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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到底啥意思(哪些屬于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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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答題 什么是自動穩定的財政政策和相機抉擇的財政政策

1、自動穩定的財政政策包括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失業救濟金、各種福利支出、農產品維持價格。

2、相機抉擇財政具體包括汲水政策和補償政策。汲水政策是指在經濟蕭條時期進行公共投資,以增加社會有效需求,使經濟恢復活力的政策。補償政策是指**有意識地從當時經濟狀態的反方向上調節經濟變動的財政政策,以實現穩定經濟波動的目的。

3、相機抉擇是指**實現宏觀調整目標,保證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根據市場情況和特點,機動靈活地采取某種宏觀調控措施,進行需求管理,保證經濟在合理范圍內運行的一種方式。

4、相機抉擇分為相機抉擇的財政政策和相機抉擇的貨幣政策。相機抉擇的財政政策是指**根據一定時期的經濟社會狀況,機動的決定和選擇不同類型的反經濟周期的財政政策工具,干預經濟運行,實現財政目標。相機抉擇貨幣政策又稱權衡性貨幣政策,是指貨幣當局或**銀行依據對經濟形勢的判斷,為達成既定的貨幣政策目標而采取的權衡性措施。

5、自動穩定的財政政策,無需經常通過**經濟政策的變動而有助于減輕就業水平、物價水平和收入水平等經濟因素的波動,使其自動趨于穩定的減震器。自動穩定器有多種,公共部門中的穩定器最主要的是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此外還有失業救濟金、各種社會福利支出、農產品價格維持制度等等;個人部門中最主要的穩定器是邊際儲蓄傾向。在經濟分析中,多注重于公共部門穩定器的作用。一般地,當總需求小于總供給水平時,個人收入下降,公司利潤減少,失業人數增加,農產品價格下跌。這種情況下,個人與公司所得稅的征收額會自動下降,失業救濟金會自動增加,**收購農產品以維持農產品價格。

考題 簡答稅制的構成要素有哪些

稅制的構成要素,是指稅制應當具備的必要因素和內容。稅制的構成要素一般包括:征稅人、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稅目、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地點、納稅期限、減免稅、違章處理等。其中,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和稅率是稅制三個最基本的構成要素。

1.征稅人,又稱征稅主體,是指按照稅法的規定代表國家直接行使稅收征管職權的國家稅務機關和其他機關。因稅種的不同,可能有不同的征稅人。我國的單項稅法中都有有關征稅主體的規定。如增值稅的征稅主體是稅務機關,管稅的征稅主體為海關。

2.納稅人,納稅人是“納稅義務人”的簡稱,是指稅法上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也稱納稅主體。納稅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納稅人因稅種的不同而不同,每個稅種都應明確規定各自的納稅義務人。

與納稅人既有聯系又相區別的一個稅收概念是“負稅人”。

負稅人是稅款的實際承擔者或負擔稅款的經濟主體;而納稅人只是負擔稅款的法律主體。在納稅人繳納的稅款無法轉嫁時,納稅人同時又是負稅人。稅法一般只規定納稅人,而不規定負稅人。

納稅人一般是應納稅款的繳納者,但在某些特殊場合,納稅人并不直接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而是由代扣代繳人代為繳納。

扣繳義務人,是代扣代繳義務人的簡稱,是指稅法規定有義務從持有的納稅人收入中扣除其應納稅額并代為繳納的企業、單位或個人。確定代扣代繳義務人,有利于加強稅收的源泉控管,簡化征收手續。

3.征稅對象,又稱課稅對象,征稅對象是征稅所指向的客體,表明對什么東西征稅,即征稅的目的物。征稅對象可以是商品、貨物、所得、財產,也可以是資源、行為等。每一種稅都有特定的征稅對象。征稅對象實質上規定了不同稅種的征稅領域,凡屬于征稅對象范圍的,就應征稅;不屬于征稅對象范圍的,就不征稅。所以,征稅對象是一種稅區別于其他稅的主要標志。一般有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如一般企業騰訊眾創空間)、個人所得稅…

(1)稅目:即征稅對象的具體內容,是在稅法中對征稅對象分類規定的具體的征稅品種和項目。設計稅目的方法,可以是一種商品就是一個稅目,也可以是一大類的商品是一個稅目。

