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關于個人所得稅**和地方是怎樣分成的很多朋友都還不太明白,今天小編就來為大家分享關于個人所得稅匯繳地有兩個怎么選擇的知識,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什么是稅收的地方留成
1、企業繳納的稅款中,當地**根據稅法規定按一定比例留存稅款。分配到地方財政的部分也即地方留成部分,如分配到縣級的,就是稅收縣級留成。
2、國稅的稅款主要是上交**,只要少部分留給地方財政。
而地稅的稅款是按不同稅種、按不同的比例分配到各級。如企業所得稅、營業稅等,會按不同比例上繳**和分配到省、市財政,而印花稅等就會全部劃入市級財政。在制定稅收計劃和稅款入庫時,稅款已經會自動按預定的比例計算和入庫。
但是國稅收入,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情況不同,地方的留成比例也有所不同。個別不發達地區的國稅收入甚至可以全部留給地方財政。
個人所得稅的留成比例
一,****固定收入(**稅)包括:消費稅(含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的部分)、車輛購置稅、關稅、海關代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證券交易的印花稅等。二、地方**固定收入(地方稅)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稅、契稅、筵席稅。三、****與地方**共享收入(**和地方共享稅)包括: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部分歸****,其余部分歸地方**)。留成比例 1、全面“營改增”后,增值稅收入劃分進行了試點調整,****分享50%,地方**分享50%。其中,分配給地方的50%有兩種方式,25%或者30%增值稅收入將按稅收來源地返還地方,另外25%或20%的比例按照新規則分配給各省。 2、資源稅(海洋石油歸**,其他歸地方) 3、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留成比例(**60%,地方40%),
個人所得稅留地方的比例
1、法律分析: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百分之四十,但有的省在“省、市、縣”在某些稅種會有細分。如貴州省,在所得稅上,除了**的60%外,地方的40%按“省、市、縣”各占“8%、8%、24%”。
2、法律依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在**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個人所得稅地方留存比例最新
法律分析:1、全面“營改增”后,增值稅收入劃分進行了試點調整,****分享50%,地方**分享50%。
其中,分配給地方的50%有兩種方式,25%或者30%增值稅收入將按稅收來源地返還地方,另外25%或20%的比例按照新規則分配給各省。
2、資源稅(海洋石油歸**,其他歸地方)
3、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留成比例(**60%,地方40%)。
法律依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個稅市留成比例
法律分析:1、全面“營改增”后,增值稅收入劃分進行了試點調整,****分享50%,地方**分享50%。
其中,分配給地方的50%有兩種方式,25%或者30%增值稅收入將按稅收來源地返還地方,另外25%或20%的比例按照新規則分配給各省。
2、資源稅(海洋石油歸**,其他歸地方)
3、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留成比例(**60%,地方40%)
法律依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并報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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