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給各位分享個稅法實施條例全文的一些知識,其中也會對2023個人稅率表進行解釋,文章篇幅可能偏長,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就馬上開始吧!
個稅累進制
1、國家**的官方文件如下:中華****個人所得稅法
2、下圖為國家**的文件內容中的圖片:(個稅的梯度稅率)
3、例1:某職員 2015年入職,2019年每月應發工資均為10000元,每月減除費用 5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為 1500元,從 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 1000元,假設沒有減免收入及減免稅額等情況。以前三個月為例,應當按照以下方法計算預扣預繳稅額:
4、1月份:(10000-5000-1500-1000)×3%=75元;
5、2月份:(10000×2-5000×2-1500×2-1000×2)×3%-75=75元;>>>>>>>
6、12月份:(10000×3-5000×3-1500×3-1000×3)×3%-75-75=75元;
7、因為該職員未全年累進到手工資為8500*12=102000,但是60000為起征點,12000子女教育,不超過36000所以都只是繳納3%的個稅,全年為(102000-60000-12000)*3%=900
8、例2:王二2019年每月應發工資均為30000元,每月減除費用 5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為 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贍養老人兩項專項附加扣除共計 2000元,假設沒有減免收入及減免稅額等情況。以前三個月為例,應當按照以下方法計算各月應預扣預繳稅額:
9、1月份:(30000_5000-4500-2000)×3%= 555元;
10、2月份:(30000×2-5000×2-4500×2-2000×2)×10%-2520-555=625元;(2520是將因為超過部分但是不超過36000繳納3%,所以需要補回36000*7%的稅額)
11、3月份:(30000×3-5000×3-4500×3-2000×3)×10%-2520-555-625=1850元;(以此累推)
12、此例中,1月應納稅所得為18500元,2月應納稅所得為37000元,3月應納稅所得為55500元。年度1-12月應納稅所得額為222000元。從1月的18500元,到后續每個月累計所得,最終到年應納稅所得額222000元。按照個人所得稅預扣率,不同月份累計,落在1級數(不超過36000元的部分),2級數(超過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3級數(超過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按照新個稅法預扣預繳個稅,其1-12月預扣預繳個稅必然會分成三個預扣率和速算扣除數。所以肯定和上面例子每月個稅一致,屬于不同的情形。所以必然會個別月份職員應發工資是一致的,但是計算個稅不同。(對應不同的稅率參考最上面的圖片)
13、一: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總體原則
14、《中華****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國發〔2018〕41號《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作辦法(試行)》國家**公告2018年第60號
15、一般規定:享受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自符合條件開始,可以向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提供上述專項附加扣除有關信息,由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稅款時,按其在本單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計扣除額辦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時扣除。特殊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在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稅款環節未享受或未足額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可以在當年內向支付工資、薪金的扣繳義務人申請在剩余月份發放工資、薪金時補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時申報扣除。
16、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17、納稅人未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僅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自行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除信息表》,并在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時扣除。
18、1納稅人選擇在扣繳義務人發放工資、薪金所得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時應當填寫并向扣繳義務人報送《扣除信息表》;納稅年度中間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納稅人應當更新《扣除信息表》相應欄次,并及時報送給扣繳義務人。2納稅人同時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并由扣繳義務人辦理上述專項附加扣除的,對同一專項附加扣除項目,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只能選擇從其中一處扣除。3納稅人年度中間更換工作單位的,在原單位任職、受雇期間已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金額,不得在新任職、受雇單位扣除。原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納稅人離職不再發放工資薪金所得的當月起,停止為其辦理專項附加扣除。
19、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額一個納稅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20、享受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自行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時扣除。
21、本辦法所稱父母,是指生父母、繼父母、養父母。本辦法所稱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繼子女、養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比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22、納稅人:本辦法規定納稅人需要留存備查的相關資料應當留存五年。納稅人應當將《扣除信息表》及相關留存備查資料,自法定匯算清繳期結束后保存五年。扣繳義務人:納稅人報送給扣繳義務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繳義務人應當自預扣預繳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23、受學前教育、全日制學歷教育子女的父母年滿3歲至小學入學前處于學前教育階段,學歷教育包括義務教育(小學、初中教育)、高中階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學專科、大學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備注:上述受教育地點,包括在**境內和在境外接受教育。
