見的。2是現行稅制費用扣除簡單,未能體現稅收公平原則。費用扣除標準決定著稅基,提高費用扣除標準會減少稅基,但合理的費用扣除標準是實現稅負公平的有力保障。費用扣除標準主要有兩方面:首先是為了取得收入所必須支付的有關費用,然后是維持勞動力簡單再生產及家庭生活的“生計費”。西方國家在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中,除包括以上內容外,還包括贍養費,寬免額等多項內容。而我國在費用扣除方面卻恰恰忽視了這些問題,把為取得收入所支付的費用和“生計費”混同,從而在具體扣除項目的規定中缺乏科學的理論依據。此外我國費用扣除標準中還沒能考慮到通貨膨脹的因素,沒有考慮個人婚姻狀況、家庭整體收入和支出狀況、子女的多少以及贍養情形。沒能跟上住房、醫療、養老、教育等制度的改革。(2)稅制結構不合理,導致稅負不公1.稅率設置不夠科學,不同類別的收入稅率不夠協調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稅率依所得的性質類別不同而異。其中,工資薪金所得適應5%-45%的9級超額累進稅率;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35%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稿酬所得稅率為20%,按應納稅額減征30%;勞務報酬所得稅率為20%,各項所得不再匯總納稅,扣除標準各不相同,也不實行兩次課征的法,其主要弊端:工資薪金所得的超額累進稅率級距過多,大部分邊際稅率不適用,特別是最高稅率45%在現實中極少運用,形同虛設。過高的邊際稅率不僅抑制了人們勞動的積極性,造成效率損失,而且還會**偷逃稅動機,造成大量稅收流失。同時,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明顯存在對資本所得輕征稅,對勞務所二、我國個人所得稅存在的問題分析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存在不少的問題,比如,縮小收入差距的作用比較小;存在橫向不公平現象;以及在稅收征管等方面的問題。1、我國個人所得稅縮小收入差距的作用較小陳衛東在其《從國際比較看**個人所得稅發揮再分配功能的改革思路》一文中,通過我國與英美兩國個人所得稅的比較發現并指出,所得稅的累進性使它在縮小收入差距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然而我國個稅在設計上存在累進度發揮作用不夠,并且分類所得稅有利于高收入者合法避稅。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兩方面:首先,**個人所得稅在稅制累進度設計上存在的缺陷。稅收累進度是個人所得稅縮小收入差距的基礎,只有真正做到不同收入級距能按不同邊際稅率納稅,才能現實達到稅收的累進征收效果。可惜的是,我國的個人所得稅設計雖然在稅率形式上是累進的,但與**收入分布的現實不太適應,所以其高邊際稅率被真正執行的不多,從而失去了個人所得稅在調節收入差距上的累進性。此外,扣除也偏大。在與美國以及與世界發展報告中人均GNI(國民收入)與**近似國家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進行比較,我們不難發現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扣除額相對于人均GNI而言過高。也就是說,在相同稅率之下,累進性越強,處于收入分配相對位置排序的個人所獲的應稅收入面臨較高稅率。而我國由于制度上的缺陷,使得稅率累進性不強,從而降低了調節收入差距的作用。其次,所得稅規模偏小,也起不到應有的縮小收入差距作用。在設計1994年的稅制時,主要想解決的問題是促進經濟發展,所以當時強調稅收中性,本著促進經濟效率優先的原則。在當時宏觀經濟的背景下,個人所得稅在縮小收入差距作用不可能得到強調,而且在保證財政收入的前提下,也不可能以個人所得稅為收入主體,使得個人所得稅整體規模很小,即使在個人所得稅規模最大的2002年,所有稅收收入中個人所得稅僅占6.9%,只有整個GDP的1.16%。這對于調節收入差距的作用當然是杯水車薪。若沒有重大的稅制結構改革與調整,**個人所得稅在調節收入差距中的作用很難得到較大幅度提高。2、我國個人所得稅橫向公平的缺陷分析首先,**目前實行的是分類制的個人所得稅,己經失去了應有的效力。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從立法實施到現在己經有十多年了,其間經濟環境變化很大,雖然稅法本身己經做出了一些調整,如對利息所得的征稅,但基本上是迫于形勢壓力而非主動改進。分類所得稅在設計時是合理的,因為當時個人信息體系極不完善,獲取個人收入整體情況不容易(即使要得到也要付出相當大的管理成本)。