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編來為大家解答個人所得稅減除多少這個問題,個人所得稅按什么計算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個人所得稅中的薪金是指什麼意思呢
個人所得稅中的薪金是指個人在企業或其他單位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及其他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所得。按照國稅發[1994]089號文件規定,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庭成員的副食補貼;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指按**門規定,個人因工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發給的誤餐費,但不包括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助、津貼)。
對于職工從企業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由企業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退稅工資薪金怎么填寫
個人所得稅退稅工資薪金填寫步驟如下:
1、選擇“使用已申報數據填寫”,點擊開始申報。通常都是選擇“使用已申報數據填寫”,選了該項,身份證匹配到的公司、工資收入,各類數據直接就呈現出來。需自行填收入。
2、等幾秒選擇“已閱讀并知曉”。
首先工資薪金,需要點進去改變“獎金”的繳稅方式,這點最為重要,選擇不同選項會直接改變你退稅的多少。
點擊之后,會出現所有工資明細,如果有年底獎金,會出現“獎金計稅方式選擇”。
點進去之后,通常獎金會被算作“單獨計稅”,需要自己勾選“全部并入綜合所得計稅”。
其次專項附加扣除,即房貸、贍養父母、子女教育等的附加扣除,每年年初填寫,也可以現在進行更改。注意:有些扣除是通過單位進行的,但很多單位并未進行扣除,如果這里的扣除額為0,或很少,更改并重新填報下。
最后應繳稅所得額:這個數值代表了你有多少收入需要繳稅,這個數值越少越好。
《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核后,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第十五條**、**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協助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的身份、金融賬戶信息。教育、衛生、醫療保障、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個人轉讓不動產的,稅務機關應當根據不動產登記等相關信息核驗應繳的個人所得稅,登記機構辦理轉移登記時,應當查驗與該不動產轉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當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
有關部門依法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遵守本法的情況納入信用信息系統,并實施聯合激勵或者懲戒。
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
1、法律分析:一個人有工資又有勞務報酬,計算個稅都是按照年度總額,工資和勞務報酬是分開計算,工資是年度總額累計繳稅,勞務報酬一般是按照超出800元之后,直接20%開始按次扣稅。
所以,工資和勞務報酬個稅互相沒有影響。是分開申報個稅的。勞務按勞務計算個稅,工資按工資個稅計算。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2、所以,工資和勞務報酬個稅互相沒有影響。是分開申報個稅的。勞務按勞務計算個稅,工資按工資個稅計算。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3、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4、法律依據:《中華****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5、(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6、(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7、(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8、(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9、(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10、(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11、(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12、(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13、(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14、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應計入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包括
1、您好!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它有別于勞務報酬,它屬于個人非**勞務。所謂非**勞務,是指個人所從事的是由雇主指派、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工作,在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雇主除外)均為非**工作者。除上述工資、薪金所得以外,以下所得均應并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根據《**國家**關于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77]144號)規定,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新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但對外籍個人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仍按照《**國家**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的規定,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3、企業對有突出貢獻的員工,作為獎勵會以開會、考察、培訓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對此,《**國家**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4、三、股票期權計劃中購買價低于市場價的差額
5、《**國家**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規定,根據企業股票期權計劃,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下同)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6、對因特殊情況,員工在行權且之前將股票期權(指不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人,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7、根據《國家**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保險人的保險賬戶)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8、《**國家**關于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9、根據《國家**關于個人**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所謂“退休人員再任職”,根據《國家**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和《國家**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公告2011年第27號)規定,應同時符合四個條件:
10、(一)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11、(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12、(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訓及其他待遇;
13、(四)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14、六、個人取得其他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收入
15、除上述列舉的應并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外,企業和單位員工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實物、貨幣及其他利益)若與其任職或者受雇有關,應并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OK,關于個人所得稅減除多少和個人所得稅按什么計算的內容到此結束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原創文章,作者:hello,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www.uuuxu.com/202312255866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