24、納稅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子女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備注:舉例:假如一家有 2個子女,則每月可以扣除 2000元,以此類推。具體由誰來扣除,父母雙方可選擇確定,假如一個家庭中,子女教育每月有 1000元的扣除額(即只有 1個子女),既可以由父母一方全額扣除,也可以父母分別扣除 500元。只是扣除方式確定后,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25、學前教育階段,為子女年滿3周歲當月至小學入學前一月。學歷教育,為子女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入學的當月至全日制學歷教育結束的當月。學歷教育和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期間,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觀原因休學但學籍繼續保留的休學期間,以及施教機構按規定組織實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26、父母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選擇由雙方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27、應當填報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子女當前受教育階段及起止時間、子女就讀學校以及本人與配偶之間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28、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應當留存境外學校錄取通知書、留學簽證等境外教育佐證資料。如果您的子女在境內接受教育,不需要特別留存資料;
29、**門有關學生學籍信息(包括學歷繼續教育學生學籍、考籍信息)、在相關部門備案的境外教育機構資質信息;**部門有關戶籍人口基本信息、戶成員關系信息、出入境證件信息、相關出國人員信息、戶籍人口**亡標識等信息;
30、在**境內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接受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個人。備注:在**境內接受的繼續教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享受繼續教育專項附加扣除政策:(1)正在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2)在納稅年度內取得了技能人員或專業技術人的職業資格證書。技能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的具體范圍,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布的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為準。在此范圍外的繼續教育支出,不在扣除范圍內。
31、納稅人在**境內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學歷(學位)教育期間按照每月400元定額扣除。同一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過48個月。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按照3600元定額扣除。
32、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為在**境內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入學的當月至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結束的當月,同一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為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學歷教育和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期間,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觀原因休學但學籍繼續保留的休學期間,以及施教機構按規定組織實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33、個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符合本辦法規定扣除條件的,可以選擇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選擇由本人扣除。備注:由于接受繼續教育的納稅人一般都已經就業,因此,繼續教育專項附加扣除一般由本人扣除。但有一個例外,如果您已經就業,并且正在接受本科以下學歷繼續教育,可以選擇由您的父母扣除,也可以由您本人扣除。
34、應當填報教育起止時間、教育階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員或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應當填報證書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機關、發證(批準)時間等信息。
35、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應當留存職業資格相關證書等資料。
36、**門有關學生學籍信息(包括學歷繼續教育學生學籍、考籍信息)、在相關部門備案的境外教育機構資質信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有關技工院校學生學籍信息、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信息、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信息;
37、納稅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發生的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的納稅人及其配偶。
38、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后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范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時,在80000元限額內據實扣除。
39、為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醫藥費用實際支出的當年。備注:大病醫療的扣除,只能在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進行扣除。就個人負擔超過 15000元的部分,限額據實扣除,最多可以扣除 80000元。
40、納稅人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41、應當填報患者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與納稅人關系、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總金額、醫保目錄范圍內個人負擔的自付金額等信息。
42、大病患者醫藥服務收費及醫保報銷相關票據原件或復印件,或者醫療保障部門出具的納稅年度醫藥費用清單等資料。
43、醫療保障部門有關在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個人負擔的醫藥費用信息;
44、使用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者其配偶購買**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的個人或配偶
45、納稅人本人或者配偶單獨或者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者其配偶購買**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的利息扣除。本辦法所稱首套住房貸款是指購買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貸款利率的住房貸款。
46、為貸款合同約定開始還款的當月至貸款全部歸還或貸款合同終止的當月,扣除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0個月。
47、經夫妻雙方約定,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夫妻雙方婚前分別購買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其貸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選擇其中一套購買的住房,由購買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雙方對各自購買的住房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48、應當填報住房權屬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貸款方式、貸款銀行、貸款合同編號、貸款期限、首次還款日期等信息;納稅人有配偶的,填寫配偶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
