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關于個稅代扣代繳怎么申報很多朋友都還不太明白,今天小編就來為大家分享關于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怎么計算的知識,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單位幫員工租房需要代扣個稅嗎
單位沒有宿舍,讓我們在外面自己租房,我們租了然后也開了**。
現在的問題是,稅務局說我們報銷的這**屬于個人收入,需要再繳納個人所得稅,我們認為不需要,請予以解答?
在回答上述問題之前,我們先明確:企業為員工租房有幾種情形?
1.以企業名義租房,房東直接開票給企業,企業直接支付給房東,員工全程不參與租房過程;
2.以員工名義租房,員工支付房東,但要求房東開票的抬頭為企業名稱,企業憑票報銷;
3.員工自行租房并支付房東,房東開票給員工個人而非企業,企業憑票報銷;
4.企業直接給員工發放固定金額的住房補貼,員工租房實際發生多少費用、有無取得**等均與企業無關。
上述4種情形在現實生活中都比較常見,每種情形對于員工而言是否涉及繳納個稅?我們來逐一分析。
一種觀點認為: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此類租房費用屬于員工取得的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屬于工資、薪金所得范圍。因此,企業需將租房費用并入員工工資總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八條
另一種觀點認為:對于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公司租房給員工,并不一定固定由一個人住,既存在多人住一間的情況,也存在居住天數不固定的情況。
例如:某建筑施工企業,在工地附近為其4位員工租房一間,由于項目需求,其中2位員工經常需要去另一工地支援,可能留宿另一工地;同時,也存在其他員工來本工地租房留宿的情形,居住天數與居住人員均難以統計,很難要求企業精確分攤到員工個人名下。
因此,此類情形下企業為員工租房所發生的費用支出應計入職工福利費,無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各地稅務機關對上述2種觀點均有支持
有部分人員認為,員工發生的房租**抬頭既然是開給企業而非員工個人的,那應該計入職工福利費,無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但實際上,員工報銷租房費用,不論**開具的抬頭為個人還是公司,均屬于員工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公司需將租房費用并入其工資薪資總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來看看山西省稅務局是如何答復的
簡言之,這部分住房租金雖然并入了員工的工資薪金所得,看似多計算繳納了個稅,但實際可以通過填報專項附加扣除給減除。
舉個例子:王某在上海工作,每月工資為20000元,“三險一金”扣除為4500元,每月房租為1500元,憑房東開具的租金**向公司報銷。
2.沒有減免收入及減免稅額等情況。
當年1月王某的應納稅所得額= 20000(工資)+1500(并入工資的房租報銷收入)-5000(減除費用)-4500(“三險一金”專項扣除)-1500(專項附加扣除-住房租金)=10500元,再對照稅率表查找預扣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1月應預扣預繳的個稅。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1.員工能夠報銷的房租金額按其所任職公司的內部標準制定,而其能夠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按政策定額扣除,兩者有差異;
例如:上述案例中,假設王某所在的公司內部規定員工租房費用每月只能報銷1000元,王某實際也發生了1000元的房租支出,但王某能夠享受的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依舊是1500元。此時,王某實際上是節約了個稅的;
如若王某在一家土豪公司,每月可以給員工報銷3000元的房租,且王某也按公司標準租了3000元/月的公寓,其能夠享受的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依舊是1500元。此時,王某就會多繳納個稅了。
2.員工能夠享受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的固定金額不一定是1500元,具體取決于納稅人主要工作城市在哪里,上述案例中,王某的工作地點為直轄市上海,因此其住房租金定額扣除標準為1500元/月,詳見《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
第十七條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一)直轄市、省會(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項所列城市以外,市轄區戶籍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100元;市轄區戶籍人口不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800元。
3.還得考慮員工是否與其配偶在同一城市工作、是否為租房合同訂立人、是否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等。
詳見《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
第十八條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條住房租金支出由簽訂租賃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條納稅人及其配偶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同時分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因此,情形三與情形二在員工個人涉稅處理事項上實則并無差異。
但需注意:員工取得抬頭為個人的租房**,會被認為該支出屬于與企業無關的支出,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因此,有部分公司規定:個人抬頭**不能報銷。
政策依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關于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
三、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但對外籍個人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仍按照《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20號)的規定,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附錄:《稅務口徑:各地稅務局對企業給員工租房是否代扣代繳個稅的回復》
1.企業直接向房東租房并開具企業抬頭**,作為職工福利費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限額內扣除;
2.員工取得以企業名稱為**抬頭的租房**,性質上等同于企業直接為員工租房的情況,屬于職工福利范圍,按照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限額扣除
3.員工自行租房并開具個人抬頭**進行報銷,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需進行調增處理;
企業直接向員工發放住房補貼的,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據實扣除。
公司給員工租房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1、我司是一家建筑施工企業,統一為職工提供租房福利。請問給員工租房子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2、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3、因此,對于任職受雇單位給予員工個人的福利,無論是現金福利還是實物福利,均需要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4、又根據國家**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讀現場實錄問答,對于任職受雇單位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依法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于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個人量化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5、綜上,貴司租房給員工使用需要判斷是否屬于集體享受、不可分割的、未向個人量化,如果屬于,原則上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屬于能夠量化到個人,那么貴司作為扣繳義務人需要為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6、特別提醒:各地稅務機關可能會針對企業職工無償使用企業房產征稅問題出臺相應的政策,請以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臺的政策為準。
個人所得稅租房通過扣繳義務人還是年度
法律分析:這兩種申報方式都能讓納稅人享受到減稅的優惠,只是一種先享受、另一種后享受而已。1、通過扣繳義務人申報申報簡單來說,如果納稅人申請了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任職單位每個月給納稅人發放工資時候,會對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進行預扣,當月就能享受到減稅福利。2、綜合所得年度自行申報由納稅人在每個納稅年度結束后次年的3到6月份自行申報辦理扣除,按年度扣除額享受減稅福利,這種方式下,同樣是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需要由納稅人本人在次年的3到6月份,進行匯算的時候統一進行扣除。如果想當月就能享受到減稅福利的納稅人,并且有任職單位幫忙預扣預繳,子女教育、學歷繼續教育、贍養老人、住房租金和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都可選擇月度申報。如果有大病醫療支出項目、或者是不愿意將專項扣除信息報送給任職單位的納稅人,以及沒有任職單位幫忙預扣預繳的納稅人,就可選擇按年自行申報了。
個人所得稅租房申報方式,通過扣繳義務人申報,在單位按月發放工資預扣稅款時辦理扣除;納稅人自行在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申報時辦理扣除。納稅人應當留存住房租賃合同、協議等有關資料備查。
法律依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個人所得稅租房申報方式,通過扣繳義務人申報,在單位按月發放工資預扣稅款時辦理扣除;納稅人自行在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申報時辦理扣除。納稅人應當留存住房租賃合同、協議等有關資料備查。
法律依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法律依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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