(2)計稅依據:是計算應納稅額的根據,國外通常在狹義上將其稱為“稅基”。是征稅對象的計量單位和征收標準。征稅對象解決對什么征稅,計稅依據解決稅款如何計量;有些稅的征稅對象和計稅依據是相同的,一致的,有些又不一致。

計稅依據分為兩類:一類是計稅金額,是從價稅的計稅依據,另一類為計稅數量,是從量稅的計稅依據。

(3)稅源:是稅收收入的來源,即各種稅收收入的最終出處。

4.稅率,是指應納稅額與征稅對象的比例或征收額度。它是計算稅額的尺度。稅率是稅制的核心要素和中心環節。稅率的高低直接關系到國家收入的多少和納稅義務人的負擔輕重,因此,每一種稅的適用稅率都必須在稅法中事先明確規定。

稅法問題 (麻煩各位,下面是簡答題,我不太會)

稅收要素是指構成稅收范疇的基本因素,包括納稅人、征稅對象和稅率。稅收要素是稅收內容的具體表現。

有具體和抽象兩種含義。前者通稱稅收制度要素,后者指稅收分配關系要素。

主要包括納稅人、課稅客體、稅基、稅率等項。納稅人是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及個人,表明國家直接向誰征稅或誰直接向國家納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兩大類(見課稅主體)。課稅客體是國家征稅的目的物,表明國家對什么事物征稅,包括人身、事實、物件三類,物件又分為資源、商品、所得、財產。稅基是據以計算應納稅額的基數,有實物量和價值量兩類,前者如土地的畝數、房屋的間數,后者如營業額、所得額等。稅率是據以計算應納稅額的比率,按與稅基的關系分,有比例稅率、累進稅率和定額稅率。比例稅率不以稅基變化為轉移;累進稅率隨稅基增加而提高;定額稅率是以定額形式表示的單位實物量的稅率。這些基本要素連同其他非基本要素有機地組合在一起構成具體的稅種,各類稅種有機地組合在一起構成一個國家的稅收制度。稅收制度是由稅法規定。

包括稅源、負稅人稅收負擔率及行使課稅權的國家。其中,稅源是稅收的來源。負稅人是最終負擔稅款的主體,稅收負擔率是負稅人所負稅款占其收入的比率。除這些要素外,國家作為行使課稅權的主體也是一個重要的因素。這些要素組合在一起,構成了國家與經濟單位及個人之間在稅收分配中的社會關系。這種關系是客觀存在,不以稅法規定為轉移

社會保障(保險)稅是強制征集社會保障基金最為普遍和有效的方式,這種方式只所以會被廣泛采用,是因為:一方面現代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越來越表現出對社會保障制度的依賴性,并且隨著社會保障制度的不斷深化,其費用支付的延續性與增長的需要,要求社會保障基金有穩定的資金來源;另一方面,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方式與稅收的征收方式相似,帶有明顯的稅收化傾向,而這種稅收化的傾向,能夠保證社保基金籌資的順利進行與征收的固定化。對我國來說,這種方式籌集基金有利于保證社會保障基金有穩定充足的來源。

3、簡述我國現行稅制建立的原則。

一是稅類、稅種較少,主要包括進口稅、貨物稅(有選擇地征收)、一般銷售稅(包括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和財產稅;二是稅率檔次不多,邊際稅率不宜過高;三是稅收優惠和稅收減免應盡量地少,以減少稅收的管理成本;四是各個稅種基本要素的規定應基本一致。如增值稅、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及社會保障等世界性稅種的內容,只存在著大同小異的具體規定。此外,稅制建立以后,還應建立科學合理,并具有國際化標準的征管制度。主要包括:(1)為納稅人提供更多的便利,使納稅人能夠根據稅法規定自覺、切實地履行納稅義務,對納稅事項自行計算、自行申報和自行繳納;(2)稅務機關進行嚴格的納稅監督和稽查,并有權采取合適的強制措施對納稅人實施征收管理;(3)征收管理手段體現現代化和科學化,廣泛使用電子計算機技術,提高工作效率;(4)納稅人對稅收征管產生異議時,有權要求復議及至訴諸法律,**有責任保護納稅人依法納稅的權利;(5)建立廣泛的信息網絡,加強國際稅務聯系和合作,防止國際避稅行為,保護稅務信息的相互提供。