49、住房貸款合同、貸款還款支出憑證等資料。
50、**門、外交部門、**有關婚姻狀況信息;自然資源部門有關不動產登記信息;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有關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支出信息;**銀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住房商業貸款還款支出信息;
51、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的承租人備注:在主要工作城市租了住房,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就可以享受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政策。(1)您以及您的配偶在主要工作的城市沒有自有住房;(2)您以及您的配偶在同一納稅年度內,均沒有享受也就是說,住房貸款利息與住房租金兩項扣除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項,不能同時享受。
52、(一)直轄市、省會(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項所列城市以外,市轄區戶籍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100元;市轄區戶籍人口不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800元。納稅人的配偶在納稅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視同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53、為租賃合同(協議)約定的房屋租賃期開始的當月至租賃期結束的當月。提前終止合同(協議)的,以實際租賃期限為準。
54、住房租金支出由簽訂租賃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納
個人所得稅怎么算
1、應納稅所得額=稅前工資收入金額-五險一金(個人繳納部分)-費用減除額
2、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例】張某某在稅前工資12000元,需要繳納各項社會保險金1100元
(1)應納稅所得額=稅前工資收入金額-五險一金(個人繳納部分)-起征點(5000)=12000-1100-5000=5900(元)
參照工資稅率表不含稅部分,超過3000不超過12000的部分,則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為210。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5900×10%-210=380(元)
(2)如按照適用3500元的舊費用標準和舊的稅率表
張某某在稅前工資12000元,需要繳納各項社會保險金1100元。
應納稅所得額=稅前工資收入金-五險一金(個人繳納部分)-起征點(3500)=12000-1100-3500=7400元
參照工資稅率表不含稅部分,超過4155元7755元的部分,則適用稅率20%,速算扣除數為555。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7400×20%-555=925元。
國稅發文件根本規則是:“交稅人獲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獨自作為一個月薪酬、薪水所得核算交稅”。
1、發放獎金的當月薪酬高于5000元時,獎金扣稅方法為:獎金*稅率-速算扣減數,稅率是按獎金/12作為“應交稅所得額”對應的稅率。
2、當月薪酬低于5000元時,獎金自個所得稅=(獎金-(5000-月薪酬))*稅率-速算扣減數,稅率是按獎金-(5000-月薪酬)除以12作為“應交稅所得額”對應的稅率。
三、獎金個人所得稅繳納的注意事項
1、職工當月的薪酬薪水超出「5000」元,再發放的獎金獨自作為一個月的薪酬核算交納自個所得稅。
全年一次性獎金,獨自作為一個月核算時,除以12找稅率,但核算稅額時,速算扣減數只扣減一次。
2、職工當月的薪酬薪水不超出5000元,再發放的獎金獨自作為一個月的薪酬核算交納自個所得稅。
但可以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薪酬薪水所得與費用扣減額的差額”后的余額,作為應交稅所得額。其間“雇員當月薪酬薪水所得”以收入額扣減規則規范的免稅所得(如按規則交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所公積金等)后的數額。
3、職工一個年度在兩個以上單位,只能依照國稅發文件規則,在一個交稅年度內,對每一個交稅人獎金計稅方法只選用一次,交稅人可以自由挑選選用該計稅方法的時刻和發放單位核算。
一個職工月發放的獎金適用了除以12找稅率的優惠核算,其它月份就不能再適用了。
一個職工一年一次,在兩處以上獲得獎金,也只能適用一次。
職工即便上班時不到12個月,也可以適用一次。
房地產公司計提獎金時,計提、發放管帳處理同例一。
4、職工同一月份在兩個以上單位獲得獎金,可以挑選一個單位的一次性獎金依照國稅發文件優惠方法核算,從另一單位獲得的獎金兼并到當月薪酬薪水項目交稅。
國稅發文件規則:“在一個交稅年度內,對每一個交稅人,該計稅方法只應選用一次”。假如同一自個同月在兩個公司都獲得了年終一次性獎金,交稅人在自行申報時,不可以將這兩項獎金兼并核算交納自個所得稅,享用一次性獎金的方針;對該按規則只能享用一次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優惠算法。
稅法中規定的個人所得稅法定免稅項目有哪些
以下的就是個稅的免稅項目,很多項,其中第一大項和第二大項較為常用。我已經盡力了。全部都是法律規文,難找,還要歸結。你看看能不能找到你要的。
1.法定所得免稅。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稅法第4條)
(1)獎金。省級**、國務院部委和軍隊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債券利息。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補貼津貼。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稅的補貼、津貼;(細則第13條)
(4)救濟性款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支付的個人生活補助費;**門支付給個人的救濟金以及撫恤金;(細則第14條)
(5)保險賠款。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賠款;
(6)轉業復員費。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安家費、離退休費用。按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外交人員所得。依照**有關法律規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司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協議免稅所得。****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其他所得。經國務院**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2.下列所得,暫免征個人所得稅:([94]財稅字第20號)
(1)獎金。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2)手續費。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費,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3)轉讓房產所得。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延期離退休工薪所得。達到離、退休年齡,但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其在延長離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離、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3.外籍個人的下列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94]財稅字第20號)