隨著時間的推移,分類所得稅對不同收入來源適用不同稅率和扣除的弊端也就顯示出來了。從決定累進程度的因素來看,如果有兩個納稅人有相同收入,但其中一人只有一個收入來源,而另一人卻有多個來源時,稅收公平原則將受到嚴重損害。因為不同收入來源都分別有寬免和與所得相關的扣除對應于應稅所得的減少,而單一來源收入者卻只有惟一的寬免和與所得相關的扣除。由于在收入來源確定上的相對模糊性,高收入者通常可以充分利用多個寬免及扣除減少納稅。舉例來說吧,一人工資1300元每月,另一人則每月有800元工資再加800勞務報酬,前者需要納稅,而后者則無需納稅,稅收公平性受到了嚴重損害。另外,當前所得分類過多過細且有歧視傾向,最為典型的表現就是工薪所得適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如果換算為年度比較,個體工商戶年應稅所得邊際稅率為30%時,工資薪金所得邊際稅率才為15%,這顯然不能滿足橫向公平的要求。其次,扣除額未充分考慮納稅人享受相同數量所得的能力差別。即使個人的偏好相同,取得相同數量的所得,由于其性別、健康狀況、職業、年齡、所承擔的社會責任不同,也會導致對同類商品的消費能力不同。如贍養人日多少、殘疾人與正常人、老人與青壯年、腦力勞動者與體力勞動者、身體患有重大疾病的人與健康人在消費能力上有很大差別。現行扣除額并未考慮這一點,無論何種人,就同一類所得而言,一律一個標準,并沒有考慮特殊的扣減。這一點美國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就比較詳細,更加人性化。但是其前提是必須有詳細準確的個人收入情況、信用情況的記錄,而我國這方面比較落后。再次,扣除額未考慮所得之外的附加福利和取得不同所得的成木差別。從所得之外的附加福利來看,扣除額并未將附加福利加以考慮。現在各類企業以附加福利形式增進個人消費能力是一個非常普遍的現象。附加福利一般是以實物形式體現的,一些行業由于其豐厚的財務實力會為員工提供很多便利的條件,存在很多有助于生活水平提高和增進文明、身心健康的福利措施。取得相同數量不同性質的所得,其付出的成木不一樣,同質同量的所得對不同的納稅人而言,其付出的成木也不一樣,不同的人由于處于不同的社會環境,所付的成木中不只是包含勞動體能的付出,還包含著決策、管理、風機遇、榮譽和精神等很多無形的付出。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成木的外延和內含也發生了很大變化,用原始、傳統的扣除法已經不能滿足橫向公平的要求了。3、個人所得稅征管上存在的問題我國個人所得稅于1980年9月開征,1994年進行了初步修改,開始實施新稅制。各級稅務機關不斷改進和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從而推動了個人所得稅收入的連年高速增長。然而,我們也應清醒地看到,當前的個人所得稅征管仍然存在許多問題。首先,對個人收入不能實施充分有效的**,對高收入個人的稅收調節力度不強,個人所得稅流失較為嚴重。據統計,2001年**7萬億的存款總量中,占全國人口不到20%的富人們占有80%的存款比例,其所交的個人所得稅卻不及個人所得稅總量的10%,全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仍然是工薪階層。在收入**上,缺乏必要的部門配合和**手段。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未規定各級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的資產進行評估及相應的法律配套措施。其次,個人所得稅征管存在許多不足。①征管手段落后。我國目前實行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兩種征收方法,申報、審核、扣繳制度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難以實現預期效果,還沒有形成綜合信息網絡系統。②征管人員數量不足,素質不高。目前,我國有近百萬稅務人員,但真正致力于個人所得稅征管的不多。大約有一半以上的稅務人員學歷低,并且有一部分原先學的并非稅收專業,其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術不能適應稅收實際工作的需要。我國正處于經濟高速發展的新時期,新事物的不斷出現,使得個人所得稅征收與監管還存在不少的問題。但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國家在積極地探討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體制的方式方法。隨著我們對于問題本質的逐步認識,個人所得稅現在所存在的問題會得到解決。