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國的稅收制度應更多地考慮與國際通行的規則和慣例接軌,特別是我國加入WTO后,借鑒和運用國際上的稅收經驗和通行做法,顯得尤為必要。對照稅收國際化、“標準化”的原則和要求,比較和分析我國現行稅收制度和稅收政策,尚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稅制結構功能缺位,各個稅類、稅種的地位、作用和稅種間的關系難以協調,稅制結構整體合力不夠。具體表現為:(1)各稅類、稅種功能結構不健全,存在著稅種重復與缺位的問題。世界上多數實行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做法是建立以增值稅、所得稅和社會保障稅為主體稅種的稅制結構。增值稅主要體現組織收入的功能,所得稅主要體現經濟調控的功能,社會保障主要體現穩定社會的功能。我國稅制的現狀是:增值稅實行“生產型”的增值稅,不能達到對固定資產的充分抵扣;社會保障稅尚未開征,導致稅收的穩定功能難以有效發揮;在所得稅上,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分別適用不同的所得稅法,稅種設置重復。(2)現行稅率結構與國際相比差異過大,企業稅負過高。1994年稅制改革,稅率結構進行了較大調整。稅率結構趨于簡化,名義稅率有所降低,但與國際上同稅種的稅率結構相比,我國的實際稅率仍然較高。在流轉稅方面,我國增值稅稅率分別為17%和13%,表面看,與西方經濟發達國家20%和5%左右的稅率差距不大,但在我國實施“生產型”增值型的現實約束下,外購固定資產扣除不同于西方國家“消費型”增值稅,其所體現的實際稅率水平高于西方國家。在所得稅方面,世界上許多國家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在30%左右,乍看起來,與我國33%的稅率相差無幾。但實際上,在面臨的市場環境、資本結構及融資渠道與西方國家有根本區別的現實環境下,我國企業的稅收負擔遠遠高于西方國家企業,由此我國企業稅后的自我積累和發展能力明顯弱于西方國家的企業,不利于我國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

第二,稅收制度在制定和實施過程中與國際規則和外國稅制存有沖突。加入WTO是我國適應經濟全球化的要求,朝著稅收國際化目標所邁出的實質性一步,其基本前提是我國的有關制度必須符合WTO有關協定的要求。烏拉圭回合最后通過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TRIMS協定)對傳統的國際法的內容進行了修改,成為全球范圍內最具影響的投資法。該協議首次將關貿總協定中的國際貿易規范引入到國際投資領域,把“國民待遇”運用到投資活動領域。作為國際投資約束規則的TRIMS的核心之一就是取消一切與“國民待遇”不一致的投資措施,保證外來投資與本國投資的平等競爭。我國目前的對外商企業所實施的種種優惠政策,與該協議不相符合,這也對我國加入WTO后的正常經濟運行產生了消極影響。

第三,外資享受“超國民待遇”不利于在全國范圍形成統一的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體系。按照現行稅制,內外資企業分別適用不同的企業所得稅法,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按區域或企業性質不同分別享受15%、4%和10%的低稅率。再根據數額的大小、貸款利息率的高低、時間長短、行業的不同、利潤匯出與再投資的差別,提供技術設備的先進與否等諸方面,從稅收減免期限、稅率的比例、退稅、所得額或銷售的計算、加速折舊等方面給予特殊優惠。內資企業除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可適用15%的稅率外,均按33%的稅率征稅。這種內外有別的稅收政策,使外商投資企業享受的待遇優于內資企業,形成所謂“超國民待遇”,妨礙了內、外資企業的公平競爭。

第四,稅收政策與產業政策存在矛盾,造成了新的經濟結構失衡。自80年代以來,我國稅法逐步形成了對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沿海開放城市、內地城市分別實行不同的傾斜政策的格局。這種分地區、分重點、多層次的稅收優惠政策在促進重點地區經濟發展的同時,也造成了地區之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不利于地區間的分平競爭以及地區經濟結構的相互協調和發展。此外,對各經濟特區不分行業,不分生產或非生產性企業都實行“一刀切”的稅收優惠政策,未能充分發揮稅收政策的產業及科技導向作用,最大限度地引導外資向我國急需發展的瓶頸產業和高科技生產企業傾斜,造成各經濟特區的低水平重復投資,不利于國家產業結構的調整及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

所謂普遍征收,就是對在我國境內開發的納入的資源稅征收范圍的一切資源征收資源稅。

所謂級差調節,就是運用資源稅對因資源條件差異而產生的資源級差收入進行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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