(1)生活費用。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2)出差補貼。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3)其他費用。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培訓費、子女教育費等,經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4)股息紅利所得。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4.外籍專家工薪所得免稅。下列外籍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94]財稅字第20號)
(1)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工作的外國專家;
(2)**組織直接派往**工作的專家;
(3)為**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4)援助國派往**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5)根據兩國**簽訂的文化交流項目來華2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6)根據**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7)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機構負擔的。
5.農業稅繳稅項目免稅。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并已納稅的,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94]財稅字第20號)
6.股息、紅利收入征免稅。對個人從基層供銷社、農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由各省級****確定,報**、國家**備案。([94]財稅字第20號)
7.非工薪所得免稅。下列不屬于工薪性質的補貼、津貼或不屬于本人工薪項目的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4]89號)
(4)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庭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8.境外支付所得免稅。在**境內無住所,且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中在**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滿183天的個人,其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員支付并且不由該雇員在**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條例第7條、國稅發[1994]148號)
9.境外所得免稅。在**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在**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天但不滿1年的個人,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除擔任**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外,不論是由境內企業和境外企業支付的所得,均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4]148號)
10.境外所得免稅。在**境內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1年而不超過5年的個人,其在**境外的所得,僅對由**境內企業和個人支付的部分征收個人所得稅,對由**境外企業和個人支付的境外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條例第6條、國稅發[1994]148號)
11.見義勇為獎免稅。對鄉鎮以上**或縣以上**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者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5]25號)
12.青苗補償費免稅。對于在征用土地過程中,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函[1997]87號)
13.個人股本免稅。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個人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7]198號)
14.福利和體育**獎金免稅。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和體育**,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4]127號、國稅發[1998]12號)
15.轉讓股票所得免稅。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暫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8]61號)
16.國債利息和買賣股票價差收入免稅。對個人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國債利息、買賣股票價差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8]55號)
17.差價收入免稅。對個人投資者從買賣證券投資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8]55號)
18.下崗職工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免稅。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經營所得和勞動報酬所得,從事個體經營自稅務登記之日起,從事**勞務服務的自持下崗證明在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在2003年底前,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9]43號)
19.教育存款利息免稅。專項教育儲蓄存款利息,免征利息所得稅。(國稅發[1999]180號)
20.國外儲戶存款利息免稅。港澳臺和國外儲戶在外資銀行特區分行存款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
21.股權式獎勵免稅。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轉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的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9]125號)
22.出售住房所得免稅。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出售現有住房后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其出售現有住房應繳的個人所得稅,視其重新購房的價值全部或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重新購房金額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銷售額的,全部退還納稅保證金,免征個人所得稅;購房金額小于原住房銷售額的,按所占比例退還納稅保證金,余額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財稅字[1999]278號)
23.公積金和保險金免稅。企業和個人按規定比例提取并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和失業保險基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和利息所得稅。(財稅字[1999]267號)
24.股權資產緩稅。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制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2000]60號)