三、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幾點建議1、從分類制所得稅向綜合制所得稅轉變。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出,綜合所得稅較之分類所得稅在縮小收入差距上起的作用更大。出于穩定的目的,當前不可能一步到位,改革方案應當采取漸進而非激進方式。所以在政策調整上,首先應當是考慮實際,對分類所得稅進行一些適當改進,然后在條件合適的時候再向綜合所得稅的轉化。當前個人所得稅改進的重點是使其累進性真正體現出來,從上面比較可知,稅法在稅率設計上不合理,高稅率形同虛設。為此,需要對個人薪金所得適用稅率及納稅級距進行調整。在條件適宜時可以由當前的分類所得稅向綜合所得稅進行轉化。我們認為這些適宜的條件有:人均GNI達到中等收入國家的水平;社會上交易的實現大多使用轉賬支付;銀行、稅務、海關等之間實現計算機聯網,能夠實現對納稅人的信息共享;納稅人的法律意識有極大程度的提高;對違反稅法的處罰相當嚴厲且行之有效。這是進行個人所得稅改革的長期目標,其需要很長的時逐步進行。2、完善個人所得稅的“扣除額”制度。借鑒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結合**實際情況應將扣除額系統化、規范化、層次化、彈性化。在具體**作時,既要考慮到扣除額自身的科學性要求,又要考慮到扣除額應彌補所得確認環節的局限,以及在所得確認環節不能實現的特殊因素。根據不同年齡,扣除額應有所區別,按年齡大小采用累進扣除,以充分考慮實際的消費能力;扣除額可以按家庭人日多少,按人均規定扣除額數量;應建立費用扣除的通貨膨脹彈性,對扣除額實行“指數化調整”;根據物價指數調整費用扣除,以消除通貨膨脹導致的稅基的增加,使對名義稅基課稅轉變為對實際稅基課稅。3、建立誠信納稅檔案和激勵機制。例如,稅法宣傳和增強納稅意識工作,充分利用當今電子信息技術,建立誠信納稅檔案數據庫,同時也能為稅收**提供數據信息,為逐步建立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提供依據。要樹立納稅光榮,偷稅可恥的社會風氣。現階段代扣代繳的征稅方式,不僅未向納稅人提供完稅憑證,甚至納稅人連自己繳了多少稅都說不清楚,應該為納稅人出具完稅憑證,這樣既可方便納稅人保管和使用,同時也是一種精神激勵。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從體制上到實際征收過程中存在著許多的問題,僅僅靠以上幾點建議是遠遠不夠的。我們需要有的學者、政策制定者、以及納稅人進行相互的交流,循序漸進的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進行改革,只有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聽取各方意見,采納各方智慧才能最終解決存在于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監管中的各方面問題
加強宣傳個人所得稅的意義和作用
加強宣傳個人所得稅的意義和作用是:提高納稅意識、促進公平正義、促進經濟發展、支持社會事業等。
1、提高納稅意識:加強宣傳個人所得稅可以引導人們樹立納稅意識,使人們了解稅收的重要性,認識到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2、促進公平正義: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宣傳和普及,能夠引起更多人關注稅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增強納稅人的道德責任感,培養社會公正的氛圍。
3、促進經濟發展:作為一種重要的稅收來源,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對于**的財政收入和國家的經濟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通過加強宣傳,可以有效提高納稅人的納稅自覺性,增加財政收入,為經濟發展提供重要支持。
4、支持社會事業: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可以為社會事業的發展提供必要的財政資金來源,如教育、醫療、社保等領域的發展。
加強宣傳個人所得稅的意義和作用是多方面的,可以引導人們樹立正確的納稅意識,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和國家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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