25.安置收入免稅。國有企業職工因企業破產,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2000]77號、財稅[2001]157號)
26.補償收入免稅。國有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數額內的,免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免征標準,由省級地稅局確定。(國稅發[2000]77號)
27.失業保險金免稅。具備《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2000]83號)
28.隨軍家屬經營所得免稅。從2000年1月1日起,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0]84號)
29.無賠款優待收入免稅。對于個人自己繳納有關商業保險費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保險費全部返還個人的保險除外),不作為個人應稅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30.扣繳利息稅手續費免稅。儲蓄機構內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2001]31號)
31.科技創新獎勵免稅。對在**和**凱旋基金會主辦的“明天小小科學家”活動中,學生個人取得的科技創新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1]692號、國稅函[2002]1087號、國稅函[2006]459號)
32.外籍個人探親費免稅。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每年探親不超過2次和支付的標準合理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7]54號、國稅函[2001]336號)
33.個人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免稅。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2002]128號)
34.基金分配收入免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財稅[2002]128號)
35.農村費改稅地區農業特產所得免稅。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停止征收農業特產稅,改為征收農業稅后,對個體戶或個人取得的農業特產所得,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2003]157號)
36.高等學校教師獎金免稅。對**組織評選頒發的第一屆高等學校教學名師每人2萬元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3]1294號)
37.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免稅。從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止,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網吧、氧吧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2]208號)
38.奧運會獲獎收入免稅。對參賽運動員因奧運會比賽獲得的獎金和其他獎賞收入,按現行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3]10號)
39.防治“非典”人員補助收入免稅。從2003年1月1日起至**解除止,凡承擔“非典”防治任務的傳染病醫院、綜合醫院和疾病預防中心、急救中心等單位中參加“非典”防治工作的第一線醫務和防疫工作者,按有關規定的標準取得的“非典”防治工作特殊臨時工作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3]101號)
40.預防“非典”物品免稅。從2003年1月1日起至**解除止,為防止“非典”擴散,對單位發放給個人的用于預防“非典”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可不計入個人當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3]101號)
41.出租車司機減免稅。從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期間,各省級**可根據“非典”**對出租車汽車司機免征個人所得稅或降低征收定額。(財稅[2003]113號)
42.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免稅。從2001年1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對退役士官和義務兵,從事稅收規定范圍的社會居民服務取得的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2001]11號)
43.轉業干部自主擇業免稅。從2003年5月1日起,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2001]國轉聯8號、財稅[2003]26號)
44.“非典”期間個體戶經營蔬菜免稅。在“非典”期間,北京市個體工商戶經營蔬菜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實施辦法和執行日期由北京市**根據**發展決定。(財稅[2003]112號)
45.為了促進中日友好關系發展,加深兩國**之間的交流和理解,宋慶齡基金會遵照已故中日友好協會會長孫平化先生遺愿,專項設立了《基金》。個人獲得《基金》的獎金,屬于國務院部委頒發的文化方面的獎金,根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對于個人獲得第四屆《基金》的獎金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4]917號)
46.為鼓勵全國廣大職工積極參加群眾性科技攻關、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活動,推動我國科技進步、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關于國務院部委頒發的科學、技術等方面的獎金免稅的規定,對全國職工技術創新成果獲獎者所得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4]1204號)
47.國家**屬于國務院部級直屬機構,根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關于國務院部委頒發科技方面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規定,對其頒發的林業科技重獎和貢獻獎獲獎者(名單見附件)的獲獎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4]1389號)
48.為進一步鼓勵和發展高科技人才隊伍,支持和促進我國載人航天事業的持續發展,增強綜合國力,按照《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的規定,對曾憲梓載人航天基金獎獲獎者取得的獎金收入,視為外國組織頒發的科學、技術方面的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5]116號)
49.根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關于國務院部委頒發的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對第三屆“中華環境獎”和“中華環境獎-綠色東方獎”獲獎者個人所獲獎金(詳見附件),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6]323號)
50.根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陳嘉庚科學獎2006年度獲獎者個人取得的獎金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在陳嘉庚科學獎業務主管、組織結構、評選辦法不變的情況下,以后年度的陳嘉庚科學獎獲獎個人的獎金收入,可根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6]561號)
關于個稅法實施條例全文的內容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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